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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全证据公证

2009-06-08王斌

活力 2009年18期

王 斌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近年来,随着我国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民商事活动主体之间因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虽然一部分纠纷通过协商、调解得到了解决,但有很大一部分纠纷不得不走上了诉讼或仲裁之路。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我国民事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身的举证责任显得异常重大,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显得异常重要,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而在诉讼或仲裁中被驳回起诉或败诉。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充分往往是因为当事人靠自身能力无法将证据保全起来并予以提交。正因为证据在诉讼和仲裁中的重要性,民商事活动的主体在自身力量无法完成证据保全,而人民法院又不主动进行查证的情况下,必然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保全证据公证则为他们提供了这一合法有效的途径,同时以公证书确定的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高于一般证据的证据效力,也是民商事活动主体选择保全证据公证的原因之一。保全证据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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