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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UCP600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

2009-06-03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信用证

曾 洁

收稿日期:2009-02-28

作者简介:曾洁(1986—),女,四川成都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摘 要:信用证使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然而,传统审单标准的不完善使得信用证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信用,直接导致信用证陷入危机。为了使信用证重焕活力,国际商会通过了第600号出版物——UCP600,对审单标准进行了修改,明确单据的内容与条件等更有利于银行的实际操作,更好的发挥出信用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通过对比UCP500,从结构、措辞和内容这三个方面对UCP600中的关于审单标准的条款进行研究,分析其变化及意义,同时回顾以往关于审单标准的不同学说及主张,综合阐述了UCP600下审单标准的新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UCP600;UCP500

中图分类号:F832.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09)01-0018-02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09.01.009本刊网址:www.hbxb.netお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一种重要手段,它利用了银行信用,将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对于卖方而言比以往其他的支付手段更加安全可靠也更为方便快捷。信用证下得以成功付款的条件是受益人提供了合格的单据,因此,何为合格单据,银行以怎样的标准来审核单据就至关重要。关于信用证开立和使用的规则,最为主要的是国际商会发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它是全世界公认的非政府机构制订的最为成功的国际惯例。

UCP首次于1933年以第82号出版物被国际商会颁布后,相继发布了六个版本。面对九十年代后信用证拒付率的提高和信用证使用率的不断下降,国际商会看到了在之前的UCP500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其过于琐碎和凌乱的缺点以及审单原则过于僵硬严格不再适用于越来越复杂多变的现实贸易,因此,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6日出版了UCP600并定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UCP600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这些修改对国际贸易中的当事人有何影响等等问题都值得我们去探索。

一、关于审单标准的理论争议

在信用证审单标准问题上,针对表面相符曾经出现了镜像标准、实质相符标准及双重标准等争议。

镜像标准是指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要与信用证条款的描述完全一致、不差分毫,向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交付的单据就要像是信用证条款中规定的单据的镜像一样。该标准过于严格,担心成为法院执行其镜像标准的受害人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虽然开证行所需要的只是机械、刻板地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相关单据,但事实上基础交易下的买方很容易就可以找到拒绝付款的借口。因此,镜像标准过于僵化,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交易,无法满足信用证实务的客观需要。

针对镜像标准的刻板人们又提出了实质相符的理论。即指在信用证的要求与提示的单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时,要求在考虑信用证交易的背景后,再分析从字面上理解是否合理。实质相符给予了银行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强了审单的灵活性,但是要求银行不仅具备银行业知识,同时具备对基础合同中相关行业专业知识的判断能力,对开证行来说无疑是个严峻的考验。同时,这也损害了信用证交易的基础——独立原则和单据审核原则,抹杀了信用证自身的存在价值。可以说,实质相符实际上就是绝对的自由裁量,相当于是没有设置标准,这对于国际贸易结算是极不安全的。 信用证审单的双重标准是指在银行和卖方之间,适用严格相符原则,以加强双方的制单、审单责任和强调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不可侵犯;在银行与买方之间,适用实质相符原则,以利于保障正常的贸易秩序和维护良好的商业道德。双重标准增强了单据审核的自主性,也赋予了银行不应具有的自由裁量权,银行很容易利用这种权利来左右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这种标准在逻辑上也是不合理的,同样一套单据,不可能在两个审核阶段在两种宽严不同的标准下均符合要求。因此,双重标准既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又不具有实践性,大多数国家都不适用该标准。

二、 UCP500关于审单标准的规定

UCP500中对于单据相符的具体要求表述为“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如果信用证列有一些条件,但并未叙明应予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这些条款,且对此不予理会。”第14条b款规定:“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当收到单据时,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它充分地体现了严格相符的审单原则,即要求“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单据表面必须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单据之间表面必须互为一致,且同一单据项下的描述不应冲突。UCP500中对于单据相符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但是我们首先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概念,即要求银行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与银行究竟依何种具体标准作为衡量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尺度完全是两回事。

由于UCP及各国立法都未对信用证审核的具体操作标准有所规定,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该标准的含义理解不同,具体掌握的尺度也就不一致,在银行和律师中间造成了严重的混乱和不确定。此外,银行作为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具有其自身的利益取向,在适用这样的审单标准时,难免会在其权利范围内自由裁量,使得严格相符要么失之于宽,要么失之于严。正是因为理论上未对严格相符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实践上的严重混乱和不确定,导致了信用证第一次交单不符率的高居不下,增加了交易成本,进而导致了信用证使用率的日渐下降。

三、UCP600中审单标准的变化

(一)规定了审核的依据是单据

UCP600第14条a款的内容,是对信用证的单据交易原则的规定。此款由UCP500的第13条a款变化而来。UCP600新的条款放弃了“合理小心resonable care”的要求,增加了“相符提示 complying presentation”。并且,UCP600专门增设了第15条,具体规定了构成了“相符提示”的条件后,相关的被指示银行、开证行、与保兑行的兑付或议付责任。

(二)审单时间的缩短

在UCP500中,银行审核单据、决定是否接受单据的时间限制是最高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内。而根据UCP600第14条b款,银行审单的时间改为“最多5个银行工作日”。

首先,这样避免了“合理时间”的认定引起纠纷。当前业务中,经常出现处理时间是否合理的争议,这一概念受到当地行业惯例的影响,而一旦诉诸法律,还受到法官主观判断的影响。UCP600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化,从根本上消除了UCP500?规定的不确定性及过于理想化给银行带来的困扰,同时也消除了法院以“不合理”为由轻易地干涉银行业务的隐患。其次可以提高信用证业务运转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拖延造成时间浪费。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审单极少需要用到7天,通常情况下一两天内就能完成。审单时间的缩短对银行和进口商处理信用证单据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使得银行必须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审单能力来提高效率,以便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正确的决定。同时银行、公司各个环节的操作人员都要更加富有效率。总之,该条款的修订,主要保护了出口商的利益,缩短了付款时间,保障了信用证的使用效率。

(三)审单的标准

第一,规定了相符交单的含义。根据 UCP600第二条(定义)中的规定:“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这是《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一次对于相符交单进行了清晰的定义。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而且要做到与UCP的相关适用条款相一致,还要做到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ISBP)一致,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才是相符单据。具体而言,当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UCP600的条款出现冲突时,信用证条款具有优先权,单据制作以信用证条款为准。当信用证条款未有明确规定时,按照UCP600的相关适用条款办理。当信用证和UCP都未对某些事项做出明确规定,这时,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就开始产生效力。

第二,严格相符原则的放松。根据 UCP600第14条d款“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相冲突。”

从UCP500、UCP600对于审单标准的表述来看,UCP500中规定,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be inconsistent with,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UCP600第14条d款规定为“不必完全一致,但不能冲突”need not be identical to,but must not conflict with。用词由inconsistent向conflict转变,表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有所放松。单词中的拼写或打字错误不构成另一个单词,从而不构成歧义的,前后不相矛盾的,可以不视为不符点。

UCP600对信用证审单标准有所放松的趋势,似乎越来越强调不符点的实质性,这里明显地吸收了国际银行标准实务与ICC的相关意见书的规定。虽然UCP600的审单标准向实质相符的标准迈进,但是我们并不能认为UCP600就是实质相符的标准。UCP600中,坚持的仍然是信用证独立原则,根据第4条a款“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以及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可见,“信用证就是信用证”银行信用证业务的对象是单据,无须考虑基础合同,也就没有必要在考虑信用证交易的背景的前提下来分析单据的字面意思,这说明UCP600中的审单标准并不是实质相符。

第三,增加了“单内相符”的要求。在UCP500下,审单标准可精炼为八字真言——“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而在 的规则之下,相符交单的涵义被扩大了: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不但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还要求单据中的数据应与单据本身的数据不相矛盾。在这一点上,说明UCP600对审单的标准更为严格了一些。但是与此同时,根据第14条e款“ 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这里将单证一致的要求分为两种:对于商业发票中一些具体行为或合同标的的描述需要与信用证的描述一致;对于除商业发票之外的其他单据可采用该商品的统称,只要不与发票及信用证规定相矛盾即可,但不能使用同一商品的另一种名称,因为这将使有关单据从表面上看涉及两种货物而缺乏彼此的联系。例如,某信用证规定所购货物为“香港鸭毛,净毛85%;12包,每包5先令”,发票描述与信用证完全一致,但提单上仅标明“香港鸭毛12包”,申请人以此为不符点而提出拒付,但被银行拒绝,因为提单使用的是与发票及信用证描述不矛盾的统称,因而是合格单据。也就是意味着对商业发票以外的其他单据,即使商品名称只是信用证上名称种类的统称,这种单据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一要求比UCP500又宽松了一些。这样的修改使得保证信用证安全性的同时,尽量减少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改变了信用证业务萎缩的现状。

结语

UCP500规定的严格相符原则过于抽象且严格,不能满足信用证审单的实际需要,直接导致当今信用证业务存在的严重问题,受益人常常因为单证不符而遭到拒付。UCP600是在UCP500的基础上,吸收各国信用证专家以及各行业权威人士的意见修订而成,它弥补了UCP500在条款设置及措词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删除了一些没有实际意义的条款,首次对贸易用语专门定义,在审单问题上,对现有的严格相符原则进行了软化处理,既不失原则性,又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操作空间,使得信用证支付在安全的前提下更加高效、快捷和方便。

参考文献:

[1]易卫中,黄素梅.信用证审单标准严格相符原则适用与软化[J].怀化学院学报,2005,(12). [2]左晓东.信用证法律研究与实务[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3:212.

[3]李晓洁,徐曙娜.国际贸易结算[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26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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