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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内部集资”现象值得关注

2009-06-29葛大江

金融发展研究 2009年5期
关键词:出资人社会公众集资

葛大江

目前,在县域中小企业中存在一类特殊的“内部集资”现象,即主要通过以企业内部职工名义集资,或者以相关人员(企业高管家属、朋友等)借入的方式,募集企业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类集资并非企业内部集资,但同时它又不符合非法集资的标准,处于内部集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笔者称之为特殊“内部集资”。在当前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这类集资形式仍然广泛存在于医院、学校、中小型民营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之中,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一、从“非法集资”的界定谈起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征包括: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等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特殊“内部集资”的主要形式与特点

特殊“内部集资”就利用了上述非法集资定义中第三条对“特定少数人”的非禁止性,以第二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为条件,规避有权机关的审查与监管,形成第三条所谓的“向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的现象,从而达到了内部集资的目的。其主要形式有:

一是以内部人名义转借。如,某县属医院因购买大型医疗设备需要资金,受银行信贷规模影响未能获得足够资金,便通过其内部职工募集缺口资金,但由于该企业长期通过内部集资方式扩大设备投入,致使企业内部职工无力或者不愿意再投入,而最终以内部职工名义在社会集资,而给出资人的债权凭证却是以其内部职工为债权人的收据凭证。

二是通过掮客募集后借入。这部分掮客主要是私营企业主或高层管理人员的亲属或者朋友,通过这些人在各自工作圈及生活圈内进行宣传,并以其个人的担保或者直接以其个人的名义借款后,转借给企业使用。如某民营建材企业,即通过公司经理的亲属、同学等在各自工作的单位以高于银行两倍的利息,募集资金上百万元,常年周转使用。

三是以准备上市为名义集资。如某在新加坡上市的制药公司,为达到在内地A股市场上市的要求,向本公司职工每人集资10万元,并承诺在预期的三年内上市后转为股份,结果在一个月内募集了2000万元资金。但据调查,该企业内部职工中除高管人员参股外,绝大多数是社会公众以其职工名义参与的。

上述几例特殊“内部集资”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高息或者其他高预期利益诱惑。个别企业集资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3倍,有的达到4倍。二是通过“中间人”转借,从而达到以“内部集资”规避“非法集资”之嫌。三是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四是急用。那些符合贷款条件却急于使用流动资金的企业,在银行贷款审批下来之前,便通过这种方式募集资金,作短期周转之用。

三、对特殊“内部集资”的深层思考

第一,考察特殊“内部集资”的动因,我们能够感觉到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小企业贷款难的一面。同时,小企业对银行贷款以及集资审批机关的复杂手续、程序以及“斡旋成本”表示厌恶。

第二,应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同时,引导民众审慎对待特殊“内部集资”现象。教育居民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引导居民注意区分此类集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效支持企业的正常资金需求。

第三,优质服务任重道远。银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集资审查与监管机关,应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适当减免有关的服务费用,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引导企业走合法集资之路。银行与证券等金融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吸引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合法、快捷方式获得信贷或者直接融资。应尽快设立县域中小企业贷款机构,积极引导民间借贷合法化经营,以拓宽中小企业贷款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

(责任编辑 耿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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