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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监管重在惩处

2009-06-29皮海洲

市场瞭望·投资者 2009年6期
关键词:证券法渤海内幕

皮海洲

5月中旬,证监会通报了5起内幕交易案。包括SST华塑、渤海证券、创兴置业、高新张铜、融通基金公司在内的数家公司相关人员存在内幕交易之嫌。其中,SST华塑、创兴置业、高新张铜三起案件均已完成行政调查,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渤海证券案,证监会已对渤海证券高管人员金某及其配偶余某,在券商运作借壳上市期间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等值罚款。此外,融通基金老鼠仓案已完成前期调查,被认定为基金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联系到最近银河证券原总裁肖时庆、国金证券董事长雷波因为个人原因接受有关方面调查,一轮证券市场的监管浪潮正在兴起。

加强股市监管,这是中国股市之福音。毕竟在一个充斥着内幕交易和违法违规的市场里,是难言“三公”原则,难言健康发展的。而一直以来,中国股市就是这样一个市场,充满了内幕交易与违法违规,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正是基于这样的实情,所以近年来管理层在股市监管方面加大了力度。根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08年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9起,其中上市公司类案件6起,内幕交易案8起,操纵市场案2起,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案2起,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1起。而与此同时,证监会始终把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打击重点,2008年以来(截至今年3月底),证监会对68起内幕交易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已经立案38起;对29起市场操纵线索开展非正式调查,立案15起。

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立案、审理,这都是股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要使股市监管达到应有的目的,更重要的还是要重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尤其是要依法从重处罚。只有如此,股市监管才具备震慑力。否则,在股市监管的“处罚”环节软弱无力,那么,股市监管难免功亏一篑,这甚至是对违法违规的一种纵容。

很显然,在处罚问题上,目前股市监管存在很大的不足。首先,是在立法上,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以至于—部《证券法》成了“豆腐法”。这个问题,刑剖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证券法》的不足,不过,由于《刑法》中涉及到证券市场的面毕竟太窄,所以,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关键还是寄希望于《证券法》的修改。

其次是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手下留情,或执行不到位。这一点尤其应该引起重视。比如在本次通报的5起内幕交易案中,证监会对渤海证券案的查处就明显力度不足。证监会只是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等值罚款。由于违法所得只有2万元,相对应的“等值罚款”也就只有2万元。而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在渤海证券案的处罚问题上,证监会明显打了折扣。

类似的事情还发生在对唐建、王黎敏老鼠仓的处理上,此二人违法所得均在150万元以上,但证监会除了没收此二人的违法所得之外,均只是罚款50万元。而老鼠仓事件明显属于内幕交易性质,应按《证券法》第202条来处理,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证监会却是按《证券法》第199条处理,这不免使公众产生许多异议。

此外,还有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如“亿安科技案”,2001年的天价罚单,如今仍然没有入库,成为一张白条。再如,汪建中案的2.5亿元罚没收入,到目前为止,执行情况仍然不乐观。如果罚没收入不能到位,股市监管的严肃性也就荡然无存了,再多的调查、立案都是瞎子点灯白费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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