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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2009-07-05忻芙蓉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报酬劳务用人单位

忻芙蓉

摘要本文指出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化解矛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9-01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从字面上理解,上述标准似乎十分明确,但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却扑朔迷离、难以界分。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关系不规范。几乎所有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都没有订立合同或者所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介于非“驴”非“马”之间。二是劳动关系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愈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多样,新型劳动关系大量出现,并且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客观特征正在逐步模糊。在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常常被混淆,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借劳务关系的“外壳”掩盖劳动关系实质的作法,将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推给劳动者,推给政府,推给社会,从而影响全社会的可持续的稳定与发展。如何正确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化解矛盾、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为了更好的在理论与实践中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我们从不同角度对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进行如下比对: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动关系反映两个主体之间以特定财产关系为内容的经济关系和特定的人身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是一种从属关系,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它反映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

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且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并不是另一方的成员。劳务提供者是根据双方约定的劳动内容从事劳动。劳务关系中的用工者虽然有督促检查劳务提供者提供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管理行为,其实质是对对方劳务质量的检查验收。劳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特定的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人身关系。

三、法律适用不同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调整,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法律规范,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调整,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四、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和参与单位相关民主管理的权利等,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没有保险、福利等待遇,更不用说有权参与单位的相关管理了。

五、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的一个目标前提是“实现劳动”,而且是社会生产劳动。这就是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而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的劳动力不是作为生产要素出现,而是以“劳务”这种最终产品或商品的形式出现,比如单位聘请律师打官司、雇人清洗高楼、个体经营者雇人修建自己居住用的房屋等,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不是作为用人单位的生产要素出现,而是被用人单位及个人作为最终产品消费,这种情况下用人者与劳动者之间就不是劳动关系。

六、报酬不同

从支付报酬的形式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七、责任不同

在对外责任上,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相互责任上,劳动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劳动法方面的责任;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主要承担民商法方面的责任。

当然在立法上还需我们倾注更多的力量规范各种形式的用工,借鉴西方一些国家较成熟的经验,结合中国特点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法律规范。在规范劳务关系时,应采取严格的检查和管理制度,尽可能控制和严格管理各种不稳定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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