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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

2009-07-15陈彩红

现代情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规避数字图书馆

陈彩红 鲁 欣

〔摘 要〕本文从数字图书馆与信息资源共享及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入手,论述了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共享技术、网络资源整合共享、数据库资源共享及馆际互借资源共享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措施,并进行了一些反思。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09)01-0082-04

The Risk and Avoid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Digital Library餾 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Chen Caihong1 Lu Xin2

(1.Library,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Guangzhou 510521,China;

2.College of Sociology and History,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307,China)

〔Abstract〕This paper started with the interrelations among digital library,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discussed the risk and avoidance of digital library from the sharing technology of information resource,the sharing of network resource integration,database resource sharing and interlibrary loan sharing.

〔Key words〕digital library;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risk;avoidance

当今世界的信息化浪潮,经历了“信息手段革命”到“信息内容革命”的发展阶段,即由信息技术引发的信息传输手段的革命到以信息和知识为本质需求的内容产业的资源整合的革命。担负着人类知识积累、传播和创新使命的图书馆很难摆脱信息化、数字化的烙印,从而使得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数字图书馆成为了“信息内容革命”时代的标志。数字图书馆以其无比优越的技术优势,借助无障碍的网络平台,实现全球信息资源共享的梦想并非遥不可及。另一方面,由于数字图书馆的目标是使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和地点共享信息资源,高度的共享性和时空的无限制使得信息的复制、下载和传播异常方便,这就打破了原有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了无法估计的损失,国际版权保护强化趋势也越发明显。在此背景下,数字图书馆如何有效规避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风险关系到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不得不引起业内人士的深思。

1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

美国数字图书馆联盟(DLF)认为,数字图书馆是一种提供信息资源的组织,包括软硬件、网络与专业人员,以一致性、永久性的方式将数字化馆藏进行选择、组织、提供查询、解释、传播与完整保存,以便于这些数字馆藏可以迅速、经济地提供给特定社区与人们利用[1]。由此可见,数字图书馆对信息资源的组织是为了有效的利用,即实现人们对馆藏信息的共享。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是使每个组织和个人都能最大限度的获取和利用信息,它建立在信息自由开放、流通的基础之上,限制信息的专有和垄断,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知识产权,指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也称智力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本文主要涉及的是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版权的区域性、专有性和时效性必然使信息资源共享受到限制,受版权保护的信息资源的获取必须得到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这种获得报酬权并不能转换成控制创新的权利[2]。版权在保护作者利益还是公众利益的平衡上,最终的伴随效果应是推动信息资源的社会传播和共享。从这个层面上说,研究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数字图书馆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具有积极的意义。

1.1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受到知识产权的制约,而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是数字图书馆建设与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 数字图书馆在进行数字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法律障碍就是知识产权,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未改变数字图书馆的困境,其合理使用的范围进一步缩小。最大限度的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扩展信息共享空间加剧了著作权人和用户的版权冲突,立法对著作权人利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息资源的共享。但著作权法并不保护信息的垄断,它还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权利限制手段,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确保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3]。因此,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平衡是著作权立法的宗旨,也是数字图书馆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应严格遵循著作权法,避免侵权;信息资源的共享也应是著作权约束下的共享。

1.2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二者可统一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中 信息资源共享是为了让最大多数的人最大限度的获取和利用信息,为知识的创新提供原料;知识产权保障了知识创造者的合法利益,促使了更多的人创造更优秀的作品,是知识创新的激励机制,随着精神财富的不断增多,也为资源共享提供了更多的源泉。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在促进知识创新的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而数字图书馆恰恰提供了这样一个平台,一方面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Web网络整合并传播数字信息资源,另一方面以其代表的公益性质获取合理使用的权利,从而能够在保证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此外,数字图书馆制作的特色数据库等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也能依法得到保护,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在某种程度上统一于数字图书馆建设中。

2 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

2.1 信息资源共享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

网络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新技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发布信息、获取和交流信息,自由采用新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模式的共享平台。近年来BBS、ICQ、BLOG,尤其是P2P技术的出现,人们不仅能充分共享网络资源,还可以对一些信息进行多元化的加工,以新的网络作品在互联网上传播。P2P软件是建立在点对点技术上的文件共享软件,用户通过P2P技术共享硬盘上的文件、目录甚至整个硬盘,在互联网上共享到平时用普通方式难以接触到的各种各样海量的资源[4]。P2P软件技术本身并不会侵犯版权人的权利,但因为绝大多数P2P软件都要求用户以“共享”一定数量的文件或自动将下载的文件设置为“共享”文件,使用P2P软件交换作品的用户都将因通过网络传播作品而构成对版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5]。新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他人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都应当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数字图书馆其实是网络信息开发与利用的新型ICP、ISP,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数字图书馆,因此,数字图书馆完全可利用P2P技术开发网络资源,同时不可避免的遭遇共享技术的知识产权风险。

规避措施:(1)笔者认为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共享技术带来的知识产权风险最终还要依靠先进的网络技术和有效的管理来规避。为此,技术保护措施、用户认证和管理系统的设置必不可少。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为防止他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在其版权作品上采取的技术防范措施,目的在于使非法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传播和修改版权作品。例如数字水印、数字签名、加密技术等。而数字图书馆中的商用数字资源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有通过系统认证的用户才能成其为合法用户,所以,数字图书馆在其门户网站设立“用户认证”栏目,建立基于IP验证加防火墙隔离方式与用户认证加访问授权方式相结合的用户管理系统,应是服务主导型数字图书馆建立用户管理系统,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发展方向[6]。(2)积极推动“创作共用”协议这种支持数字资源共享的新模式。它是一种网络上的数字作品许可授权机制,致力于使任何创造性作品均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创作共用”从“保留部分权利”到“保留所有权利”,提供了由4个最常见的授权选择的组合方式,任何作品都可以通过选择性地组合声明自己的作品授权。这些组合方式构成了不同程度的授权限制,给作品的创造者更加灵活便利的选择,为数字作品的上传和使用提供了新的保护机制[7]

2.2 网络资源整合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

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虚拟馆藏,整合网络数字信息资源时也会遇到知识产权问题。首先,是网上数字资源的浏览、下载问题。对网上公开的社会公有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不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对仍在版权保护范围的作品的下载和利用来说,由于网络上传输的作品都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除非作者声明不准使用,他人是可以浏览和使用的,但下载打印应有其限制且不可出于商业目的。而版权人明确不允许下载的,则必须取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其次是网络资源链接问题。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的扩展方式是通过动态链接技术来完成的。链接分为内链和外链,外链只是将用户带到被链网站的主页,用户浏览器地址由设链者改为被链者,数字图书馆主页提供的“友情链接”即属此类,一般不会构成直接侵权,但要注意审查被链者的网站是含有侵权材料。内链则可绕过被链网站主页直接链接到分页上,而浏览器地址仍是设链者的域名。即使不构成直接侵权,也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风险。

规避措施:(1)数字图书馆应注意共享服务方的共同侵权责任,建立数字信息资源审核机制。数字图书馆在进行网络资源链接时,最好采用外链方式,不对版权状况不明的网站进行链接。还要注意规避间接侵权风险,对链接的网站进行审核,以免被链接网站含有侵权内容时及时删除;若没有及时发现,也可在接到版权人提出的确实证据的侵权警告后,立即切断链接。(2)不能擅自破解著作权人设置的“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新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数字图书馆是否有权出于“合理使用”需要对TPM进行规避的规定,因此我们不可盲目作扩大化的解释。著作权人对网络作品进行加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权利,擅自解密必然导致侵权。(3)在进行网络信息整合时,充分利用公开的公共信息,包括一些官方网站和免费网站来获取免费信息。同时对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进行分析,及时剔除不文明信息和外来文化的糟粕。

2.3 数据库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

数据库是指在一定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支持下,按照一定方式和结构组织起来的大量相关数据的集合。它是当前普遍使用的网络信息资源的组织方式,信息资源共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数据库的共享[8]。在我国,数据库属汇编作品,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汇编人所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数字图书馆在编制书目和文摘数据库时属于版权法中“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行为,不须考虑版权问题。在开发全文数据库时,若所汇编的材料已进入公有领域,则无版权之忧,若尚在版权保护期内,则必须获得版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报酬。若作品尚在出版专有权的期限内,还要取得该出版社的授权许可。在推动数据库信息资源共享时,应注意区别数据库的类型和性质,合理利用不具独创性的事实、数据、文摘型数据库,而对那些“内容选择”和“内容编排”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则要获得版权人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

规避措施:(1)开发特色数据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应积极开发特色的书目和文摘数据库,对于自己研制开发的,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有独创性的数据库理应主张著作权;对于在材料的选取或编排上虽没有独创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数据库,在新著作权法出台之前,应寻求著作权法之外的其它法律保护(邻接权保护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或其它专门的法律保护),只是当数据库本身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作品片段时,应尊重它们的在先著作权[9]。(2)根据资源共建共享协议而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库,对于这类数据库应严格按照协议来执行,尊重该数据库开发单位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3)对于购买的由数据提供商开发的大型数据库时,应与提供商签订内容详尽的合同,特别要明确图书馆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时,一旦出现侵权问题应由提供商负全责的条款。

2.4 馆际互借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及规避

馆际互借(interlibrary loan),即图书馆之间相互提供资料的一种资源共享方式。新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事实上明确了馆藏作品的数字化的复制行为。图书馆开展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往往会通过影印或者扫描的方式制作用户所需要的文献资料副本,这种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很可能引起侵权风险,一定要控制数字化的数量。其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赋予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的专有权利,而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范围局限在本馆馆内,可见图书馆的文献传递是有限制范围的如果不经版权人的许可,向公众或者非馆内用户传播版权作品,就会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图书馆馆际互借涉及到版权问题的主要是部分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未发表的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图书馆在开展馆际互借工作中出借学位论文原件时,应提醒使用者未经许可不得引用、摘录甚至发表[10]。尽管国际上一些国家给予图书馆馆际互借的权利,但条件十分严格,而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都未赋予数字图书馆馆际互借的合理使用,因此在实际操作时更易遇到版权风险。

规避措施:(1)利用馆际互借声明,履行注意义务。数字图书馆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自己的馆际互借版权政策,或由图书馆协会统一制定。在这项政策中,规定只有签署(点击方式)“我阅读了上述版权警告”的声明才允许进入互借系统。“版权警告”部分声明“不能用于私人研究、学术或研究以外的目的。如果用户在‘合理使用以外提出互借请求,或者请求使用该复制品,该用户可能负有侵权的责任”[11]。(2)加强数字图书馆联盟的建设,推动馆际合作和共建。数字图书馆联盟是以自愿为原则,以契约为前提,以数字化信息的采购、存取、组织、利用、管理等一系列业务为协作内容,以资源共享为目标的图书馆联盟[12]。数字图书馆联盟的成立是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能系统的促进馆际互借资源共享和发展。数字图书馆联盟可制定和推行各类标准包括馆际互借的原则和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以保障信息交流畅通,规避版权风险。(3)结成信息服务共同体。数字图书馆可以和出版商、数据库制造商等已共同许可方式建立共享资源,从他们的许可协议中获取数字资源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的合理使用权,并争得版权人的许可,在信息网络传播服务中结成广泛的共同体。

3 总结与反思

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共享中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不是孤立的,也不局限于笔者上述谈到的几个方面。从整个社会知识创新和文明进步的角度来看,有必要站在一个更宏观的角度对其重新加以审视。

3.1 争取政府的支持和舆论的关注

首先,政府的支持与关注是数字图书馆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得以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为此,数字图书馆应积极宣扬其强烈的公益性色彩和信息自由、平等获取的核心理念,以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它是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最直接推动力。政府在建设全国数字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时应以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为基点,为实现全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目标奠定基础;并科学规划资源共建共享模式,推进配套措施的完善。同时,由国家投资无知识产权争议的数字图书馆项目,带动各地区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其次,充分重视社会舆论的价值导向作用,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深入人心。要让人们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不是限制信息共享,而是通过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激励创新,提高整个社会的创新能力并保障信息流动和社会公众接近作品的自由,从而促进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同时鼓励版权人捐赠使用许可权,平衡著作专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矛盾,使数字图书馆的运行具备更坚实的社会基础。

3.2 建立互惠的资源共享利益机制

数字图书馆要协调好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之间的矛盾,就要认真维护文献信息资源拥有者、使用者等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建立互惠的资源共享利益机制。那么,就需要在实行信息资源共享的同时,引入共享结算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应该与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同步建立,作为最终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一种过渡。信息资源拥有者之间在进行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时,应引入基于版权保护的共享结算机制,以公正和安全的方式管理信息资源的内容,记录对信息资源的使用[13]。其次,探索灵活的版权协调方式。如CNKI采取了与信息资源提供者的协作与利润分成的方式,很好的解决了论文的版权问题,不再单独向用户收取版面费。此外,在版权收费问题上,可引入“授权要约”模式。“授权要约”是符合数字时代需求的版权授权新模式,指著作权人采用要约的方式,主要通过直接在其作品中规定具体的著作权交易条件,使用者只需要按照条件使用并支付给著作权人相应的费用即可的方式。这种方式被认为是最方便的授权模式,但还不成熟。

3.3 完善著作权法,充分利用著作权限制度

在著作权法的整个历史进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其发展的主旋律。当前科技高速进步、经贸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背景下,公众合理使用的空间日益缩小。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都是数字图书馆可以利用的法律明确规定的版权限制制度。目前法律赋予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权利十分有限,也未对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范围做出明确具体的细化。例如,数字图书馆信息传输服务中文献传输和馆际互借都没有做出合理使用的豁免规定,影响了数字图书馆远程信息服务的开展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因此数字图书馆应积极推动立法的完善,争取更多的合理使用权利。其次,图书馆界应坚持不懈地推动法律对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利的确认。因为法定许可制度不仅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使用者利用信息的权利,也是对著作权人财产收益和权益的最实际的保护,数字图书馆应当享有法定许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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