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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契机 加强银行业的全面风险管理

2009-08-07李洪芳

理论观察 2009年3期

李洪芳

[摘要]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出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规定了协议的主要内容:最低资本规定、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场纪律。新、旧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区别在于建立了完整的资本监管框架、改进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扩大了风险覆盖种类。协议对我国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具有启示,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全面风险管理。

[关键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银行监管;银行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138-03

1987年12月10日,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经合组织十二国(OECD)会议通过了《巴塞尔提议》。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正式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标准协议》,即《巴塞尔资本协议》。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显现、金融风险管理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计算机技术在银行业中的广泛运用,《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有效性面临严峻的挑战。为此,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开始对《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修改,最终于2004年6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出台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新协议出台以后,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准备实施,10国集团在2006年底开始执行新协议,部分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表示将利用新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俄罗斯等也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实施新协议。2006年9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将在2010年左右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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