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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中国法律的转型

2009-06-08

剑南文学·经典教苑 2009年11期
关键词:制度变迁经济学转型

彭 薇

摘要:新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是制度变迁理论,该理论重点总结了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进程中的制度变迁上的理论成果,本文尝试用经济学上的制度变迁理论来分析中国的法律转型问题,希望能对目前的法律转型问题的研究有所帮助。

关键词:经济学;中国法律;转型;制度变迁

中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过程当中,如何较好的实现这个转型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尽管从总体上看,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还存在着种种不足。但是,它在法律变迁理论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却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对分析中国法制转型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一、法律制度变迁中的国家应该是辅助性的力量

国家问题是“诺思悖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他看来,国家既强有力地推进着经济的增长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从诺思悖论我们还可以发现另一个困惑,按照微观经济学的一般解释,资源的配置或经济的增长主要是市场运行的结果,更进一步是市场主体自由竞争的结果,国家弥补的是市场缺陷,诸如外部性、公共产品的供应职能等。但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结论,却不是市场主体决定着制度变迁,而是由国家主导制度的发展。这在理论上是矛盾的。在经济领域中是市场主体在发挥作用,而在制度领域中又是国家扮演主导角色。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原因主要是制度变迁分析的不彻底性。在制度变迁理论中,运用供需规律和博弈论分析制度变迁过程如果止于国家,那就必然得出制度变迁取决于国家这样一个错误结论。国家只不过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不同市场主体的自由博弈才是制度变迁的主导因素。正是这些不同市场主体的经济人行为,才使法律制度的外部利润不断内部化。国家在制度变迁中起着辅助性的作用,而不是主导性作用。

尽管国家的作用是辅助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无所作为。国家作为委托人是一个拥有合法暴力的组织,利益集团的制度创新需借助国家才能实现,同时,创制的新规则要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需要借助国家的“合法暴力”予以强制性认可和监督执行。因而国家实际上经常扮演的是“主导性”角色则是制度变迁的实证分析。

中国是一个具有深厚权力崇拜传统的民族。在中华民族的骨子里就从来没有真正排斥过权力、警惕过权力。在这样一个权力支配一切的国度里,国家也就自然被人们理解为推动法律变迁的源动力。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迅速发展,“权利本位”逐渐取代“权力本位”。我们也逐渐意识到国家的绝大部分职能本应该由社会或市场本身来执行的,而且由社会或市场来执行这些职能往往要比政府更有效率。

二、只有满足周期性和阶段性的法律变迁才可能获得成功

制度变迁理论对制度变迁过程已经做出了许多实证研究,但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诺思、林毅夫等所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都对成功的制度变迁提出了许多限制性的条件,诸如外部性利润、学习、认知与组织等等,但是这些仍不足以对中国与俄罗斯的制度变迁作出有说服力的解释。人们对两国制度变迁的分歧大于共识,表现出对制度变迁还是缺乏规律性的认识。

从理想型概念的角度,我们可以将制度变迁的整个过程分成制度停滞、制度创新和制度均衡三个阶段。但是一个制度变迁完成之后,并没有静止不动。而是在一个过渡完成后,就进入了下一个制度停滞—制度创新—制度均衡三阶段的循环。因此,制度变迁实际上就是一个又一个的以制度停滞、制度创新、制度均衡阶段而组成的循环过程,这三个阶段在本质上一致的,区别只在于不同阶段的内容和特征有所不同。

整个人类社会变迁是一个复杂而又漫长的演进过程。尽管,历史上也曾出现过社会的激变,使社会出现跳跃性的发展,但是,这种革命性的社会发展最终还是都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历史的起点”。正如伯尔曼所说,“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它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最终它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法治建设和法治国家的建立也要遵循同样的规律。中国的封建社会历史长达两千多年,人治传统源远流长,人治意识根深蒂固,法治的实现也必然会遇到种种巨大阻力和困难。

对于中国的法治进程,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着“法治浪漫主义”和“法治悲观主义”两种不切实际的想法。法律变迁的事实却是遵守阶段性规律而逐步前进的。“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制度,构成了在人类社会历史上任何文明中均发生过的社会内部的秩序化过程。而这个过程又恰恰昭示了人类诸社会法律的起源和形成的内在机制。”

改革必然是渐进的,而不可能是激进的。一个成熟的现代化或工业化的国家需要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合理的社会结构。一般来说这种社会结构应该是橄榄型的,即社会大部分成员处在中等或中上层地位,只有少数人处于高层和较高层,而处于最低阶层的人也是少数。如果仅强调经济的发展而忽视社会结构的培育,最终还是不能形成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国家。

中国的法律转型由着他自己的轨道,沿着这个轨道前进便能实现有效的法治,然而这个过程并不是孤立的,还要遵循一定的规律,违背规律的法律转型必然会遭受其群众的唾弃,也必然是失败的。

参考文献:

[1]孙立平.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的中近期趋势和隐患.战略与管理.2001(10).

[2]郝铁川.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3]韦森.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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