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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林权缔约的经验研究

2009-06-08

财经问题研究 2009年4期

刘 杰

摘 要:围绕不确定产权而展开的利益博弈过程,也是具体的私人产权动态的社会建构过程。本文以L村林权拍卖的过程为例,分析了乡村林权缔约的经验。研究表明,行动者的互动过程受到各种社会结构的制约,并且产权又通过行动者的互动而自发地建构出来。社会再生产中,各种制度安排纵横交错,以复杂的方式影响着经济行动过程。既定的社会结构,特别是各种资本决定的权力结构主宰着有价值资源的基本流向。

关键词:乡村林权缔约;林权拍卖;东北L村;经验分析

中图分类号:F31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4-0025-10

一、引 言

资源配置问题不仅是经济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政治与社会关注的焦点。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是当代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点。笔者认为,在这种研究中,首先应当发现有价值的资源正在以何种方式在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进行流动,并分析其变化的过程。

本文选择具有典型的不确定性特征的一种产权——林权,作为分析对象。围绕这种不确定产权而展开的利益博弈过程,也是具体的私人产权的社会建构过程。通过乡村场域内私人获取、分配或调整产权的努力及其过程的经验观察,分析行动者的互动过程受何种社会结构的制约,并且产权又如何通过行动者的互动而自发地建构出来,发现通常人们所认为的: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市场,不仅由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所构成,还包含着社会、政治、文化的逻辑和权力的实施。

选择乡村场域作为分析的“空间落点”,不仅因为林地资源大多处于乡村,重要的是乡村具有典型的社区特征。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以全盘社会结构的格式作为研究对象,这对象并不能是概然性的,必须是具体的社区,因为联系着各个社会制度的是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生活有空间的坐落”[1]。社区是“一种持久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2]。

乡村社区反映的是一种社会结构和功能的形式,同时也是一种乡村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写照。近几年,乡村社区林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发生了重大的转移。和30年前中国乡村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原有乡村社区林权的权利束除所有权之外,其他的几个方面(如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处置权)都在很大程度上向私人手里转移。而乡村林地资源初始权利的让渡方式与当年的农地资源初始权利的承包方式相比(后者是在确定土地优劣等级、按人口平均分配前提的基础上,随机抽签决定),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特征,拍卖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

从2005年起,笔者以乡村调研者的身份一直观察东北某地L村林权转移的过程。L村地处长白山脉尾部,三面环山,地势狭长;村口向西,离市镇3千米,并有通往县城的一级公路(南北向)经过,紧挨村北部是沈吉线铁路(东西向),交通便利。

这里我们围绕村民张五龄(化名,以下同)两次参与林权竞拍的实践活动,描述乡村林权缔约的具体过程,以此解析乡村场域内个体的经济行动与乡村社区结构的关系;从而进一步阐释,社会转型过程中,围绕有价值资源的权利争夺,各种利益主体的微观互动(博弈)及其与宏观社会结构的关系。围绕L村两次林权拍卖,我们可以通过林权缔约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观察乡村场域内各种关系结构的动态生成与演变。

二、乡村林权缔约的经验观察

我们把缔约理解为个人获取、分配或调整产权的努力。缔约包括私人产权拥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他们试图采纳或改变关于财产分配和使用的群体规则或惯例。缔约也包括私人产权拥有者、官僚、政客和法官之间的游说和政治协商,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或改变更为正规的财产法律和行政法规[3]。本文研究的林权缔约是指上述缔约活动的具体化,它通过事件的方式展示其缔约的过程。

事件1:

2006年春天某日早晨,L村通过广播和告示通知,村里即将拍卖林权。一般个体村民获知的基本信息有:(1)拍卖标地物:位于该村东北部沟里的一块黑松林,此块林地上的林木属原来公社时期生产一队社员栽种,约100余亩,树龄30—40年不等,属风景林。(2)每年可以获得护林补贴20元/每亩。(3)林木所有权拍卖底价约为1.8万元,林地使用价格每年为3元/亩,林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4)村里承诺办理林权证的时间不超过6个月。(5)没有在告示中显示但被口头告知的附加条件:只限本村村民。(6)拍卖场所:村委会会议室;拍卖时间:3天后上午9点。

L村村民得到上述拍卖信息后,一些人便开始积极运作。笔者旁观了该村村民张五龄参与这次林权竞拍的全过程。

张五龄,45岁,原公社时期三队社员中的“下放户”,是城镇下岗工人。(注:父亲是矿山工人,母亲是农村户口,当时因为上山下乡政策,这些没有完整城市户口的家庭一般都被通过政治动员的方式下放到农村。20世纪90年代户籍制度改革后,其家庭户口都变成了城镇户口,但仍然生活在农村。)他是否属于有竞拍权的村民,在开始时自己还不能确定。他通过好朋友李广(注:李广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从一些村民手里购买林木,摸爬滚打,不到几年的工夫,通过流转的方式在林木上就赚了50多万,对这一领域比较熟悉,也比较有信心,被村民看做这一领域的“能人”。原来也属于下放户,与张五龄是邻居,从小一起长大,私人关系比较好。)找到 “老二”(注:老二是村长的弟弟,与李广是生意伙伴,一般情况是:赔了,李广承担风险,赚了,老二和李广四六开。),表示自己有意要这块林地。老二从村长哥哥(“老大”)那里“套出”承诺:只要卖出林地的一队社员不反对,就可以买。然后张五龄找到一队社员中人缘儿比较好的赵云(村里的治安员,原来当过小学教师)做其他成员的工作,张五龄口头承诺事成之后付给他1 000元钱。赵云紧张地忙活了3天,逐一做了动员工作,基本上理顺了关系。这期间张五龄请李广上山查看林地情况。估价不超过2.8万元。

与此同时,赵云和村长弟弟又获知了一些其他参与者的信息,另一个村民姜山意愿最强烈,经济条件一般,但是有一个木材商“朋友”(是其妻子的同学)。

在拍卖当天上午,张五龄怀揣3万元,与李广、赵云、村长弟弟等一行几人来到村委会“会议厅”(会议厅是原来小学的一间教室改造而成,可容纳六七十人)。这时除了姜山外还有几家要参与,原来的一队社员家庭都有人来,还有几十个村民看热闹。9点时分,拍卖开始,村长1.8万起价,几个轮番,2.2万之后,只剩下张五龄和姜山。二人轮番叫价,张五龄心情逐渐紧张起来,姜山神情坚定。当姜山叫价2.8万元时,李广示意张五龄放弃。现场拍卖以张五龄的最后退出结束。

虽然没有成功,张五龄回到家里还是请了这几个帮忙的朋友吃饭,当然,主要话题仍然是这没有拿到的林权。败下阵来的张五龄有些心不甘。李广则不以为然,并以肯定的口气说:“没啥后悔的!他赚不了多少!弄不好还砸在手里!”。并以“专家”的身份进行了逐一分析:第一,这块风景林每年才拿2 000多元的护林费,10多年才能收回成本,这护林费能否拿到手,都很难说;把风景林变成商业林,咱老百姓一般办不到。第二,风景林严禁采伐,即使有点“抚育更新”采伐的指标,弄到手也需走很大的关系,搭很多人情,不划算。况且在公益林方面,国家管的非常紧。如果每年偷着伐树,这块林子地脚不方便,因为是在沟里,从沟里运到村外,很多人都能看见,风险太大。为了这点林子蹲大狱更不划算。第三,挨着这片林子最近的是徐老六家,多少年你们关系都那么差,他不祸害你才怪。听了这番分析,张五龄觉得自己选择适时地退出是正确的。

但赵云由于没有赚到1 000元(相当于当地农民两个月的收入),有点恼火,焦点转向了姜山。“据说这小子怀里揣了4万,他哪来那么多钱?一定是他“连襟”(注:东北乡村习俗中指妻子姐妹的丈夫,但是当地乡村也指他妻子的情人,即前面提到的木材商人,具有嘲笑之意。)给的!一定是!” “那咱就更不能比了,据说那家伙称好几千万呢!”由此,张五龄心理更是获得些安慰。

趁着村长弟弟出去解手的工夫,赵云突然小声说了一句:“据说,前天晚上,在翠花大酒楼,有人看见那个木材商和村长在一起喝酒!” “啊!怪不得!”李广长叹。“要知道这样,咱们再往上叫价好了!让他多‘出点血(土语,指出点钱)”,张五龄也感叹。赵云还说“这样三队那帮人也能感谢你,要不是你,他们怎么也能多赚200元!” (注:2.2—2.8万之间的6千元差价,按比例均分到户后每户增加了约200元;这里有一个林权转移之后,国家、村集体和小队社员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暂不赘述。)。这时,村长弟弟进来,李广张罗喝酒,并说:“老二,五龄这次没成,虽然也没吃多大亏,但有点丢面子,是不是?咱村不是还有点儿林子没卖吗!你跟老大说说,怎么也得给五龄弄一块,五龄家里没地,整天闲着干啥,哪怕弄块养林蛙的地方也行!”(李广也做林蛙生意。)“一定!一定!找机会,找机会!”老二连连点头,满口承诺。

一场有关利益的争夺,通过“市场拍卖”的方式,在这种波澜不惊绵延的日常生活中,轻轻地一笔划过。

事件2:

2006年秋天,L村还要拍卖村里剩下的零星的几块林地(实际这与当时国家林权制度改革的进程紧密相关,当时国家要求各地方必须在3年内(2004—2006年)完成林改任务)。张五龄通过李广从村长弟弟“老二”那里获知了一点儿信息。但是具体时间、标的物情况并不十分清楚。

某日早晨7点村里广播通知:上午9点村里拍卖林地:(1)L村东北部50余亩的转山头(地处村内人口聚居区和无人聚居区的交合部,它的里面就是上文提到的那片黑松林),其中20年左右的日本落叶松2 000余棵,长势比较好;林地使用价格3元/亩,使用权限40年。也是原来一队的社员栽种。拍卖底价为1.8万元。属于商业林。(2)位于村口北部30余亩的荒地(山下就是村内公路,正面是人口聚居区,五龄家出门抬眼便能望到),只有17、18年左右的普通落叶松林木300余棵(还包括补栽的小树),长势不好,暂且估价4 000元。

由于拍卖通知下的比较突然,张五龄急了起来。因为一下子很难凑足几万元钱。在当地,一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平时家里很少(有的可能一辈子也难以)存有超过上万元的钱。他马上想到的就是好朋友李广,但李广只能拿出1万元(实际需要3万元左右)。最后他给远方的亲属家打电话帮助“拿主意”,实际也是向亲属借钱(亲属实际多少了解他买林子的情况,也是鼓动他继续努力的重要人物之一)。亲属了解情况后建议他:可以尝试通过村长弟弟老二向村长借钱。同时告诉老二,亲属的钱当天就可以通过银行到账,连本带利一起还!后来老二从村长那里拿来9 000元钱。这样基本上够得上最好的那块林地的底价。

早晨8点多,村民逐渐汇集到拍卖现场。有几个人比较积极,其中一个是赵四,家里开小型酒厂,规模不大,但比一般的农民富裕;另一个是侯五,做电炉生意(冬天比较冷时,生意能好一点);还有上次的赢家姜山,其他多数是看热闹的人。张五龄看了看几个竞争者,然后跟赵四和侯五商量:如果他们放弃,成了之后每人给1 000元,二人犹豫。这时李广故意跟老二讲话:“你大哥真够意思,一下就借给五龄1万!”这时,赵四和侯五表示同意。姜山跃跃预试,跟五龄商量:“如果你放弃,我给你3 000!” 五龄毫不迟疑:“我给你3 000,你放弃!”两人还在争执。这时,村长走过来,冲着姜山说了一句:“这回该五龄了!”

9点,拍卖开始,五龄由于没有竞争者,以1.8万元的底价拿到了转山头的林权。村口北部30余亩的荒山由于没有人要,暂时流拍。下午五龄家亲属的钱到帐,晚上,五龄还给村长弟弟1万元。过了两天,五龄分别交给赵四和侯五各1 000元。但是没有给姜山那3 000元,姜山也没要。

之后不久,张五龄通过赵云与村长进一步沟通,用3 000元购买了村口北部30余亩荒山的林权,并且村长口头答应可以免去40年的林地使用费。这期间,请赵云吃了一顿饭,赵云以电话费的名义,收了张五龄100元钱。

三、乡村林权的权利结构与合约形式

1.林权概念

关于什么是林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在学理上,不同学科领域对林权界定稍有不同。在法学界,一般认为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森林、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所有权权能的一种,使用权可以由所有者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4]

在经济学界,一般认为:“林权即为林业物权,是有关森林资源以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林业政策的核心和根本。从纵向上分析,林权权利人的权力包括林业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从横向上分析,它包括森林、林木的采伐利用权,林上、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森林景观的开发利用权、补偿权、收益权、流转权、抵押权、担保权和品种权等等”[5]。我们认为,林权可以概要表述为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体包括森林所有权和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也被称为林权客体)。

2.林权的权利结构

从不同的视角,林权的结构有不同的划分。从产权的“权利束”角度,一般将林权细化为下列权能:占有权能,即基于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法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使用权能,即林权人根据自身意志,依法对森林、林木和林地加以利用的权利。收益权能,即林权人获取森林、林木和林地收益的权利,包括获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处分权能,即林权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的权利。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是针对林权这种复合性权利整体而言的,并不是每一种具体林权都具有上述权能。同时,各种具体林权各不相同,从而使林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结合方式也各式各样。例如,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则只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情况下处分的权能。再如,林中、林下资源的采集利用权体现为林权的使用权能和收益权能的结合,林木采伐利用权体现为林权的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的结合,等等。

从产权的主体视角,林权又可以分为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私人林权。如果将林权主体和林权客体以及各种具体的权能结合起来,具体的林权结构将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多样性的特征。

在乡村社区,我们常见的林权是:集体林权和私人林权。当前的集体林权改革,一般是在集体保留森林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向私人转移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在经济学上,可以说是所有权从凝聚向发散扩展。即原有的林权所有者在其物上设定“他物权”或者说分离出“用益物权”而出现权能分离,这是典型意义的产权分割。当前我国林权的分割主要体现为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林权的用益物权是以森林资源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的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的一种关系。虽然所有权在终极意义上是一种对世权,具有绝对性,完全的排他性,但是当其权利主体在其物上设定用益权时,就生产出一种“异己”的力量。在“用益权”存续期间,所有权人对其物的价值占有的权利与“用益权人”对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是这个产权空间中相对平等互不统率的两种权利。

这样,改革后乡村社区内的林权一般呈现如下结构样式:集体森林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私人的森林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私人林权的具体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这时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人,由于所有权分权改造(分割)的原因,在具体的期限内(如40年或70年内)不再直接享有某些具体的权能,其权利的实现必须通过“用益权人”来体现。

但是由于森林资源特殊的生态效应,国家对私人林权采取了更多的限制措施,在森林的私人权属规定上带有较为浓厚的公法色彩,如私人森林使用权在设立、变更、转让、终止等各个方面均受到国家法律的一定制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本来属于私权的内容,由于“物”的复杂属性,而被保留在公权领域。较强的外部性,使私人林权的部分收益外溢。这也反映了私权与公权的冲突。可以说森林属性的复杂性,决定了乡村私人林权结构的复杂性,其权利结构中不仅包含着私人权利、集体权利,还包含着国家权利,这体现了私人林权的多元属性特征。

3.林权的合约形式

“在一个具体的真实世界中,关于经济过程的更现实的分析要求同时考虑产权结构和交易成本”[6]。林权结构通过规定个体行动方式、范围以及交易形式从而影响林业经济行为。而林权交易会产生交易费用,包括搜寻和信息费用、讨价还价和决策费用以及执行费用等。为降低林权交易费用, 以及保持林权交易的稳定与连续性, 减少风险,就需要为林权交易提供稳定预期的制度安排。这时林权合约十分重要。林权通过合约进行让渡,合约是交换权利束的有效方式。

作为林地资源流转方式的一种制度安排,林权合约规定了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或限定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而由于林地资源的复杂属性,林权权利的实现要经过长期的过程。特别是林权履行的外在环境的复杂性、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就更需要设计不同的机制以对付合约条款的不完全性。这种合约往往是关系型合约或社会性合约。这种类型的合约不仅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也包括一些默认合约。其中有正式的条款, 具有法律效力, 也可能有非正式的条款, 建立在人们的社会期待之上。

而我们知道,关系型合约一般内生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在乡村场域,私人林权的多元属性决定了林权合约的复杂性。乡村中的林权合约不仅包括法理上所确认的林权权利结构,而且包含着乡村社会结构中的重要内容。建立在具体社区里的产权,特别是不确定性产权,不仅仅是一种“市场合约性产权”,更是一种“社会合约性产权”[7]。缔约者具体的缔约过程,实际也是社会性合约(关系性合约)的签订过程。因而围绕乡村林权而展开的权利博弈过程,既展示了乡村社区结构框架下各种利益主体的微观互动,也由此呈现出乡村社区丰富而生动的日常生产与生活方式的画面。

四、乡村林权缔约中的制度结构

制度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内容。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我们一般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8]。如果我们将结构理解为构成事物的各个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稳定方式或模式(我们认为这里的结构已包含着要素),那么制度结构就可以表述为是“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合”[9]。

林权制度是林权权利结构的外显形式。一般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方式体现。而林权制度作为宏观结构若与个体行为相联系,必须建立与之相关的制度运行机制。即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林业系统等各个部门组织的共同参与才能落实实施。在乡村社区必须经由乡村社区组织以及与之相匹配的乡村社区规范。可以说我国有关林权的法律制度、法规、政策、乡村社区的《村委会组织法》以及一些乡规民约,确定了林权缔约活动的基本行动框架,也构成了乡村林权的制度结构。

L村的林权拍卖过程,林权缔约者的缔约环境整体上呈现了这一结构特征。

1.乡村林权缔约的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既确定竞争者要素的特征(竞争者的条件),也决定竞争者经济行动样式的选择(竞争者的手段)。在制度安排上,L村林权转移的方式是“拍卖”,在法理上,意味着,乡村场域内竞争者面对的应当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在这里,竞争不受任何阻碍、干扰,既没有国家政府的干预,也没有参与者的集体勾结行动影响市场机制的运行。拍卖市场是一个“原子式市场”,每个市场参与者就象物质结构中的原子一样,都是平等的主体,进出自由,信息充分。林权价格是决定竞争结局的惟一因素。

2.乡村林权缔约的法律制度结构

(1)林权转移方式的选择。L村林权转移之所以选择拍卖方式,与当时国家下发的林改方案(文件)紧密相关。(注:在实践中我们知道,我国乡村场域的许多改革都是通过上级下达文件的方式来落实。)如当时上级下发的文件《通知》中指出:“商品林实行有偿转让;公益林实行承包经营”,“在村民收入对林业依赖不高,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剩余面积较少,不便按人口转让的,可以采取依法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转让本村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所收取的林地转让金属集体经营收入,应按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合理分配。对公益林不能按人均承包经营的村,可由村林改小组讨论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把公益林的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落到实处。”(注:《XX满族自治县深化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X政发[2006]1号)。)如前文所述,L村虽地处山区,但是离市镇较近,交通便利,当地农民收入对林业依赖不高,集体所有剩余的商品林和公益林面积都为数不多,而且集中的地块较小,不便于按人口转让。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选择拍卖方式比较合适。

(2)乡村林权转移运行机制的制度安排,即林权拍卖操作主体的选择。按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乡村林权拍卖活动的运行主体,组织者。村长作为村民选出的乡村社区的代理人,有权按照乡村组织程序组织拍卖活动。

(3)林权缔约过程中缔约者的身份确认。按照我国的户籍制度,个人户籍只要属于该村,则视为该村村民,就有权进行竞拍。

(4)具体林权的权属规定(这也是林权缔约者最关心的内容)。它直接决定了该林权权属的性质以及所蕴藏的林地资源的市场价值,从而直接确定了林权的市场价格。如“黑松林”属于公益林,公益林只能转让“承包经营权和林地使用权”,对林地上的林木只有“抚育更新”的权利,而没有采伐的权利。这大大限制了其市场价格。

3.乡村林权缔约的政治结构

乡村社区内的政治规则规定了乡村共同体的层级结构、它的基本决策规则以及议程控制权的特征,直接影响了缔约者的缔约活动。在乡村社区内,处于结构位置顶层的乡村政治精英(也可能是经济精英)作为权力主体占有某种权力资源,从而具有影响、制约和控制拍卖活动并且有主动地运用拍卖规则的能力。如拍卖程序的简约处理、拍卖活动附加条款的解读以及拍卖活动中权威的施加等等,都是乡村政治规则的呈现。政治以“嵌入”的方式进入市场,并以“变通”的方式运作着法律。

4.乡村社区的社会网络

社会网络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把“在目的性行动中被获取和被动员的、嵌入在社会结构中的资源”[10],叫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不是个人拥有的东西,而是个人通过其直接或间接的社会联系而从他人那里攫取的资源。在社会网络中,社会成员因其拥有资源多少的不同及其重要性的不同而被分为不同的等级和层次。在这种根据成员拥有资源而排列的结构中,位置越高,占据这些地位的人数越少;位置越高,可供支配的资源也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