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对策研究
2009-07-05秦琪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2期
秦 琪
摘 要:作为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食品安全问题已经被提升到影响国家公共安全的第一大危险因素的战略地位,是政府公共管理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政府履行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和执政为民的职责所系。在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实践经验,力求探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具体对策措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5302お
1 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现存问题
1.1 食品安全规制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主体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规制部门的协调、指导,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纵观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主体的现实状况,食品安全规制机构设置存在多头规制与规制缺位并存的问题。一方面,现实的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并非按照“规制环节”来设计,有些经济活动同时涉及多个“规制环节”,而有些却可能呈现模糊性,很难把其归为某一“规制环节”。另一方面,对食品安全规制的同一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制部门。这种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在理论与现实上的错位,使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都必须管,或是当该问题一时很难明确属于哪一个规制环节时,各个政府规制部门都可以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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