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分析
2009-07-05黄海涛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2期
黄海涛
摘 要:应收账款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创新银行业务,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目前许多银行仍然不愿意对中小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因此,着眼于发展我国中小企业,拓宽其融资渠道,消除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制度中的法律漏洞,是研究的出发点。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3302お
1 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
应收账款质权,即质权人在出质人未能到期偿还债务时,有权就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性质应该定义为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赊销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因此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但是应收账款质押并没有转让该应收账款给贷款人,而是将该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担保,若借款人不能到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代位行使借款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即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该应收账款。综上,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应为基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它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特性,又具有其特殊性。
2 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第一,该应收账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担保财产。例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中已经约定该应收账款不得作为质押标的,那么债权人不得利用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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