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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农村金融体制比较及其借鉴

2009-06-08杨慧敏侯天竹

企业导报 2009年2期
关键词:中日借鉴比较

杨慧敏 侯天竹

【摘要】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在管理体制、运作模式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介绍了日本农村金融体制的安排及运作,并与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相比较,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建议。

【关键词】 中日;农村金融体制;比较;借鉴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金融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农业发展与中国有许多相似之处,地少人多,自然条件差,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传统。因此,比较我国与日本的农村金融体制,对深化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农村金融体系发展,尤为必要。

一、多系统、多层次的日本农业金融体制

1.农业制度金融

农业制度金融,是指基于法律、政令、规则以及条例等,为现实政策目的,由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通过融通财政资金或对民间金融机构予以利息补贴,而进行的一系列政策性融资活动的总称。农业制度金融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和贷款。目前,由制度金融体系提供的融资项目主要有农业公库融资、农业现代化融资、农业改良资金融资、改善和扩大农业金融贷款及自然灾害救济贷款等方面。

2.农协系统金融

农协系统金融是由各级农协信用组织经办的农业金融,它由三级组成,最基层的是农业协同组合,直接与农户发生信贷关系,办理的结算性业务主要有汇兑、支票转账、托收承付等;中间层是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帮助基层农协进行资金管理,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农业资金的结算、调剂和运用;最高层的是农林中央金库,是各级农协内部以及农协组织与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渠道,还从事资金划拨周转、部分证券投资业务等。

3.民间农业金融

民间农业金融是指农协系统金融以外的一般民间金融机构经办的农业金融事业。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极为复杂,原则上各类民间金融机构均可开展一定的农业金融业务,但其中经营农业金融业务最多的还是地方银行,其次是信用金库,一般城市银行极少经营农业金融业务。此外,在现代日本农业金融体系中,民间农业金融所占的比重也很小。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状

1.正规金融机构对农业支持不足

服务于农村的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近年来,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存在很大问题,具体表现在:

(1)农业银行的主要工作放在筹措资金保证支付和清算票据上,难以保证足够力量支持农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年来,农业银行的经营也日益强调以利润为核心,大规模收缩经营网点,压缩基层经营机构,同时贷款权限也从基层收缩,结果是大量农村储蓄资金流出农村。

(2)农村信用社抗险能力弱,发展缺乏可持续性,资本充足率偏低,不良贷款率偏高,结算渠道不畅,呆账坏账不断增加,巨额的政策性和经营性亏损严重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贷放能力。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面临着很多问题,诸如资金来源不稳定,资金运用效益不高,业务范围狭窄,功能单一,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弱化。

(4)农村邮政储蓄客观上活跃了农村经济,但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它充当着农村资金抽水机的作用,使本来就紧张而缺乏的农村金融供给市场更加恶化,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财政扶持政策不到位

国家虽已确定“多予、少取、放活”的支农政策措施,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还不到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政策性财政扶持的担保机构对农业企业的支持还不够。地方财力不支持,加剧了农村金融机构惧贷的心理。一些本由财政资金解决的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也由农民承担,影响了农民的再生产资金的投入。财政对“三农”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

3.非正规金融组织盛行,但缺乏规范性

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我国农村民间信贷现象十分普遍。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民间借贷的利率常因无管制而导致市场混乱,从而引发社会问题,非正规金融内在的不规范性给国家的宏观调控带来了困难。

三、启示与借鉴

比较中日农村金融体制,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提供借鉴:

1.完善农村金融法规。日本现今的《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是日本两部综合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规范着日本农村合作金融业的发展。而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农村金融方面的法规。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但未提及农村合作银行和其他农村金融组织。因此,应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和颁布“农村金融法”或“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法”,使农村金融的运作和人民银行的监管都有法可依。

2.政府支持。根据日本的经验,我们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完善:(1)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偏低,资产结构不合理,再加上历史遗留包袱问题,制约着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可以考虑建立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保险制度。(2)我国可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其进行市场拆借、再贴现和再贷款等,通过央行获得优惠贷款等。对于历史包袱问题,可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机构多元化。为满足“三农”对农村金融的多样化需求,可考虑放宽民营经济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条件,创设和在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基础上重组一批县域小型金融机构,注重培育村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参考文献:

[1]孙建梁,孙艳英.日本合作金融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J].商业经济,2007.6

[2]许文新,宋欣海.日本农协模式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J].商业时代,2007.36

[3]张静,王煜宇.村投融资体制的国际比较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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