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选举权利探讨
2009-07-05阮松涛崔小英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2期
阮松涛 崔小英
摘 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通过选举组织政府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每一个共同体成员行使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的颁布实施加快了我国村民自治事业的进程,规范了农村村民自治选举活动,也为我国村民选举权的保障做出了纲领性规定,对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十余年来,结合我国基层缺乏民主传统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实际情况,我国村民的选举权的实现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村民选举权对许多村民来说 还停留在概念阶段,远未得到落实,这将对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乃至民主制度造成极大的危害,应该引起重视。
关键词:村民选举权;村民委员会;民主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5602お
1 选举权概述
选举权是选举的资格与前提,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选举权仅指选民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而广义的选举权则指某一社会群体中有资格的成员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方法,选择某人担任自己的代表或某一职务的权利。广义的选举权不但存在于国家政治生活中,而且存在于社会生活领域的各种组织中,如政党、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国农村居民行使的选举权包括选举县、乡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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