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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社会和谐利益场的构建:制度功能与政府角色

2009-07-27李屏南朱国伟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9年6期
关键词:合理性分配利益

李屏南 朱国伟

摘要:利益场是一个以利益为中心的生态空间概念,社会系统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场。社会转型是利益场在结构上“量”的变化;运行机制“向”的转型;发展价值目标“质”的重塑。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是通过利益场结构“量”的调整、“向”的改革,来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质”的要求。而作为利益主要干预机制的制度和权力的交互作用,通过引导、约束、塑造等功能确定利益场内“量”的公平性、“向”的合理性、“质”的规定性等诸多关节点,推动和保障着我国转型社会和谐利益场的生成。

关键词:利益场;量;向;质;社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D6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9)06-0030-05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相关。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来表现出来的。”当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向市场、由单一向多元转变的历史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多元社会之中,个体之间、组织之间、地区之间以及社会阶层之间等的利益关系亦复杂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根本着力点在于调控利益关系使利益和谐化。而这种利益关系所形成的利益场的合理性或者和谐度既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晴雨表,亦将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我国利益场和谐的实现就是在保持“质”的规定性前提下,纠正“向”的偏差,调整“量”的结构。虽然,和谐利益场的建构是一个系统工程,宏观上它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根本性制约;但是,和谐的利益场不是自我生成的,权力借助于制度或者制度约束下的权力影响着利益场的“量”、“向”、“质”等属性。因而,本文将主要阐述制度与政府在和谐利益场生成中的功能。

一、什么是利益场

1利益场的内涵阐释

“场”的概念来自于物理学,是指物体相互作用的一种存在状态。场可以分为宇宙原生场、物质基本场、自然派生场和次级派生场。利益场既是一个以利益为中心的生态空间概念,又是一个主体能力表征系统。利益场既是利益现象的一种客观存在,又是利益主体的一种主观认知,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利益场本质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状态,以及这种状态所呈现出来的结构特征。利益场是以利益为核心的,因利益而形成或者被建构,利益是这个场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源动力。而这里的利益从主体来源上看,因为所涉主体范围的不同利益场而可能形成由个人、家庭、宗族到村组、政府组织乃至社会阶层、社会整体或国家的多层结构特点。每个利益场都可称为上一级场的“次级场”或“子场”。层次不同的利益场对社会整体和谐的影响度是不同的。但是,这些结构的整合或者结合就是总体的利益场的合理性问题了。而按照不同领域来划分,利益场又可区分为政治域内的利益场、经济域内的利益场、(狭义)社会域内的利益场等等。同时,在利益集合组成上亦存在结构性,这其中可能有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等一种或者多种的交织和结合。而利益分配或主体问占有的利益分布状况,每个所涉主体的利益的多少、强弱也表现为一种结构性。

总体来说,利益场的存在是从微观至宏观的一个层次结构体。这个场的结构如何也就决定了这个场的功能,或者更为现实地说,场的结构的合理度,决定了我们社会系统的和谐度。

同时,正是因为这种结构性或者说利益场内部的利益不均等导致了利益场的矛盾性。这是由人的利益追求特性以及利益场内利益总量的有限性和利益分配之中的合理性程度导致的。任何一个利益场的存在和发展都受到其他利益场的影响和制约,利益场的运行是以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矛盾为动力的。各主体都在寻求和满足利益需求的最大化,利益场的平衡总是在这种矛盾之中不断被打破和重建。在这种矛盾运动的反复之中就表现出了利益场的空间性以及时间性特征。其空间性一方面是微观的依存现有(权力、物质、制度、社会关系等)资源所编织的网络可达边界。利益场的大小受到该场的可扩散性以及扩散能力的制约。不同利益主体(个人、组织、阶层等)的利益场的大小或者说其能量与其自身的建构能力,依靠既有制度对于利益的挖掘、延伸能力而不同,表现为一种利益网络的存在状态。另一方面,是指宏观上的地理空间范围,其突出表现为地区利益场、组织(内)利益场等等。其时间性表现为利益场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同利益场在结构、价值等合理性标准等方面的变异,即有一定的社会属性,受到外在经济、政治、文化等环境的影响。而这种矛盾推动下的时间和空间的转换,体现的是利益场的动态性。本质上利益场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伴随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而不是人为构建的产物。但是,利益场的形成虽是历史的,但是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它可以通过人为的方式加以引导,这点恩格斯的历史合力论是一个很好的理论诠译。

2利益场合理性的判定标准

利益场存在着量、向、质等几个要素或者标准。量指的是这个场之中内含的利益总量,以及每个所涉主体的利益的多少、强弱;向就是这个场的运动方向,它由量影响,即主体之间因为利益量产生的矛盾推动其运动,表明利益场运动的趋势和方向;质,指的是这个利益场内的公正性或者合理性,决定着一定的向是否能延续、存在和发展。量是基础,向是中心,质是根本。量所表现的就是物质发展或者说是效率问题;向是发展的方向性问题,虽受到量的影响,体现其方向合理性,但是也反映了量的结构合理性;质是前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表明了既有量下场运动的方向的价值合理性。因而,量、向、质三者是统一于利益场内涵之中的。空间性和时间性实际规定了其“尺度”或“关节点”问题,超过这一空间和时间,该利益场的性质就可能发生“质”的变化。这点明确表现在不同国家制度下的利益场性质上的差别,如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场在性质上是存在根本区别的。其结构性、层次性反映的是利益场整体及其所涉主体可控利益量的存在,当这个量达到或突破一定尺度的时候就会发生“质”的变化。利益场的利益性和矛盾性反映的是“质”的问题,表明了这个利益场中所内含的利益以及由此产生的矛盾的价值归属,即该利益是偏向大多数还是少数人。利益场的时间性内含了社会属性,即不同社会制度下利益场的合理性标准是不同的。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这就要求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3利益场内分配标准的确定

只有确定或者指出一个利益场之中分配利益的一个工具或者标准,才能看到这个利益场在朝向哪个方向,应该朝向哪个方向。利益分配的工具或者标准有两个:权力、权利,但是归根结底还是权力。权力确定了利益分配的规则,决定了谁将失去,谁将得到。当然这个权力的性质或来源可以是多元的,即可以是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等。权力作为利益的实现和分配的工具而存在,权力的多少、大小决定了利益分配的多少亦即“量”的问题。因此,谁掌握权力,权力如何划分,权力如何产生,权力如何运作,实际上就决定了利益

场的和谐度、合理度、合法度,这里主要是“向”的问题。当这个权力运作的主体、运作的方式、运作的目的存在偏差,围绕着权力展开的利益之争就开始了,开始了“历史合力”下的或者说博弈之中的方向性的选择与创造。本质上讲,利益场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但是基于正义的价值取向,由于不同的社会制度对“质”的不同要求,使得利益场体现了时代性或者社会属性。这个权力的所有者以及行使者和行使的方式就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些就决定了利益场的性质是正义的或非正义的、资本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贫富分化的或公正和谐的、掠夺性的或正义性的等等“质”的差别。因此,一方面我们要通过规则合理分配权力和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要对这种制定规则的权力加以约束和监督。

二、转型社会的和谐利益场诉求

从毛泽东时期的“一大二公三纯”到邓小平时期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江泽民和胡锦涛时期的“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实际上体现的是社会利益场建构路径的“向”的差别和调整,体现了时代环境影响下的场内优先性原则的不同;而这个不同实际上决定了“量”的差别,但是“质”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伴随着理念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是制度建构上的不同,以及利益分配机制或者利益场内的利益结构的不同。这也是产生“量”的差别的直接原因。在计划经济时期,受当时外在环境以及党的认识的影响,我国的社会体制是高度一体化的,利益场的存在形式由于受到政治、制度、社会舆论等的规制,相对单一。这时的利益场在结构性的“量”和方向性的“向”上实际都存在着不合理性。

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的整体转型,导致了社会利益分化以及个人、阶层、地区等之间的贫富差距扩大,利益“量”的博弈也就渐趋激烈,利益场的存在形式也就多样化了,已经不再像吉登斯所批评的,“是一个低反思性,有非常固定的生活习惯和方式的社会”,出现了社会结构复杂化、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政治域的不合理利益场形成等,在利益场的“量”的结构上发生了急剧变化。而政府功能分化滞后于利益分化;政策分化大于市场分化;集团性分化大于阶层性分化;社会整合滞后于社会分化。形成整个社会在利益上的严重不平衡。场的有效存续不仅要保证效率,还要保障公平、公正,符合政治体制价值,亦即“质”的问题。我国利益场“质”的规定性是优于以往任何社会制度的,但是“量”的规定性以及结构性上却是不足或不合理的,是“不够格”的。如果这种量的不合理性不能改变或者持续下去,那么最终将影响到“质”的规定性。所以,我党提出建设和谐社会,其本质意义即在于通过利益“量”的合理化分配,实现社会主义“质”的保证。

当前我国利益场的形成、强弱、大小、标准,由于这种社会转型,产生了基于传统文化下归属型与市场经济下绩效型的双重性。这一方面有助于公民或者弱势群体借助于这种传统的社会资本拓展利益网络,扩大利益空间,建构更大规模的利益场。但是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诸如“裙带关系”、“组织化腐败”、情大于法等等违反社会公正的利益分配方式,造成新的分配不公,也导致既有制度的软化,尤其是导致维护社会公正的司法体制的有效性的减弱及其社会信任度的降低,使得法律的执行形成了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按照人情关系远近、亲疏而定的“差序格局”。政府官员可以利用权力牟取私利,企业家可以获得特殊的警察服务,农民工没有工资保障等等,表明了各个个体、各个阶层在利益场之中的位置不同,收益不同,而这些都是不合理的利益“量”的获取。而为了保证“向”的合理性,实现“质”的价值合理性,这些都是需要规范的。

“变迁的速度越快,社会要面对的剧烈的非整合的问题就会越大”。当前我国社会的利益场处于一个什么状态呢?引用孙立平先生的话,就是由于严重的“失衡”产生了“断裂”。陆学艺先生将我国社会划分为十个阶层,实际上也就展现了我国社会的一种纵向的利益结构,这种结构也就体现了社会利益场的结构。而这种结构仍然是一种金字塔形式的。但同时,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同一阶层不同的人或组织问合理利益获得的不均等以及不同场域间分配的不公正等等,都从横向上表现了我国利益场结构特征及其不合理性。这种结构的形成不可回避地有历史上的政策原因,但是也有现实的制度原因。如果这个裂痕不能有效地弥补,那么就可能导致社会的总崩溃。“可是社会的政治结构绝不是紧跟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这种剧烈的变革即发生相应的改变”。经济与社会、政治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各领域不同程度的失范,形成公民利益期望和调节利益期望的规范之间的不一致。保持利益场的和谐需要有最基本“关节点”的限制方式,以保持特定“质”的稳定性。在法制社会下,这一措施无疑将主要依靠制度网络的建构。

三、和谐利益场构建中的制度功能

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既要靠民主,也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制度构建所形成的网络,实际上是一个利益网络,在这个制度网络上附着的是利益。制度决定了个人、组织对利益能否触及、如何触及以及触及的深度。决策机制、决策方式的不同,在利益分配的制度构建上就产生了不同的模式或者分配的标准,也就影响了利益的分配,形成了不同的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个人主义哲学日益增加的一个框架中所作的决策,会导致原有的场发生变化”。这就导致了利益场的结构“量”与价值“质”将偏向个人利益的维护,亦即效率至上,忽视公平或者公平失衡的现象就会随即产生或者更易产生。

1关节点功能

制度是权力、权利、利益的划分标准,它决定了谁将失去,谁将得到,确定了谁有资格加入权力和权利的角逐场之中。利益场“量”、“向”、“质”转换的关节点或条件需要制度界定。一方面,通过制度建构对利益场发展的基本价值、基本原则、基本方向等作出规定,以保证“质”的规定性;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实现“尺度间”或者“关节点”下的“量”的分配的合理性,并对利益场发展之中所允许的“向”的偏离给予程度限定。如此,随着制度的适时变迁,以实现矛盾的化解、层次问的可流动性、结构的可塑造性,避免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避免结构的僵化等所造成的利益场的不可再生的危险。但是,制度的建立不能仅仅依靠从上而下的改革,还需要自下而上的改革或者发展。如果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的角色在制度变迁之中,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或者不能得到人民的理解和信任,那么制度的价值仍不能得到人民的确认,那么这一制度的存在仅仅是形式性的。其结果就是,制度的关节点功能失效了,利益场也就失去了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标准,面临着迷失的危险。

2利益分配功能

利益场内各利益相关者利益分配的多少,根本上首先取决于可分配的量。因此,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生产力水平是当前也是以后不可改变的前提因素。只有不断把蛋糕做大做好,才有可能不断满

足全社会对“量”的追求。这决定了利益结构合理性实现的周期的长短。但是,在注重效率的同时,还要注重公平等“质”的问题。就是要在既定的“量”下,实现各主体之间对有限的量的分配或者获得的成本、收益的对等,实现“量”的结构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和谐利益场是一个动态的场,分配制度作为和谐利益场形成的核心机制,“本质上是要取决于有多少产品可供分配。而这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要注重分配机制的改革,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发展是分化和整合相互作用的过程。“一切平衡都只是相对的和暂时的”,“这种矛盾的连续产生和同时解决正好就是运动。然而,如果矛盾丛生,且不能解决,该利益场处于一种无法再生的停滞状态,其结果也会“内爆”。

3动态平衡功能

我们需要的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一种利益平衡机制、利益反映机制、利益博弈机制、利益保障机制等等的系统构成。这个系统存在的目的不是要完全实现这个利益场的静态平衡,相反是要实现这个场动态的良性运行。场内的利益平衡也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只有这种动态性才能保证利益场内利益集合体的利益的不断再生的可能。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实现发展之中效率与公平的结合。因为,场存在的前提,一方面是前面所说的系统的开放性或者利益的各阶层的可获得性,也就是在机会上的均等性,以及由这种均等性实现的系统的自我繁衍、更新,达到系统的内外平衡。另一方面,就是系统内外成员或者利益主体之间的收益成本的对等性或公平性,这决定着利益主体或者场内的利益博弈主体继续保留在场内的心理前提。这也是特定利益场保持存续的基础之一。因为,如果这个利益场与主体利益无涉或者仅仅使得他们有被“剥夺感”,那么他的选择只能是退出该场,另寻他场或者反对该场的存在。

4利益导向功能

首先,“人和团体的行为都是在制度的约束条件下进行的,制度在限制个人和团体行为的同时,也形成了个人和团体的欲望与偏好”。利益意识与利益行为的方向性变化,实际上就决定了个人利益场、组织利益场以及社会利益场建构的方向性变化。利益场的稳定有赖于利益相关者之问的价值共识,而制度在其中承担着价值塑造功能。其次,更为主要的是,制度通过改变利益博弈的规制,改变场内主体结构,从而改变或塑造利益场的结构甚至方向。在现实中,利益场的“量”结构的不合理性,就是因为博弈机制阻隔了利益相关者(包括个人、组织、阶层等等)进入,博弈主体的缺位造成一种功能偏差的场结构。这种功能偏差导致了利益场发展“向”的偏差,最终结果将是这个系统的解体,也就是“质”的变化。因此,要保证场运动“向”的“质”的规定性,就要保证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这个场的博弈之中来。不过,这一行为实现的前提是要其认识到在场内存在着自身利益,这个认识的程度决定了其对潜在和既有利益资源的开发、转化、利用的可能以及程度。这个认识能力受到了个体的教育水平、参与能力、自信心、预期成本收益等的影响。这些都需要建立公民的利益发现机制、行为引导机制、预期保障机制等来加以维护。

四、和谐利益场构建中的政府角色

首先,由于物质涌现的相对稀缺性,利益的总量是有限的,在一国一定时期也是既定的,在没有达到马克思所说的物质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因为零和的利益分配引起的矛盾也不可避免。这就需要政府提供矛盾协调、利益博弈、利益分配等相关机制,以保证利益场“量”的结构合理性。而这些相关机制的动态适应性就决定了社会利益场的和谐度。其次,在利益场运行之中,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产生了对利益场“向”的多元选择。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国家利益法定代表的政府,是协调不同集团利益的最重要的力量,也是其一项根本任务。政府通过法律规则、行政权力等方式支持或规制特定的利益诉求,避免利益场发展“向”的偏差,以形成有利于和谐利益场实现的合力。但是,利益场问题实际上属于人民内部问题。对于人民内部矛盾,毛泽东早就提出要运用民主的方法,用说服教育的手段来实现,而不能单纯地使用行政权力去强制。再次,在政府对利益场“量”的结构以及“向”的运行进行调控的过程之中,实际上也承担着对利益场“质”的给予有效的“掌舵”功能,使其具有存续的政治与社会合法性。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方向性变革”之中,不仅要求政府是强势的,更需要政府是理性守法的。这里的关键是政府“力”的作用方向性问题。因为,政府事实上是作为利益的主要分配者的角色出现的。然而,政府自身也处于利益场之中。公共选择理论告诉我们,政府也是一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有着机会主义倾向的“理性经济人”。而当作为利益分配、约束与导向机制的制度供给者主要为政党、政府时,那么如果这些主体不能进行及时的制度创新和有效的、合理的制度供给,不能在利益纷争之中扮演公正的“裁判者”的角色,那么权力的让渡者——公民,就将把信任收回,而政党、政府的合法性、可信度将受到怀疑,政治稳定亦将面临挑战。利益场也就不可能实现稳定与和谐发展。要保证政府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合法性的实现,单纯依靠软性的内在道德自我约束难以保证,缺乏制度的外在硬性约束万万不可。然而,这里需要补充的是,在利益场主体没有制度创新和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即使创造一些民主机制也是将被视为形式的、无价值的,只是一个摆设而已。

结语

利益场的研究实际上就是要确定人与人之间、团体之间、阶层之间等的利益分配的合理性。通过此问题的研究,明确其结构合理性,把握利益场运作的方向,更好地确定政府职能,进行制度构建、权力分配,以期提高政党、政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保持政治稳定,防范政治风险,促进我国向和谐社会转型的进度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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