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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的假冒伪劣现象

2009-06-16王立甲

消费导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危害措施

孟 丽 王立甲

[摘 要]针对我国目前日益猖獗的假冒伪劣现象,本文总结了此现象存在的原因,分析了其危害性,进而提出了相应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假冒伪劣 原因 危害 措施

作者简介:孟丽(1986-),女,河北邢台人,河北经贸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

虽然时间进入到了2009年,但世界金融危机依然有增无减,在这个世界经济持续低迷的时期,中国经济发展危机与机遇并存,机遇大于危机。这是因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市场的调节机制也在逐渐的走向成熟和轨道化。但是在这个进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我国的假冒伪劣现象还是十分严重的。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的假冒产品大国,这对中国的世界地位产生了十分消极的影响。

一、假冒伪劣产品的含义

“假冒伪劣”的概念虽然非常广泛地使用,但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一个含义模糊、界限不明确的概念。“假冒伪劣”的基本含义有二:一为假,二为劣。共同的特点是不真。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假冒伪劣”包括四种情形:一是掺杂、掺假;二是以假充真;三是以次充好;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我们平常所说的“假冒伪劣产品”就是“不真或质量低劣的产品”。

二、假冒伪劣产品产生的成因

我国的市场体系目前仍处于初始阶段,存在着不少疏漏,其中一些问题被不法分子所利用,造成了今天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的现状。假冒伪劣产品产生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假冒伪劣商品高额利润的驱动

无论是厂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其生产经营的目的都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最低限度地降低成本是其途径之一。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成本极低,但其出售的价格却能等同于所假冒的或真实的产品价格,利润空间很大,高出正常产品利润的几倍甚至几十倍。犯罪分子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置国家法律于不顾,甘愿铤而走险,大量地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市场经济转型期的信息不对称

传统计划经济,完全由政府统一调配资源,市场完全受政府的控制,不存在搜寻信息的问题,买者按照国家或上级的指令向相关的卖者购买产品,卖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不再起主导作用,而是起一个辅助作用,买方和卖方必须通过市场达成协议,完成交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卖方明显掌握着更多的产品信息,相比较来说处于强势的地位。所以这就给卖方隐瞒信息,以次充好提供了客观的便利条件。

(三)消费者的“虚荣买廉”及“自认倒霉”心理

有些消费者虽然经济能力有限,但由于强烈的虚荣攀比心理,因此知假买假,特别是买假名牌,这种情况在大学生当中尤为突出。这种虚荣贪图名牌的购买行为给了假冒伪劣的生产及销售以可趁之机,客观上损害了真正的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损害了真正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还有的消费者即使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一般也不去追究,更不习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往往认为是自己运气不好,顶多发发牢骚而已。也就是说,消费者的较低的辨假能力和淡薄的法律意识从客观上助长了不法商贩制假、售假的歪风邪气,给了制售假冒伪劣者可乘之机。

三、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

假冒伪劣产品的盛行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侵害,而且还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说来其危害性有以下几点:

(一)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由于假冒伪劣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从而使得许多危及消费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随着商品流通流入消费者手中,使得消费者在使用产品的过程中极易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二)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蒙受经济损失

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往往是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支付货币,从而拥有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的存在,实际上是消费者用正品的货币支付来拥有低于正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使消费者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再者,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者以不正当的价格优势,将合法经营者排挤出商品市场,严重损害了其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

(三)败坏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各个国家对国际市场的依赖越来越强。这就要求各国所提供的产品应该是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质的产品。若我国的假冒伪劣产品扩展到国际市场,不但会败坏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更重要的是会严重影响我国今后产品的出口,丧失我国的国际市场份额,影响我国的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措施

(一)积极利用法律手段来打击治理假冒伪劣,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加强已有各种法律之间协调性的基础上,要根据时代的发展,适时制定出新的法律,并且在具体的实施方面作具体的说明,如假冒伪劣产品的界定,怎么打假,采用什么制裁手段等等,都要在法律条文上作出明确的规定。另外有资料显示,外国政府通过加大制假售假者的获利风险,使其不敢铤而走险,同样使本国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例如:美国对这方面违法者罚款可达200万美元,或监禁10年,或两项同时进行;对有前科的罚最高额500万美元,监禁20年。同样我国为了彻底灭绝假冒伪劣,也要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惩处力度。

(二)引导消费者克服“虚荣买廉”及“自认倒霉”心理

引导每一个消费者从心底里树立“一分钱一分货”、 “便宜无好货”的理念。使消费者明白,购买假冒伪劣商品虽然贪得一时的便宜,但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会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有时会造成终身遗憾;同时引导消费者建立积极主动的自我保护意识,一旦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提出适度索赔。

(三)加强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使“假冒伪劣”无处藏身

加强新闻监督即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介,定期公布产品质量抽检结果,对假冒伪劣产品及生产者、经营者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使制售假冒伪劣者时时都处在消费者的监督之下,让其无处藏身。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就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地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产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得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

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现象已成为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一大障碍。同假冒伪劣产品作斗争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刘坤,论假冒伪劣对中国的影响, 法制与社会 ,2008

[2]胡秀忠,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与假冒伪劣商品的治理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 ,2003

[3]洪戎,浅析“假冒伪劣”的根源和对策 ,今日南国 ,2008年第1期

[4]吴旭东,田雷,我国假冒伪劣商品的经济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02

[5]杨欢进,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成因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04年第3期

[6]杨欢进,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成因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 2004

[7]王凤飞,浅析市场经济中的“假冒伪劣” ,现代企业教育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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