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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律师事务所经营理论问题研究

2009-07-01蔺豆豆

科教导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合伙事务所律师

蔺豆豆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与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尤其入世后,逐步放开法律服务市场,律师行业面临着全新环境,机遇与挑战并存。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与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我国律师事务所想获得长足发展,必须与市场结合,保持自身特色的同时,不断创新,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才能够提高生存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形式,文章以合伙律师事务所为例,展开中日律师事务所企业文化,人本管理制度等具体经营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 以人为本企业文化公司化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

律师事务所在西方国家已由上百年历史,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从恢复律师制度至今有二十七年的历史。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在世界各国律师组织形式中属于典型的形式之一,另外发达国家比较多见的还有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合伙律师事务所仍是我国目前与今后一段时期内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关于公司化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内容在本文第四部分进行一定分析阐述。

1 合伙律师事务所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十六至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包括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三种形式。《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①合伙律师事务所是采取合伙形式和实行合伙制度的律师事务所。②合伙是联合经营的一种形式,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互约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合伙组织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③关于合伙及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除以上的界定外,在《合伙企业法》作了如下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④有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是不能全部适用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五十条有关合伙人资格的规定就不能适用于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资格方面有特别的要求,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然后才能成为合伙人。司法部在2004年6月颁布《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

律师事务所是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中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性、公益性和营利性的特征。

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和日本都属于主要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之一。在经营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在保持特色的同时,适时适度的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企业管理理论与经验,方可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2 日本律师事务所之核心经营理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日本经济迅速崛起让世人震撼。作为一个资源相对匮乏的岛国,并且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失败,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一跃成为当时世界第三大经济强国。企业具有如此大的竞争力的原因,核心并不是企业管理中拥有严格的企业规章制度,也不是管理方式和应用程序,而是其拥有的企业文化。

日本律师的执业机构称为法律事务所。⑤其设置地域受到严格限制,只允许在所属律师会的地域内,不可以随意迁移。但是日本律师事务所的运作国际化越来越强,在经营中体现了企业经营理论的精髓。

2.1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属于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企业宝贵的无形资产,渗透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的方方面面;是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逐渐形成,被大家普遍接受,以共享价值为核心的行为准则;其始终体现着人为本的理念,创造各种机会为企业人员提高素质和积极性,以此来不断提高企业效率。

企业文化的构造层次很具特殊性:包括企业家精神、共同价值观、企业道德和愿景。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家形成了一整套具有自己特色的经营理念,之后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现出来,企业家除了在外在方面以其行为影响其员工外,更注重将其灌输给每一位员工,最后在共同的工作生活中形成共同的精神,即企业家精神;共同价值观是企业员工对本企业生存发展意义的总看法,或称行为准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们共同形成的,并且给予普遍接受和维护的,调节企业行为、个体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特殊规范,概括的称之为企业道德;愿景是企业的动力结构,它为全体企业员工勾画出了一个企业的宏伟蓝图,未来与现在间的暂时差距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动力。

在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中,企业文化的外在表现称为文化建设。文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通过确立共同价值、理念和愿景,提高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对本所的认同与归属感,规范行为,提高效率,改善形象,以增强竞争力。

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三项:首先,塑造核心价值观,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精神境界。律师事务所精神是指律师事务所在发展中受社会环境、社会文化与本所人员思想意识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凝结沉淀的一种精神文化和理念系统,包括办所方针、发展目标、理想信念、道德规范、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对一个律师事务所来说,最根本的就是核心价值,其是律师事务所的理想信念,是律师事务所进行价值评价、选择的内在依据,是律师事务所生存发展的原动力。核心价值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对内对外两方面功能显著。对外决定律师事务所的社会形象,影响社会、客户对律师事务所的认可度和美誉度。对内则是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灵魂,具有导向、凝聚、激励、规范等功能,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应不断挖掘提升核心价值。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培养团队精神。律师事务所在管理制度中应该融入新的管理理念,并且将他们贯穿在管理过程始终,落实在律所人员的实际行动上,最终体现在服务上。制度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既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又要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对制度认同和制度建设的积极性。最后,创品牌树形象。品牌效应的作用不容忽视,品牌连接着客户、市场与律所。律师事务所打造出来的品牌是其文化的外在表现。

除了企业文化外,企业的外部环境、比较优势和追求目标与企业经营理论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可以说是企业经营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2.2目标假定

企业目标假定,或称企业使命假设。企业目标是一个企业生存的根据,发展的基本任务。确定企业服务的类型、对象和程度,打造企业的特色。根据此目标,律师事务所的资源优化配置和能力发挥,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是实现目标的根本。要求律师的专业技能的提升,知识结构的完善、事务所标准化业务流程的建立与完善;其次、高品质的客户服务。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要让客户感觉到真心,重视服务过程中的相互沟通,并且加强客户的管理规范化;再次,加强学习与创新。律师在服务过程中应该不断的接触新鲜事务,抓住新的业务机会,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最后,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保持良好的利润水平,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积极面对竞争。协调各种资源,在多方面提高满意度。

2.3外部环境的假设

一个企业的外部环境及其发展趋势是企业经营理论的前提。其主要是分析判断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现实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此类分析企业来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基本方向,在此前提下相继开展企业经营的其它活动。

2.4企业核心能力的假设

企业核心能力包括企业在生产、市场、产品、技术、管理等方面与竞争对手相比较而具有的优势,它是企业竞争实力的集中体现。企业核心能力假设是企业管理采取怎样的竞争政策,怎样来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趋利避害,保持

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以实现企业的使命。

3 日本律师事务所经营之人本管理

日本文化中的儒家、佛家和道家的思想,是直接从中国移植过去的。尤其儒家伦理文化,至今都是日本文化传统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形成了日本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中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强调了群体意识。企业管理的出发点即是以人为本。

3.1以人为本

从上文所提及的相关企业文化理论可知,人是企业文化的中心。能够给企业带来效益的企业文化才是企业所需要的。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是能产生强烈认同感的、激励员工的企业文化。员工是企业文化的创造者和实现者。企业要想发展,就要实现认同度的最大化。这就要求企业文化必须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员工。真心对待员工,凝聚力的力量无限大,企业就是一个家。在日本,员工包括了经营者和劳动者。人们认为公司是属于从业人员的、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虽然日本商法将股东规定为了公司的所有者,但在实际经营中,从业人员主宰企业的现象占有大多数。

日本律师事务所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成功的运用了以人为本管理理论。特点体现在了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灵活的职务与组织构造。在日本企业组织中,责任界限的领域是有限的。员工们互相协作、互相依赖,根据需要灵活地采取互补行动,使整个企业成为统一的整体;其次,员工市场内部化,企业员工从下层中层到上层逐级晋升,企业员工的思想和行为明显倾向于企业内部。最后,人力资源在企业内部的均衡与平等。人力资源的分配并不具有非常明显的等级差别,中下层员工同样有很大的发言权,信息共享权,决策权。日本企业的权限分担平等程度非常高,决策权分散在各个部门的情况很普遍。信息、附加价值和决策这三种分担模式并不类似,职位高的人的工资并不一定高。⑥相当公平的分担模式也很多,例如有一定工作年限的总经理的工资也只是新职工工资的小几倍,这种不平等程度很低。

3.2给我国的启示

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即提高企业的向心力。通过实施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从雇佣、内部晋升、年功升薪,信息共享,经营参与等多方面真正的满足员工的需求,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向心力。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所面临的国际环境,应加强对企业员工责任感的正确引导。

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主要手段即经营民主。日本企业中广泛实行的提案制度、自主管理制度、劳资协议制度等,切实提高了经营的民主化,真正的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了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对我国企业来说,不断提高员工在企业中的地位,为员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经营提供更多的机会,帮助员工培养起与市场有关的观念和市场应变能力。

提高企业的人力资源市场适应性,使企业真正的获得竞争优势。我国律所从规模上和业务上来看,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国际律师事务所相比,缺乏专业优势和品牌优势,专业化的分工不够细致,团队合作精神不强,信息体制不健全,在业务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等现实不能回避。另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对法律服务贸易的开放也作出了承诺。《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加快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其涉及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所有这些为中国的法律服务带来了新的发展机会,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以上国内国际环境的现实要求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必须广泛采取继续教育、信息共享、员工参与管理等制度措施,不断地接触并吸收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知识,适应市场的变化,赢得市场的主动权。

3.3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人本管理

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主要由合伙人、管理人、受聘人、助理和内勤组成。

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本管理的基础。合伙律师事务所区别于一般的经营实体,其首要要素是个体的知识、能力与品格,基础是合作人之间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此方面的人本管理要充分考虑合伙人间的整体配置效应。

合伙人与管理人间的关系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本管理的关键。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中专业管理人处于严重缺乏的状态。⑦合伙人适当让渡管理权,让管理人可以在一个相对合理的环境下,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最佳配置,达到缩小成本支出,最大化效益的效果。律师事务所各有特色,但是科学的管理是大牌律师事务所有效运作的支撑。每一方面的管理都要形成相应的明朗化的制度,构造成事务所自身的治所哲学。⑧纵观世界各国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经营的可以说是律师,但是律师事务所建立的管理制度,不是绝对限制和管理律师,而是保障律师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发挥潜能,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专业管理人制度为更好的经营律师提供了保障。

中国律师业要走规模化、专业化、公司化和国际化的发展道路,需要培养和选拔一批懂律师事务所管理、懂法律、有敬业奉献精神的人来从事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需要敢于创业的CEO,以改变律师事务所管理职能淡化、管理人弱化的现状。⑨

合伙人与受聘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本管理的“资本”。合伙人与受聘人之间处在平等的地位,他们是事业伙伴关系,年功薪金,发展机遇等方面应做到公平,保持和谐关系,才能够真正的提高工作效力,扩大事务所的收益,实现其社会价值。

合伙人、受聘人与助理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律师助理不能够独立对外以律师身份活动,但因为他们的法律理论基础扎实,知识结构新,进取心强。能够及时能力转化系统培训后,将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候补力量。

合伙人、受聘人与内勤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律师事务所人本管理的“润滑剂”。内勤人员在一个侧面表现了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平等对待内勤人员,让他们有家的感觉,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

4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

在我国恢复律师制度的二十多年里,律师业发展速度很快,律师事务所也由最初的“国办所”发展到了现在的国资所、合作所和合伙所。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以及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的进度也在加快。国资所的形式只在西部地区和少数落后地区少数存在。合作所形式因其自身实行分配考核等制度复杂且效率低,存在萎缩趋势。合伙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但其风险性很高。在很多发达国家已经采用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形式。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出现了有限责任合伙,之后广泛地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所采用。豗

在亚洲,日本律师业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开业形式、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在立法方面,2001年日本对《日本辩护士法》进行修改,正式允许执业律师可以组成具有法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称为“律师法人”对外由全体成员或者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

公司化律师事务所是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或者执业律师组成的法人制律师事务所,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其优越性明显。

第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强化了科学管理。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制”豘,有利于内部权责关系的调节、组织协调律师事务所的整体运行及市场竞争的参与。第二,律师执业风险有效降低,律师事务所具备完全的民事能力,以独立的法人实体身份出现,合伙律师只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具有一定的历史,实现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可以作为我国律师业与国际接轨的有效尝试,也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国外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增强与国外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实力。第四,有利于吸引投资。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允许非执业律师事务所或单位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样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扩大律师事务所的集资范围。

鉴于我国国情,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改革,合伙律师事务所与公司化律师事务所并存道路可取。从我国《公司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来看,改革具有可行性,但是,又因为需要立法规范相关内容的扩展及法律规范与法则间的协调,对律师事务所的产权结构进行彻底变革,故需要很长的一个改革与建设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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