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学校纠纷呼唤社会正义
2009-07-21张景
天津教育 2009年8期
张 景
时有媒体报道的学校纠纷,其结局几乎都是以学校进行民事赔偿而告终。学校有错,给予受伤害、受损失者以适当赔偿,于法于情于理都是应该的。可是有些事件,如学生因失恋而采取极端做法致伤、致死,学校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只因为是在学校出的事,学生家长大闹,学校就要赔偿,而且要大额赔偿,这就有些不合理的成分了。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这样处理此类事件,最大的考量恐怕是保持稳定。然而,这样保持稳定恐怕会因社会规则和社会正义受到伤害而事与愿违,反而增加不稳定因素。
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毋庸赘言。但是,在社会稳定、社会秩序、社会规则和社会正义这个互为表里的统一体中,关键是社会规则。社会规则是社会正义的外显,是社会秩序的内核,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只有社会规则得到坚决维护,社会正义得到应有声张,社会秩序才能保障有力,社会稳定才有根基。所以,从古代社会的礼教到今天的法治,虽然维护的社会秩序有本质的不同,但治国之道无不以维护社会规则并假此规范社会秩序为根本大计。封建社会讲求“唯礼为大”,民主国家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政策方略。
社会规则于今天主要体现为法律,维护社会规则主要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然而,上述处理方法显然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以息事宁人为主要目的的“了事”:不是坚持“过错归责”的基本法理,而是随意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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