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妻子PK情妇:丈夫遗产赠情人到底合不合法?

2009-06-25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09年6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公序良成龙

庄 严

结发夫妻 “名存实亡”,丈夫的情感天平最终倒向了情人。在与情人度过20年漫漫时光后,丈夫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财产的大部分赠与了“第三者”。这个举动给人们留下了一道情与法交织的难题:这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似乎又与社会公德相悖的遗赠行为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于是,一场妻子和情妇的遗产之争,在丈夫去世后,近日在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悄悄打响。

情变20年

这场妻子和情妇的战争始于20年前。发动这场战争的始作俑者名叫潘成龙。1962年潘成龙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的一个工人家庭,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当地一家机械厂工作,凭着一手过硬的技能和勤奋好学的头脑,工作不久就得到了单位的一致好评。

家中,父母亲也开始紧锣密鼓地为儿子张罗起婚事来。通过亲戚的介绍,老两口慎重为儿子安排了一次相亲,见面后双方都很满意。就这样,在双方父母催促下,潘成龙和小自己3岁的夏丽蓉于1989年3月携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俩人的爱情结晶——小思琪呱呱坠地了,女儿的降生给这个家庭带来了不少欢乐。

市场经济的风起云涌,让潘成龙所在的机械厂开始变得四面楚歌。1991年他毅然选择了停薪留职,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装修公司,下海经商。

但是,创业之路并不好走。由于生意的不顺,家庭的压力,夫妻俩经常会因为经济的问题激烈地争吵,夫妻关系也渐行渐远。

这时,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一个名叫郭晓娟的年轻漂亮的女子走进了潘成龙的生活。和小自己10岁的郭晓娟交往后,潘成龙立即将他的情商发挥得淋漓尽致。没多久,两个人就陷入爱河不能自拔。

潘成龙行踪诡秘,夏丽蓉免不了对他再三盘问,潘成龙最终将事情的经过和盘托出。得知事情的真相后,夏丽蓉伤心欲绝,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她多次与丈夫理论,但他依然我行我素。

见无法挽回丈夫的心,为了女儿思琪,懦弱的夏丽蓉最终选择了默许和忍让。两个人都没有提出离婚。此后,潘成龙和郭晓娟另安“新家”,开始了长达20年的同居生活。

丈夫病逝

分居后,潘成龙与夏丽蓉相安无事却也相敬如“冰”,偶尔回趟家,也只是匆匆看一眼女儿后拔腿就走。

“老潘,女儿生病住院了,你赶快回来吧!”直到一天深夜,夏丽蓉发来的短信打破了郭晓娟和潘成龙的“鸳鸯梦”。郭晓娟无意间看到了这条短信,她不敢相信身边这个自己准备托付一生的男人竟是有妇之夫。痛哭之后,郭晓娟决定和潘成龙分手,了结这段孽情。但潘成龙的跪地哭诉彻底地将她震蒙了,她想不到看似坚强的潘成龙,内心竟然隐藏着这么多不为人知的苦楚,在她对潘成龙萌生几分同情后,慢慢地也削减了对潘成龙的怨恨。风波过后,看到潘成龙没有回过几次家,而是和从前一样一如既往地爱着自己,郭晓娟最终原谅了潘成龙。

就这样,两人有模有样地过起了夫妻生活,没有一个人怀疑这对恩爱夫妻会是一对露水夫妻。郭晓娟觉得,对于她这样一个出身卑微的农村女孩来说,能有一个知冷知热,甘于抛妻弃子的真性男儿呵护着、爱着自己,此生足矣。并不再提让潘成龙和妻子离婚的事。潘成龙开始乐此不疲地在两个女人之间周旋。

直到2007年,潘成龙得知自己是肺癌晚期。在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郭晓娟俨然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他的病床前,嘘寒问暖,端茶送水,无微不至。面对情人的深情,自知来日无多,即将走向生命尽头的潘成龙当机立断立下遗嘱。遗嘱这样写道:将自己目前居住的房屋卖掉后,除去借郭晓娟的5万元医药费等其他费用外,余款中的70%赠与郭晓娟, 30%由女儿思琪继承。病逝后,其后事由郭晓娟负责操办和料理。

遗嘱立下的第三天,潘成龙终因病入膏肓,撒手西去。潘成龙过世后,郭晓娟多次找到夏丽蓉母女,希望协商遗嘱的执行事宜,但夏丽蓉拒绝按照丈夫的遗嘱执行。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郭晓娟一纸诉状将夏丽蓉母女告上了法庭。

争夺遗产

2008年12月3日,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两个女人在20年后,为了同一个男人的决定而不得不对簿公堂。

法庭上,双方围绕潘成龙所立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愿,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郭晓娟回忆起她与潘成龙这些年来的生活点滴以及自己无怨无悔的付出,不禁声泪俱下。而夏丽蓉也有一肚子的委屈,她坚称情敌在说谎,这份遗嘱并不算数。

夏丽蓉告诉法官,首先,郭晓娟的诉讼请求是建立在非法同居或重婚的基础上的遗赠,有悖于社会公共道德,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故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遗嘱的内容违背了事实和法律。遗嘱中虽然有欠“小郭”5万元债务的条款,但作为债权人的郭晓娟却拿不出债权凭证,所以应不予支持。另外,她表示,遗嘱中陈述的已分居20年不属实。自己与丈夫曾间断地生活在一起,只是几年前丈夫以工作忙为由,不常回家。最后,她还表示,即使遗嘱是丈夫潘成龙立下的,但这个遗赠是附有条件的,只有料理了后事才可以受赠遗产,但事实上丈夫的后事均是由自己一手操办的,所以郭晓娟受赠的条件不成立,不能享有继承权。

遗嘱有效

然而,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夏丽蓉的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以,潘成龙与郭晓娟婚外同居行为与立遗嘱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遗赠行为并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本案中潘成龙的遗嘱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愿表示,并不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郭晓娟应依法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而双方所争夺的房产是潘成龙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有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遗嘱中所涉及的对被告人夏丽蓉所共有的财产部分处分无效。房屋折价款60万元的一半应归被告夏丽蓉所有,剩余款项才能作为被继承人潘成龙的遗产进行遗嘱分割。

关于遗嘱中提到的“小郭”的欠款,结合郭晓娟与潘成龙长期同居以及在潘成龙患病期间由郭晓娟进行照顾等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至于遗嘱中关于潘成龙的后事由郭晓娟料理的内容,从文义上不能反映出料理后事是继承遗嘱的前提条件,所以本案的遗赠是不附条件的,虽然郭晓娟未办理潘成龙后事,但仍然享有继承权。

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从属于潘成龙的房屋折价款30万元中先行归还郭晓娟借款5万元,并扣除丧葬费等,余款164747元由郭晓娟继承70%,即115322.90元。余款由潘成龙女儿思琪继承。(由于涉及隐私,文中人物为化名。本文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摘编、网摘) ■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定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时至今日,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眼,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猜你喜欢

公共秩序公序良成龙
物种缘何濒危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
成龙:奥斯卡来找我,不是我找奥斯卡
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与实务研究
微博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关系初探
论我国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适用
寻找成龙等
成龙历险记
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