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中的司法与民意
2009-08-07韩蕾
理论观察 2009年3期
关键词:程序
韩 蕾
[摘要]司法是正义的实现过程,民意是民众意愿的反映,在司法中吸纳民意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并有益于司法独立,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吸纳民意应以程序化的方式实现,通过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司法解释、陪审员制度、自由裁量权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将民意纳入司法程序,构建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机制。
[关键词]民意;司法;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3-0078-02
一、民意的界定
民意也就是民众的意愿、意志,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社会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对民意这一概念比较广泛地使用始于西方国家,18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首次提出了“公众意见”(opinion publique)的概念。进入20世纪,随着民意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推广,民意概念开始更广泛地使用在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各方面。尽管现实中的民意存在着非理性、主观性、流动性、不可量化等特点,但民意已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民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领域的、动态复杂的互动过程。影响民意的因素中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情理
“理”指“道理”、“天理”,“情”是“人情”、“民情”。中国人在正义终于得到伸张时会说“天理昭昭”,在谴责特别恶劣的犯罪时会说“伤害天理”,在诅咒营私舞弊时会说“人情大于王法”,在讥讽死抱法律条文不知变通的人时会说“不通人情”。中国历史上立法者都说,他们制定的法是“明天理,顺人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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