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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犯罪中止形态

2009-07-05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期
关键词:主客观犯罪行为行为人

杨 勇

摘要本文主要从犯罪中止的认定、犯罪中止的类型及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三方面阐述犯罪中止的形态。

关键词犯罪中止刑事责任中止犯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86-01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法律条文是对犯罪中止及中止犯认定的法律依据,以此为依据本文简要分析犯罪中止的几个问题。

一、犯罪中止的认定

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根据这一定义可以概括出犯罪中止具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中止要具有及时性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阶段,犯罪一旦完成达到既遂状态,便没有中止可言。因此中止行为一定要发生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故犯罪中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犯罪中止要具有自动性

犯罪分子在自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达到既遂状态的情况下,出于本人真诚的意愿而自动地放弃了犯罪,也就具备了中止的自动性。同时认定自动性还应注意行为人自认为有可能把犯罪进行到底,即使客观上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而本人主观上认为是可能进行到底的,并主动把犯罪行为停止下来了,也应该认为是犯罪中止。同时停止犯罪行为必须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遇到了自认为无法克服的困难或障碍,不可能把犯罪继续进行下去而被动的停止犯罪,因其不具有真诚性,应视为犯罪未遂。

(三)犯罪中止应具有效性

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为有效的中止。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即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也就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还需积极的采取措施,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四)犯罪中止具有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分为两种情况:在犯罪预备阶段以及实行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只要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自认为本可继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完全的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成熟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应注意的是,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例如甲用带有二十颗子弹的手枪向乙射击,甲击发了五枪后见都没有击中乙,其本可以继续击发而不在击发。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但行为人必须做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不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中乙,乙倒地挣扎,甲见乙可怜将其送往医院,乙在去医院的路上死亡。甲应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犯罪中止的类型

在直接故意罪过心态支配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要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犯罪发展的过程中又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每个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的不同而导致犯罪行为停止下来,而形成不同的犯罪形态。这里的主客观原因可以理解为: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在无任何外界压力下而自觉的放弃犯罪的原因为主观原因;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行为人无法完成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反对阻碍犯罪因素出现的这为客观原因。直接故意犯罪分为三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终了到法定既遂状态出现。在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主观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预备行为,使犯罪不在发展下去为预备阶段的中止;在实行阶段由于行为人主观因素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实行行为,使犯罪不能达到既遂的为实行阶段的中止;行为实行终了到法定既遂状态出现这一阶段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为实行后中止。犯罪中止可以出现在犯罪行为发展的任何阶段,这也是犯罪中止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区别。预备阶段的中止和实行阶段的中止称为消极中止,只要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既可。实行终了到法定既遂状态出现前的中止称为积极中止,行为人不但要彻底放弃犯罪行为还要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放生才成立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也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关于对于犯罪中止的行为人应给予从宽处罚,学理上则存在争论。在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中止犯刑事责任的根据,主要基于以下的认识:对于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根据上看,中止行为使行为人本欲实施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大大减低。从客观方面说,犯罪行为之所以未达既遂状态,是因为行为人在自认为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自动地放弃犯罪意图,彻底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消除了或大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避免或防止了给社会关系造成实际损害,这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客观依据。从主观上说,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这是没有发生犯罪结果的主观原因,它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减轻,这是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主观依据。此外,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对中止犯从宽处罚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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