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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我们目前知道多少?

2009-07-27风笑天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6期
关键词:生育意愿

摘要:对涉及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现有调查结果进行系统整理和解析,结果表明,现有的调查结果所描述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是一幅杂乱的图像。主要原因是不同调查的对象不同,样本结构不同。因此,现有调查结果都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描述了这一总体中的部分对象的生育意愿状况。要全面了解第一代独生子女整体的生育意愿,还需要更严格、更广泛的调查研究。

关键词: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意愿生育数量

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6-0057-06

一、背景与问题

1979年开始实施的以“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整整30年了。政策实施之初所产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目前已进人婚育年龄,开始结婚成家、生儿育女。从目前情况看,全国除河南省以外的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的计划生育政策都规定,两个独生子女结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因此,当进入婚育年龄的独生子女人口越来越多的时候,符合这一生育条件的独生子女也会越来越多。因此,独生子女生育二胎的问题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问题也就开始成为各级政府和学术界共同关注的焦点。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希望对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问题进行探讨。

关于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有研究者曾明确指出:“如果以1978年作为独生子女出现的起点,按照平均初婚年龄24岁计算,直到2002年,第一代独生子女才大规模进入婚育年龄,开始建立家庭,生儿育女。也只有2002年之后的相关调查数据才能更为准确地分析生育政策调整、独生子女婚育选择对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姜玉等,2009)实际上,在1979年国家第一次正式统计的独生子女人口数量610万人中,不仅有1979年当年出生的人口,同时还有大量出生于1970年代中晚期(主要是1975年以后)的人口。因此,我们可以将独生子女出现的起点放得更早一些,比如说,放到1975年。这样,如果以1975年-1985年出生的独生子女作为第一代独生子女的话,那么,在2000年以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年龄基本上都在25岁以下,即基本上都没有进入婚育年龄。而从2000年开始到2010年的这10年,则正是第一代独生子女开始逐渐进入婚育期的年代。因此,本文将文献回顾的视野放到2000年以后,即主要查阅和选取2000年以来各地进行的青年生育意愿调查结果,以反映第一代独生子女及其同龄非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状况。

文献查阅结果表明,与第一代独生子女相关的生育意愿调查也基本上出现在2000年以后。截至目前,全国学术期刊上共发表了以第一代独生子女为调查对象的生育意愿研究报告12篇,同时,重要报刊上也发表了2篇这方面调查报道。这12篇论文和2篇报道所依据的数据总共来自于11项大规模调查(见表1)。

本文希望通过对这12项调查的结果进行认真地解析和比较,弄清楚它们实际所反映的对象和范围,期望更准确地认识目前我们对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实际了解状况。简单地说,本文希望回答:关于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我们目前已得到哪些结果?这些结果为我们描绘的是一幅怎样的图画?现有的调查结果究竟能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信息?或者说,从这些结果中,我们对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究竟知道多少?只有真正弄清楚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为国家调整和制定相关的生育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及参考。

二、现有调查结果所描绘的图像

我们将这12项调查的结果整理成下列表1,既便于从总体上了解现有研究的整体状况,也便于对不同调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表中意愿生育数量2个+和3个+分别表示希望生育两个及以上和三个及以上)。

表中数据来源:湖北2000年和2002年两次调查数据见风笑天,2004;北京2002年调查数据见李嘉岩,2003,该差异显著性检验结果系笔者根据其数据计算得到的;北京2006年调查数据见马小红等,2008;上海2003年调查数据见上海计生委,2003;因无两类青年的具体数字,故无法进行差异的显著性检验;上海2006年调查数据见陈青,2006;南京2002年调查数据见尹勤等,2005;该差异显著性检验结果系笔者根据其数据计算得到的;常州2004年调查数据见尹勤等,2006;苏州2006年调查数据见丁仁船等,2007。此数据为去掉原表格中“说不清”答案人数后重新计算的结果,该差异显著性检验的结果是笔者利用其数据计算得到的;江苏2007年调查数据见孟轲,2008;全国12城市2004年调查数据见风笑天,2009;全国12城市2007年调查数据为笔者首次发表。

表1的结果首先表明,总体上看,第一代独生子女与同龄的非独生子女在意愿生育数量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大的差别。在有两类青年结果比较的10项调查中,6项结果的差异检验为不显著;一项没有统计检验的结果中(上海2006),不同子女数的分布上仅有微小的差别,平均意愿生育数量则完全一佯;三项统计检验有显著差异的结果中,除常州调查的差异比较明显外(与其样本构成有关),笔者2004和2007调查结果不仅在不同子女数的分布上差别很小,平均意愿生育数量上的差别也不大;

表1的结果同时又表明,这12项大规模调查结果之间,无论是在独生子女的平均意愿生育数量上还是在独生子女期望生育不同数量子女比例的具体分布上,均存在较大差异。换句话说,众多调查结果为我们所描绘的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画面是杂乱无章的。比如,12项调查结果中,第一代独生子女期望生育一个孩子的比例从最低的45%到最高的80%;期望生育两个孩子的比例从最低的15%到最高的50%:平均意愿生育数量也几乎是从1.00到1.50。所有这些变化的范围实在有些过大,导致我们很难从总体上对第一代独生子女的意愿生育数量进行把握。我们究竟该相信哪些调查结果?或者说,哪些调查结果更有可能反映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我们只有认真解析这12项调查的调查对象、调查方法,特别是样本结构,才有可能从中作出判断。

三、对现有调查结果的解析

为了说明每一项调查结果实际描述的对象范围以及对第一代独生子女这一总体的代表性,我们需要逐一对它们的调查对象、样本特征等内容进行解析。只有弄清楚每一项调查结果与其样本特征之间的关系,我们才能更准确地了解这些调查结果究竟告诉了我们什么,也才能判断我们目前对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究竟了解多少。

1笔者2000年和2002年的两次调查结果

笔者这两次调查的对象是18~26岁的“城市在职青年”,样本特征的优点是涉及到包括省会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在内的多种城市类型。但其只包含9种主要职业的在职青年。同时,由于“考虑到实际调查的可行性,笔者又进一步将研究对象限定为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中的在职青年,从

事个体经营者则未包括在内。”调查对象的职业也是从“比重最大的九种行业中选取样本”,且“各种职业抽取的人数比例相当”。(风笑天,2004)因此,这种只包含若干主要职业、同时调查对象的抽取又没有按照职业比例的做法,使得所得到的样本对总体的代表性大打折扣。这两次调查的另一个不足是,由于这两次调查的时间相对较早,当时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年龄相对年轻。因而样本中已婚独生子女的比例偏小(已婚独生子女分别只占样本中独生子女人数的11.1%和18.5%)。因此,总的来看,这两项调查的结果实际上主要反映的只是“我国中部地区城市主要行业中在职青年独生子女、特别是未婚的青年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状况”。

2北京2002年和2006年的两次调查结果

北京2002年调查的对象是“拥有北京市户口的20-30岁青年”(侯亚非,2003),样本是在所抽中的47个居委会、58个村委会中按照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城乡等配额抽取的o“样本结构比例为:20~25岁与26~29岁年龄结构比例7:3;男女性别比例5:5;未婚已婚比例7:3;城乡比例8:2(李嘉岩,2003)。北京2006年的调查对象则为“具有北京市城市户口、居住在北京市城八区的20~34岁独生子女”(马小红等,2008)样本同样采用按年龄、婚否等指标进行配额的方法抽取。

这两次调查样本的最大问题在于:我们无法了解这种人为确定的各种比例与总体中实际的比例之间究竟有多大差距?如果某些重要变量(特别是与生育意愿关系密切的城乡变量、婚姻状况变量等)的比例之间相差较大,则调查结果的偏差就会比较大。如果在假设两次调查的样本结构中各种变量的比例与实际总体中的比例偏差不大的前提下,调查结果则反映出北京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两个突出特征:一是平均意愿生育数量非常低。2002年的结果几乎接近1.00,即使是2006年1.18的结果,也比其他大部分调查结果明显偏低;二是希望不生育子女的比例非常高。在所有12项调查中,只有北京的两次调查结果中独生子女希望不生育子女的比例超过了15%。而上述的第一个特征也主要是由这第二个特征影响的结果。应该看到,在这种假设前提下的结果终究只是一种假设的结果,从这样的结果中我们无法有把握地判断它对北京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代表性大小。

3上海2003年和2006年的两次调查结果

在这12项调查中,上海的两次调查相对比较特殊。这种特殊性一方面体现在这两项调查都是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进行的,调查的结果也都没有发表在学术刊物上,而是作为新闻报道由记者发表在报纸上;另一方面则是体现在两次调查都没有详细介绍抽样方式和调查的具体方法,也没有详细描述样本的各种特征。这就为我们解析这两次调查所得结果的代表性以及评价两次调查的质量带来了一定的障碍。仅从这两次调查的结果看,反差比较大,而且似乎也有些矛盾。2003年调查时,期望生育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还不到15%,可到了2006年,这一比例一下子提高到50%。与此相应的,2003年调查时平均意愿生育数量只有1.10,而到了2006年,平均意愿生育数量一下子提高到1.46。这种明显的、不合常理的并且变化相当大的原因很难进行解释。因此,可以说这是两项可靠性程度最小的调查。其结果只能作为我们了解上海这样的直辖市中,青年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一种非常有限的参考。

4南京2002年的调查结果

南京调查的对象没有具体的年龄范围,只有相对模糊的“育龄人群”。实际报告的结果表明,调查对象的年龄范围在15~40岁之间。该调查在南京“原十个城、郊区调查城市人口,且调查对象均为独生子女”,在“五县区调查农业人口,调查对象中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各占50%”,同时“组织学生在大学校园、街头采用偶遇抽样的方式对独生子女进行调查”(尹勤等,2005)。这样的抽样设计和抽样方法既不科学也不不严格,由这样的抽样所构成的样本无论是在城乡对象的比例上、还是在未婚和已婚等其他变量的比例上,与实际总体的比例之间都处于一种未知的状态。其具体的生育意愿结果分析中,也存在由样本结构不清所带来的问题。因此,该调查的结果无法从总体上反映南京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状况,充其量只能是对这一部分样本中的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状况的了解。

5常州2004年的调查结果

常州调查的对象同样没有具体的年龄范围,也是模糊的“育龄人群”。样本抽取采取的是非随机的判断抽样的方法,且研究者没有介绍实际的抽样过程,只说明“考虑了常州市各区县行政级别、经济发展水平及人口密度”。从其样本的实际-结构来看,既包括常州户籍人口,也包括相当大比例的外来人口(占四分之一);既包括非农人口,也包括农业人口。样本中性别构成也不尽合理,男性只占三分之一。可以说,该调查样本的结构不能说明其代表的、或者说希望反映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对象总体,因而该调查的各种结果基本上只能作为这一特定样本人口的生育意愿,而不能推广到常州市育龄人口这一总体。也不能很好地反映常州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状况。

6苏州2007年的调查结果

苏州调查的对象为20~29岁的适婚人口,样本规模为2237人。尽管研究者给出了样本中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的比例分别为65.2%和34.8%、未婚与已婚者的比例分别为29.7%和70.3%。但是,由于研究者没有介绍其具体的抽样设计和调查实施过程,因而我们无法了解其样本中是否包含城乡两部分对象,无法知道这两部分对象的抽取比例,也就无法判断其样本中所具有的上述结构特征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总体的状况。因此,该调查所得到的“独生子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50,非独生子女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46的结果,以及两类青年选择一个孩子、两个孩子、不生孩子的各种比例分布,也仅仅只是“这一特定调查样本”的结果,只能作为我们了解苏州市城乡适龄青年生育意愿的一种十分有限的参考。因为,如果苏州20~29岁适龄人口总体中独生子女的比例实际上更高或者更低或者未婚与已婚人口的比例不是30%和70%。那么,总体中适龄青年生育意愿的平均水平就会有所变化(笔者认为,实际总体中未婚者的比例有可能明显高于30%,而已婚者的比例则有可能明显低于70%。因为假设每一年龄段的人口数都相同且青年都25岁左右结婚,那么,未婚者和已婚者的比例应基本相当。而一旦未婚和已婚青年的比例都为50%左右,那么,由于未婚者的意愿相对偏低,总体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就会明显低于1.50)。

7江苏6县市2006年的调查结果

江苏6县市的调查对象是“有当地户籍的18~40岁育龄妇女”,研究者描述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时选取的是其中18~29岁的对象。因此,该调查结果所依据的调查对象样本具有下列一些特定的社会特征:首先,调查地点全部为县级市和

县,特别是样本中农村人口比例接近60%。因此,虽然同样是包含城乡两类青年的调查,但是其调查样本的特征与在北京、上海这样的直辖市调查的样本特征以及与在苏州这样的大城市调查的样本特征之间,显然是有着较大差别的。其次,该项调查的对象全部为女性,这一特征是该调查样本与其他调查样本差别最大的一个方面。因此,该项调查的结果实际上反映的只是我国“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小城市特别是农村中青年女性以及青年独生女的生育意愿”。

8笔者2004年和2007年的两次调查结果

笔者这两次调查的对象依然是“城市在职青年”。2004年的调查相对于2000年和2002年调查来说,有了很大改进:一是城市样本除了考虑到直辖市、省会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的差别外,同时还考虑到东部、中部和西部三种不同经济发达程度的地区差别;其涉及到全国12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中的城市的特点,使得其城市的代表性大大优于原来仅湖北一个省内城市的样本特点。二是在职青年的职业类型上也扩大到15种,覆盖的范围更广泛。但其样本存在的不足是,一方面每种职业调查对象的抽取数量没有按照该职业在总体中的比例来分配,而是无论什么职业都统一抽取10人。另一方面每个城市中所抽取的样本数量也相对偏小(只有150人)。此外,最后阶段对调查对象的抽取也没有完全做到随机。因此,该调查的结果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全国城市中在职青年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状况。

笔者2007年的调查则更进了一步:除了保持2004年样本在城市抽取上的优点外,还通过按照全国城市总体中14类行业人员的实际比例来确定样本中不同职业调查对象的抽取数目(即不同职业抽取的人数不同)同时进一步扩大每个城市样本规模(200人)的方法,使得调查样本的代表性进一步提高。但由于抽样的最后阶段(即从单位中抽取个人)同样没能做到完全严格的随机,因此,该调查样本虽然比2004年的样本有较大改进,代表性程度大大提高,但仍不足以构成全面反映城市在职青年独生子女这一总体的严格的样本。

四、总结与讨论

通过对现有调查研究结果的系统整理和解析,我们可以得到下列结论:到目前为止的有关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给我们所描述的是一幅杂乱的图像:他们的平均意愿生育子女数目从1.00到1.50,希望生育一孩的比例从最低的45%到最高的80%;期望生育两个孩子的比例从最低的15%到最高的50%;不同调查结果相互之间的差别较大。同时,通过对每一项调查的调查对象和样本结构进行解析,可以看出,现有研究都没有做到完全反映第一代独生子女这一雇体所具有的生育意愿的整体状况。或者说,这些调查结果都只是在有限的程度上、描述了这一总体中的一部分对象的生育意愿状况。

概括起来,可以将现有12项调查结果大体分成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北京市的两次调查以及上海市的两次调查。这四项调查结果可以看作是对我国这两个极端特殊的城市中的第一代独生子女所具有的生育意愿的部分反映。之所以说只是部分的反映,是因为一方面我们无法了解北京的两次调查样本结构中人为确定的各种比例与总体中实际的比例之间负竟相差多少,因此无法有把握地判断它对北京市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代表性大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们同样无法了解上海的两次调查的样本抽取情况及其样本结构,作为两项可靠程度最小的调查,其结果只能作为我们了解上海这样的直辖市青年生育意愿的一种非常有限的参考。

第二类是江苏地区(包括南京、常州、苏州、及江苏6县市)的四项调查结果。这四项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对我国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的城乡育龄独生子女所具有的生育意愿的部分反映。由于抽样方法不随机、样本结构不合理、不清楚等原因,四项调查的结果中除了6县市调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小城市特别是农村中青年女性以及青年独生女的生育意愿”外,其他几项调查的结果往往只能反映该调查样本的情况,很难推广到更大范围。

第三类是笔者2000年、2002年、2004年和2007年分别在湖北四城市以及在全国12城市的四次调查。这四项调查的对象都是城市在职青年,因而只能反映城市在职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但同样由于抽样方法的限制,它们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别反映“中部地区城市主要行业在职青年独生子女、特别是未婚青年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状况”,以及“全国城市在职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状况”。之所以说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是因为四次抽样也都没能做到完全严格的、彻底的随机抽取。当然,相对而言,2007年全国12城市的调查结果的代表性会更大一些。

在对现有调查研究进行解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下列几个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1“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年龄范围

尽管目前这12项调查研究所针对的和希望描述的都是“第一代独生子女”,但应该认识到,“第一代独生子女”不是只有“终身无兄弟姐妹”这一种社会特征的一代人,它实际上是一个包含着多种不同的社会和人口特征的整体性概念。也可以说,它是一个在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的概念。而其中最重要、也最需要界定的一个方面是他们的年龄范围。

所谓第一代独生子女的年龄范围,即出生在什么时期中的独生子女才是第一代独生子女?一种可接受的看法是。第一代独生子女指的是1976~1985年这十年间出生的独生子女。因为独生子女政策虽然最早开始于1979年,但考虑到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在70年代中期实施以“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为内容的计划生育工作时,就产生了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故可将这一概念的划定时间提前三年。有了这种明确的界定,实际调查和研究中就不会产生混乱。无论研究者在那个时间点开展调查研究,第一代独生子女却始终对应的是出生在这一时期之间的人。因此,如果研究者在2002年进行调查,此时合适的对象范围就应该是17~26岁左右的年轻人;而如果研究者在2006年进行调查,此时合适的对象范围就应该是21~30岁左右的年轻人了。正是因为现有一些调查研究只注意到对象当时的年龄,而忽视了第一代独生子女当时所实际对应的年龄段,导致调查对象并不完全处于这一时期中,因而其调查的结果自然也就会有所不同了。

2看待具体调查结果时应特别关注的两个变量

根据对前述12项调查的分析结果,笔者认为,在看待和解读青年独生子女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时,应该特别关注城乡背景和婚姻状况这两个重要变量。

第一代独生子女这一整体概念中既包含城市独生子女,也包含农村独生子女。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城市独生子女与农村独生子女在家庭结构、生活方式、社区文化等方面相差很大,他们的生育意愿也有明显的不同。因此,在讨论与第一代独生子女相关的问题时,最好对城乡独生子女进行区分和分别讨论。如果要全面反映包含城乡两类独生子女在内的第一代独生子女整体的生育意愿,就要有符合总体中城乡独生子

女比例分布的随机样本。否则,调查结果就会形成很大的偏差。同时,已有的研究结果表明,独生子女的婚姻状况也是与他们的生育意愿密切相关的一个因素。相对来说,已婚青年的生育意愿明显比未婚青年要高(风笑天,2009;侯亚非等,2008)。因此,在看待有关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调查结果时,还要特别注意这一变量的分布情况。

由于城乡变量和婚姻状况变量对调查结果有显著的影响,因此,在看待具体调查结果时,至少要对样本中这两个变量的分布是否与总体中的比例一致给予充分的关注。比如,包含城乡两类对象的调查结果中,如果样本中城乡两部分独生子女人口的比例与实际总体中二者的比例相差较大的话,就会扭曲总体中独生子女实际的生育意愿状况。一般的规律是:如果样本中城市独生子女比例偏大,农村独生子女比例偏小,则结果有可能低估总体中独生子女实际的生育意愿;反之,若样本中农村独生子女比例偏大,城市独生子女比例偏小,则结果有可能高估总体中独生子女实际的生育意愿。同样的,在包含未婚独生子女与已婚独生子女的调查结果中,如果样本中两部分青年的比例与实际总体中二者的比例相差较大的话,也会扭曲总体中青年实际的生育意愿状况的。这方面的一般规律是:如果样本中未婚青年比例偏大,已婚青年比例偏小。则结果有可能低估总体中青年实际的生育意愿;反之,若样本中已婚青年比例偏大,未婚青年比例偏小,则结果有可能高估总体中青年实际的生育意愿。

例如,北京2002年、上海2003年和2006年、南京2002年、常州2004年、江苏2006年、以及苏州2007年这7项调查都包含城乡两部分对象;而北京2006年、湖北2000年和2002年、全国12城市2004年和2007年这5项调查则只包含城市在职独生子女。这两类不同的样本特征带来了意愿生育数量的差别:城乡独生子女样本调查结果中,平均意愿生育数量的变化范围从1.00~1.50(进一步区分可以发现,早期北京、上海和南京的调查,其结果集中在1.00~1.20之间,近期江苏和苏州的调查结果却集中在140~150之间,呈现出两个极端的现象)。而城市在职独生子女调查结果中,所有的平均意愿生育数量大体都处于1.20~1.40之间,即处于中间状态。为,什么会如此呢?

笔者认为,北京、上海、南京三市调查结果处在1.00~1.20个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北京、上海、南京这样的现代化大都市中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非常低;其中北京第二次调查结果高于第一次,主要原因是第二次调查样本中加大了已婚对象的结果。(上海市第二次调查结果为什么会显著高于第一次,目前则无法判断和解释。因为上海调查只是简单地在报纸上作为新闻报道发表,缺乏学术研究中对调查方法和样本基本情况的详细介绍,因而难以解析和评价其结果所反映的范围)。至于近期江苏和苏州调查结果为什么高于以城市在职青年为对象的调查结果,笔者分析主要是城乡变量在起作用:一般来说,农村对象的生育意愿普遍高于城市对象。因而包含农村独生子女在内的生育意愿调查,其结果往往会比仅包含城市独生子女的调查结果要高。

这种样本结构变化导致调查结果变化的现象也可以从两次调查结果的不一致甚至是矛盾中看到。比如,北京2002年调查包含农村青年,其平均意愿生育数量照说应该相对较高,而北京2006年调查仅包含城区青年,其平均意愿生育数量应该相对较低。但调查结果恰恰相反:2006年调查中,期望生育一孩的比例低于2002年调查12%左右,而期望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比例则反过来高于2002年调查13%左右。如何来解读这种看似不合逻辑的结果呢?究竟是青年的意愿生育数量提高了,还是存在其它的原因?

实际上,当我们仔细分析两次调查的样本构成,这种看似矛盾的结果就不奇怪了。2002年调查中,样本年龄结构相对年轻,未婚者比例很大(68.6%)。而2006年调查中,由于研究者“加大了已婚独生子女的样本比例,这使得2006年调查样本中25岁以上高年龄段独生子女增多、已婚者增多、双独家庭增多”(侯亚非等,2008)。此时未婚者的比例仅为46.1%,比2002年下降了22.5%。因此,2006年调查的结果更多地偏向于反映已婚独生子女的生育意愿,而不是正常结构的独生子女总体的生育意愿。由于已婚者的意愿生育数量普遍高于未婚者,因此,当2006年调查样本增加了已婚对象,其结果中期望生两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就提高了,平均意愿生育数量也提高了。正是由于婚姻状况变量上的变化,两次调查得出了不同的结果。

3不同调查结果比较的前提

对同一现象的研究所产生的多个不同的结果,往往会成为研究者进行比较的对象。一般来说,无论是结果之间的一致性,还是结果之间的差异性,都有助于研究者发现这一现象的一般性规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有关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不同调查结果进行这种比较时,一个基本的前提是不同研究中的调查对象和样本之间具有可比性。如果缺乏这种前提,不同结果之间的比较不仅不利于发现一般规律,相反还会误导研究者。就本文所讨论的这12项调查来说,就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12项调查的对象和样本特征各不相同,不具备可比性,因此,要在总体上对它们得到的结果进行比较是不妥当的。即使是对其中具有纵贯特征的北京两次调查、上海两次调查以及笔者的四次调查分别进行比较,实际上也存在问题。也会由于前后两次(或几次)调查对象和样本结构的差异的大小而可行或不可行。

比如,北京两次调查的对象不完全相同:前者包含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后者仅包含独生子女;即使都只用独生子女对象,两次调查的样本结构也有较大差异:前者包含城区、郊县、农村三部分独生子女,而后者仅包含城区的独生子女。同时,前者以未婚青年为主,后者以已婚青年为主。所以,二者基本上不能进行比较;上海两次调查的对象也不一样:前者为城乡青年,后者为城乡独生子女;同时,由于其样本结构不详而无法了解还有哪些差异。笔者四次调查的对象虽然都相同,但前面两次调查的地点与后面两次调查的地点相差较大,样本的结构(主要是不同职业调查对象的比例以及对象的年龄结构)也相差较大,不好进行比较;只有前面两次调查之间以及后面两次调查之间进行比较的可行性相对大一些。但即使如此,也应该注意到两次调查样本之间的各种差别及其对结果的影响。

笔者最后认为,由于“第一代独生子女”这一特定总体在定义和边界划分上的困难性,特别是由于实际调查中抽样框的不可得性,使得现实中的每一项具体调查都只能是对这一总体中的“一部分对象”的反映。因此,只有弄清楚每一项调查所真正反映的对象及其范围,才能避免以偏概全和产生误解,获得对第一代独生子女生育意愿的实际了解。而从现有的调查来看,不同的调查在调查对象和抽样方法等方面相差很大,所以其得到的结果相互之间差别也很大,因此,我们实际上对这一代独生子女所具有的生育意愿的整体了解还很不全面。要真正弄清楚他们生育意愿的状况,显然还需要更为严格、更为广泛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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