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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育与非德育、反德育

2009-07-01

中国德育 2009年5期
关键词:德育

郑 航

摘 要 对德育含义的准确理解,是区分德育与非德育、反德育的基本前提。德育是以道德价值为核心的德性教育,直接指向道德人格。区分德育与非德育、反德育的主要标准是:是否为社会活动;是否以道德价值为核心;是否指向德性,并在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诸方面引发积极变化;是否体现有目的、系统的、持续性的努力;是否体现学习者的道德主体性。

关键词 德育;非德育;反德育

在反思德育工作、评价德育实效时,人们经常会发出这样的慨叹:5+2≤0!似乎从德育视角看,家庭教育、社会环境的影响多以负面为主,唯有学校德育近乎“道德标准”。果真如此?其实不然,并非自发的道德影响就不具有德育意义,也并非在学校德育范畴或名义之下发生的社会行为就合乎德育。这便涉及到德育与非德育、反德育的区分问题。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来区分德育与非德育、反德育呢?这还得从理解德育的含义入手。

在我国古代并无所谓“德育”之说,所有的教育即是道德教育,或以社会意识、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为基础的“成人”教育。只是到了清末,随着新式教育的传入,才有了德育、智育、体育的区分。对于德育的理解,在较早出版的德育论专著《道德教育论》一书中,蒋拙成把“道德教育”界定为“精神教育”。[1]五四运动前后,一些教育人士从“教育即生活”的思想出发,认为德育“就是教儿童‘实行那完全生活的法则,改良那做人底道理。”[2]后来,吴俊升在其所编的《德育原理》中,通过定义的方式对不同术语进行了综合:“德育即指道德教育,又简称训育,为训练儿童道德行为之种种设施。”[3]1949年之后的几十年里,德育几乎被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所取代,此时的德育具有更多的政治意蕴。20世纪70、80年代开始,随着学校德育的重心逐渐向道德教育的“回归”,有关德育含义的探讨日益广泛、深入起来。

在当代,对于德育含义的理解,不同专家、学者的侧重点不尽相同。有的侧重德育活动的社会性维度,强调个体的思想道德社会化和社会思想道德的个性化,认为“德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和受教育者的需要,遵循品德形成的规律,采用言教、身教等有效手段,在受教育者的自觉积极参与的互动中,通过内化和外化,发展受教育者的思想、政治、法律和道德几方面素质的系统活动过程”[4];有的突出德育的道德价值维度,认为德育是促进德育对象“在道德价值的理解和道德实践能力等方面不断建构和提升的教育”[5];有的则从教育作为统一体而非部分之和的角度来把握,提出“德育即教育的道德目的”[6]的观点。迄今,依然存在着“德育是否就是道德教育”“德育是否就是个体的思想道德社会化和社会思想道德的个性化”等多种争论。从区分德育与非德育、反德育的视角出发,要恰当理解德育的含义,就需要从把握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特性入手。

作为特殊的社会活动,教育旨在通过对人的身心发展施加影响,以便发展智能、强健体格、形成个性、健全人格。所以,在德、智、体的区分之下,德育相对于其他各育而言,直接指向的是个性和人格,其重心则在于人之为人的高级精神形式——德性,这种高级精神形式在生活实践中表现为基于人的本性和人的本质的一种获得性品质(或实践力)。

德育虽然指向德性,但德性并非只是蕴含“道德”或“善”这种价值特性,爱美、向善、求真、发挥潜能和创造力等,无不体现着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以课堂教学为例,师生遵纪守则、互尊互信,体现了向善的德性追求;师生认真思考、主动参与、问难答疑,体现了求真的德性追求;师生注重仪态、尽可能做到言语与非言语表达的恰如其分,则体现了爱美的德性追求。可见,和其他各育相比较,德育真正指向的重心是以道德价值(善与恶、是与非、应当与不应当)为核心的德性,或曰道德德性。

在德育视角下,是否一切活动都必须以道德或不道德作为评价标准呢?当然不是。合宜的立场是,对于涉及理与欲、义与利、公与私、群与己的关系范畴,教育活动肯定以道德不道德为尺度;对于涉及真与假、对与错、美与丑的关系上,教育活动则以美、真为依归。几者之间发生冲突当如何?那就需要区分教育的活动领域。在道德活动领域,当然以道德价值为标尺。以师生见面打招呼为例,学生问候老师、老师示以微笑,是道德的表现;而学生问候老师、老师以太忙为由拒绝回礼,则是不道德的表现。在非道德领域,则另当别论。以学生在教学中指出老师的错误为例,课堂教学、课后讨论旨在“求真”,若老师出错,学生及时指出,是合乎道德的;相反地,老师虽然出错,却以“敬师”的名义而忌讳学生言说,便是滥用道德的表现;至于因碍于情面而将错就错,造成故意传授错误知识的事实,则是不道德的行为。这样,基于道德与德性、德性与德育、德育与不同价值领域之间关系的认识,我们便可以把德育理解为:德育即道德教育,是以道德价值(善与恶、是与非、应当与不应当)为核心的德性教育。

可是,为什么德育总是与社会伦理教育、公民教育、政治教育、思想教育、价值教育等交织在一起呢?这是因为,人的德性必须置于一定的文化和社会背景之下,放在具体的生活情境之中才能得以展现。同时,一个人的德性又与自身的人生态度、价值观念密不可分,其形成须经由多种社会领域,而理想人格的实现,更是“要用科学的世界观理论来指导人生,通过理想、信念的环节而变成德性”[7]。德性的形成与发展就与人的各种社会性、精神性密不可分,德育就与社会伦理教育、公民教育、政治教育、思想教育、价值教育等紧密相连,并主要通过它们来得以实现。它们的共通之处在于:都属于“态度—情感—价值观”这一教育目标领域,且道德价值(主要关涉伤害、福祉、公正、权利等)是其核心;在教育过程中,态度、价值、观念既是手段,更是目的;都是知、情、意、行四要素的统一;都需要人、行为和环境的交互作用,经过长期反复的教育和自我教育才能构成个体价值和行为体系的主体部分。因此,在实践中,“德育”一词往往与各种相关词语一起被交叉使用。在西方,人们常把道德教育与价值教育、公民教育、社会性教育、宗教教育等相联系,称为价值与道德教育、道德与公民教育、个性与社会性教育、品格教育等。从“实然”探讨“应然”的角度看,我国的学校德育便可称为道德与社会性教育。

以上只是对德育本质特性的一种把握,并非具体定义。遵循概念界定的一般逻辑规则,参照人们把教育作为社会活动的基本理解,我们可以把德育定义为:教育者通过有目的的、系统的和持续的努力,引发或促进学习者在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诸方面产生积极变化(或获得发展)的社会活动。

基于上述认识,结合英国教育哲学家皮特思所提出的合目的性、合价值性、合自愿性等教育规准,区分德育与非德育、反德育的判断标准便已跃然纸上:(1)是否为社会活动;(2)是否以道德价值为核心;(3)是否指向德性,并在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诸方面引发积极变化;(4)是否体现有目的、系统的、持续性的努力;(5)是否体现学习者的道德主体性。在教育实践中,德育与非德育的区分主要是一种事实判断,其主要依据为(1)、(2)和(4);而德育与反德育的区分则主要是一种价值判断,其主要依据则是(2)、(3)和(5)。依据这些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社会生活中,并非所有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都必然与德育有关,也并非具备了德育形态的社会活动就必然是德育。在这里,我们可以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非德育和反德育现象作出如下分析。

1.德育与非德育

由于道德价值(善与恶、是与非、应当与不应当)蕴含于人的自由本性和社会生活之中,并通过社会生活得以体现,所以,属于“人”的任何因素和社会生活中的任何活动、任何场景,都可能对人的德性产生某种积极影响或消极影响,也就都具有了道德意义。但是,对人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行为产生了积极影响,即使这种影响具有自觉特性,并非必然就是德育,很多现象都属于非德育。在社会生活中,属于非德育的现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源于本能或潜意识的道德现象或行为反应

人源于本能或潜意识而表现出来的许多行为都具有道德意义,如悲喜场景中自然情感的流露与表达、梦中获得启示而行善或不为恶等,但由于它们不具社会活动的特性,也非有目的、系统的、持续的努力,因而属于非德育。尽管如此,这些源于本能或潜意识而表现出来的道德现象却是实施德育的一种心理基础,作为个体的“内隐知识”而在道德图式建构中发挥作用,同时还可以作为德育资源来加以利用。

(2)日常生活中的替代性学习

人是具有自主自觉意识的能动存在,他能够根据自己已有的知识、经验,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社会现象,如电视上的娱乐节目、打架斗殴场景等,进行道德判断并作出相应的情感和行为反应,这种判断往往是下意识发生的,其速度是如此之快,以至于瞬息之间何谓“对”就被直接察觉到并伴随着行动,且能够在反应中作出调整、在困境中作出改变。个体的这种道德学习过程,便属于社会学习理论所谓的“替代性学习(或观察学习)”。替代性学习本身并非德育,但在德育过程中可以作为德育方法来加以运用。

(3)偶然的、具有教育意义的社会活动

社会生活中许多偶然发生的事情,具有显著的教育意义,如:某青年破坏公物的行为,受到路过的一位老大爷的训斥,进而停止此种不良行为;交警对违规者罚款,并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里背诵交通规则,此后违规者吸取教训,违规行为减少;儿童在观看电视剧《西游记》之后“懂得了”如何识别好人和坏人,等等。与专门的社会教育机构、社会教育活动不同,这些社会现象或活动虽然具有了德育效果,但由于其不具系统性、持续性,或者影响者在主观上并无“育人”动机,所以也应归为非德育的范畴。当然,在最广义的社会教育的意义上,此类社会现象或活动与德育最为接近。

(4)行为结果具有道德意义却并无道德动机的行为

从结果上看,社会生活中的许多行为都会在无意之中或多或少产生好的道德效果,如丢弃的剩饭剩菜解决了行乞者的饥饿、半夜三更的突然咳嗽吓退了前来邻居家行窃的小偷等,因而具有积极的道德意义。不过,在德育的意义上,这些行为因其并非有意而为,或并非由道德动机所激发,也不是在德育影响下才得以发生,尽管具有了道德效果,却与德育无关,也是非德育的。

2.德育与反德育

从理论上说,学校是专门的育人机构,育人是其核心职能,所以并不存在所谓的“反德育”。但在实践中,学校目标总是源于并受制于整个社会大系统,学校在履行育人职责的同时,必须反映机构内部成员、周围社区和社会整体的需要与利益;并且,学校如何履行育人职责,深受社会文化、教育观念、教育传统等的影响。这样,学校作为专门的育人机构所从事的专门活动虽然包括了教育者、学习者和教育中介(内容、手段、方法等)几个要素,并体现出目的性、系统性、持续性的特点,却不必然依照教育目的而展开,也并不必然符合教育价值,有的甚至违背基本的教育原则。站在德育的立场上,那些在专门的教育机构中发生、但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违背基本德育原则的现象或活动,便是反德育。基于以上标准,我们可以把当代中国德育实践中的反德育现象归纳为以下几种。

(1)强制灌输式德育

道德总是表现为一定历史时期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准则。从人性生成的意义上说,这些思想意识、价值观念、行为准则总是具有外在于人的特征;并且,其社会习俗特性越强,受社会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就越直接、越深刻,外在于人的特征也就越明显。于是,从目标和内容上看,德育便或多或少具有了灌输的特性(即外在的、附加的乃至强制性的)。但是,在立场和方法上,德育却不能不考虑儿童的道德发展水平和行动能力,不能不考虑他们作为道德主体的主体性,也不能不考虑具体的德育目标和内容本身是否合乎道德价值。然而,受着传统教育观念和传统的影响,并基于授受关系的学科教学模式,实践中的道德教育往往极易忽视这些基本的德育要求,时常表现出强制、灌输的特点。这种强制灌输式德育包括:①只问德育目的,不择教育手段,如:通过体罚来禁止学生的不良或错误言行、要求学生简单记诵日常行为规则等;②将自己所信奉的价值观念、人生信条、处世方式,不问其是否合乎道德价值,以“道德真理”的形式来告诫或劝慰学生;③无视学生的道德实践能力,忽视道德情境,鼓励学生依照“道德真理”或模仿“道德榜样”去行动;等等。

(2)庸俗功利主义(或不道德)德育

教育者对人生的理解片面化,尤其是受着近乎“生物人”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所支配,进而使得自己的教育行为失去“教育立场”,乃至被私欲、私利所驱动;或者,教育者因顾及和维护学校的利益、声誉,使得自己的教育行为被不当的学校管理目标所左右,以至于“违心而为”“明知故犯”;等等。凡此种种,便产生了实践中庸俗功利主义(或不道德)德育的各种表现,包括:①从强调提高儿童的社会适应性出发,以学生的前途、幸福为由,教给学生片面的世故、老练的人生技巧;②为了某种工作目标,引导甚至要求学生有意违背道德规范或道德良知,如:出了事故后禁止学生道出真情、为了应付教学检查或评估而集体舞弊等;③出于自私的目的或狭隘的观念,以道德之名行不道德之实,如:借口关心学生成长而劝“后进生”转学或弃学、打着尊重学生的旗号而逃避教学责任,等等。

(3)形式主义(或虚假)德育

在“三分法”的管理和指导模式下,学校德育作为一种实体化的“专门工作”,由于其影响及其效果所具有的复杂性、隐蔽性特点,往往使得它非常容易被形式化、“虚位化”,以至于各种形式主义(或虚假)的德育现象大行其道,主要表现为:①从形式上而非实质上开展德育,如:德育课仅仅体现在课程表之中、在节假日或纪念日组织“即兴”活动等;②注重管理,轻视教育,乃至教育目标服从于管理目标;③只是依据外在表象来判断和评价德育效果,如:从学生对某类知识的掌握程度来判断其品德发展状况,依据某次偶然事件或不当行为来评判学生的品行,把有无违纪行为作为衡量班主任工作好坏的主要指标;等等。形式主义(或虚假)德育虽然并不一定违背道德原则,却必然会使学校德育流于形式。

(4)价值相对主义德育

分科教学、各司其职,使得部分科任教师过于强调教育教学活动的分工、分科特性,乃至于禀承价值相对的理念,推卸自己的育人职责。他们常常只问自己担任学科的教学任务,只问学生在该学科上的学习表现,极少关心学生在思想、品行方面的表现或变化,既不对他们的利人、助人行为做出肯定性评价和鼓励,也不对他们的不良行为乃至害人害己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和遏止,由此放弃自己“作为教育者的基本立场”。这样,德育似乎便变得与科任教师无关起来,以至于逐渐演变成团(队)辅导员、班主任、德育类课程任课教师的专门职责。

对德育与非德育、德育与反德育进行以上区别,其意义在于:既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德育的一般问题,也可以大大促进我们更多地关注生活的德育意义、重视各种非德育现象的德育价值,以便发挥个体知识、生活经验和潜意识在德育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更可以让我们充分意识到德育实践中的各种反德育现象及其危害,以便努力做到设法预防、不断纠正、予以克服。

参考文献:

[1] 蒋拙成.道德教育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1919:1—8.

[2] 杜威.德育原理[M].元尚仁,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21:2.

[3] 吴俊升.德育原理[M].上海:商务印书馆,1948:1.

[4] 鲁洁,王逢贤.德育新论[M].新世纪版.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2:128—129.

[5] 檀传宝.学校道德教育原理[M].修订版.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6.

[6] 黄向阳.德育原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0.

[7] 冯契.人的自由与真善美[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322.

【郑航,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德育原理、公民教育、中小学德育研究。广东广州,51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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