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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对外投资账务处理的探讨

2009-06-19刘卫华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9期
关键词:账务处理

摘要:对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我国目前并未在会计准则中予以明确说明,从相关业务处理的理论依据上看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因而导致两种不同的会计操作,这两种不同的操作又将带来税法处理上的不同影响。文章以原材料对外投资业务为例,探讨了该行为两种不同账务处理方法的差异。

关键词:原材料对外投资;账务处理;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14-0099-02

原材料是会计要素流动资产中存货的范畴,原材料对外投资则是视同销售的行为。关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目前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方法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而第二种方法则不需要确认销售收入、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针对以上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除前3项业务符合会计销售条件,发生时一般均通过正常营业收入账户核算,其余5项业务会计准则仅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在会计处理上作销售核算,剩余4项则均按存货成本计价,不作销售处理。笔者以原材料对外投资业务为例,探讨该行为两种不同账务处理方法的差异。

关于原材料对外投资业务的账务处理,一种方法是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直接结转存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如中国人民大学编著的教材《财务会计学》(第四版)即采纳此观点,对于企业发生的存货对外投资行为作了如下的账务处理:

例题:用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投资双方的不含税协商价值为100,000元,增值税按协商价值的17%计算。

借:长期股权投资 117,000

贷: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以上的会计账务处理有其理论依据,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要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实物用于对外投资时,货物的所有权虽然已转移,但企业取得的是股权证明,而非现金或等价物;未来投资收益能否实现、投资能否收回,实际取决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销售不能成立。由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因此,会计上不能做收入处理,而应该按成本转账。即使会计人员有独立的选择判断的权利,对照收入准则的五个条件和收入的定义,对外投资做收入,至少是不严谨的。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企业发生对外投资行为时,虽不具备销售实质,应按不含税售价计算销售收入,并按税法规定交纳增值税。

原材料对外投资的账务处理的另一种方式,即确认收入的情况。《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实务指南》中指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以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存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因此,这类存货对外投资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应采用前文所述第一种方法,即既要按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存货成本,例如复旦大学出版社通用财经系列《中级财务会计》即采纳此观点,对于原材料对外投资的业务做出如下处理:

例题:A公司以一批原材料对B公司进行投资,该批原材料成本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同计税价值)为250万元,双方协议按250万元作价。假设该批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92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25,000

同时,借:其他业务成本2,0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0

对于上述做法,相关理论认为,这种情况虽然没有直接的经济利益流入,但不等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或流出,但从实质上看可视为将存货出售后取得销售收入,再用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因此对这一行为应作销售处理,按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再结转成本。将上述处理方法与前述人大版例题相比较,其提供的会计信息有以下优点:第一,由于分别确认收入和相关成本,因此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时无须再作纳税调整;第二,对外投资的原材料作收入入账,有利于增值税的纳税征管。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是,从会计信息真实性上来看,确认收入将导致“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账户虚增,致使会计信息失真。众所周知,企业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服务,真实、可靠是信息的基本要求。原材料投资业务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这样处理必然误导信息使用者。

从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上来看,原材料等存货对外投资在账务处理上按成本结转是目前较为通常的做法,但不可避免地存在忽视所得税的问题,因为这种会计处理的结果未计算视同销售的收入,这就要求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未开具发票及未确认的收入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其他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成本,以达到既防止企业借各种名义逃避纳税,又保证了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参考文献

[1]林钢,戴德明.财务会计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刘海燕,王则斌.中级财务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

[3]毛岚.企业对外捐赠的财税处理与差异[M].中国财税报,2008.

[4]于晓镭,徐兴恩.新企业会计准则实务指南与讲解[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刘卫华(1972- ),女,江西赣州人,西南大学育才学院工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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