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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的意见

2009-08-12张寒玉祖延光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6期
关键词:报告内容

张寒玉 祖延光

2002年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试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的通知》(〔2002〕高检诉发第112号),要求各省级院在本省范围内选择有条件的分市院开展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综合化的试点工作,并同时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以下简称《制作说明》和《样本》)。“审查报告综合化”改革,是通过充实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内容,将以往办案程序中的阅卷笔录、复核证据提纲、审结报告及出庭预案等文字材料综合在一起,使《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能够全面反映从受案到出庭前的工作内容,并进一步完善审查起诉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2006年的统计,自200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有2646个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实行该制度,占全国公诉部门的74.49%;2006年共试行案件496937件,占当年全部审结案件的74.1%。从各地试行的总体情况看,这项改革有利于公诉人员在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时梳理案件脉络,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规范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对于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实践中反映的问题看,目前《样本》还存在一些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

一、进一步完善《样本》的必要性

(一)目前各地在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时,基本上都对《样本》格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

2008年6至12月,高检院公诉厅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优秀综合化审查报告评比”活动,对全国检察机关2005年第三次全国公诉工作会议以来办理的各省级检察院申报参评的第一审程序公诉案件中制作的综合化审查报告进行了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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