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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司法改革中的教条主义

2009-06-04王玉利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8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

王玉利

当前在司法界,热門的话题当属司法的改革,而逮捕权的配置又是热门中的热门。一种意见认为,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拥有司法权的法院来决定,这是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我们国家和世界接轨,法律也必须和世界接轨,也就是法律资源的配置也要效仿西方的做法,将逮捕权归属法院。听到这种论调我就想起在我国大革命初期,中国的革命道路应如何走的问题在中国共产党人中的争论。当时苏联的革命已经成功,走的是先夺取城市,然后在全国夺取革命的胜利。这种模式被当作社会主义革命的典范。很多的中国共产党人也学习了这种模式,认为中国的革命也应当走这样的路子,这是苏联革命成功的经验嘛。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刚刚建立的红军手拿大刀长矛与有机枪大炮的守城敌人苦战,使红军遭受了巨大损失。毛泽东将这种不联系实际,将国外的或书本上的理论生搬硬套的做法称之为教条主义,也叫本本主义。大喊将逮捕权配置到法院的我国的法学巨擎们又何尝不是这样呢?

进行司法资源配置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配置的理念是什么?是公正,是效率,是通过制度的合理设置,将权力合理分配到不同的部门,使各部门之间能相互制约,不使一家独大,保证公民权利的救济。

国外的逮捕权配置到法院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的,法院的司法权是独立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一种独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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