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UCP600审单标准变化的买卖双方法律风险防控分析
2009-07-05张永乐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2期
张永乐
摘 要:介绍了信用证制度以及其特征和功能,并通过分析UCP600相较之UCP500在审单标准和审单期限方面的变化来探讨在UCP600条件下买卖双方可能面临的交易风险以及如何防控风险的问题。
关键词:信用证;UCP600;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4101お
1 引言
“国际货物买卖必须有一定的支付方式与之相适应,且每一种支付方式都离不开一定的经济制度与社会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繁荣,跨国境货物买卖的增多加之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的互不信任。客观上迫切需要一种超脱于买卖双方的中间人的力量来调和彼此间的矛盾,而银行由于资金雄厚、较之商业信用更为可靠稳定的银行信用、银行的职能日益扩展以及银行与企业间天然的资本联系等特点无疑成为这一中间角色的最佳选择。信用证制度也随之相伴的产生与发展。
2 信用证制度以及UCP600简介
信用证是由银行根据进口商要求,对出口商开出的在其交来单据符合所列条件时,保证支付一定款项的凭证。国际商会(ICC)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自1933年首次颁布以来,已先后进行了6次修订。2007年修订本即ICC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在全球生效实施。UCP600将是今后10多年内指导国际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要依据,也是以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方式的进出口商必须遵循的新国际惯例。
3 UCP600相比较UCP500在审单标准方面的主要变化
3.1 审单的原则和具体标准的主要变化
UCP500对单据相符的具体要求是“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