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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9-05-25李德阳杨安娜

教育前沿·综合版 2009年4期
关键词:结项申报成果

李德阳 杨安娜

在整个经济社会体制及其运行机制中,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只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是服从于其大系统的协同性要求的。随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体的产权保护及其地位将更为巩固,所有制结构调整将更加趋于合理,公共权力运用及政府职能转变将更加到位,社会中介组织将进一步发展并发挥作用,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结构将逐步形成。在这种经济体制不断趋于完善化的情况下,势必要求科技管理体制机制随之转变。

高校科技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

1.项目评审机制问题。项目评审过程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中国的各类项目评审都处于严重的暗箱操作状态,有人甚至称项目评审为合法分钱的游戏。如果把中国当年发表的全部SCI、EI论文作一个统计,看有多少成果是得到各类资助的,很有可能出现戏剧性场景。如果再考察一下,近20年所有国家重大项目的投入产出,相信人们会对当下的评审机制产生严重怀疑。人文社会科学则更具戏剧性。从横向上说,那些得到资助的成果在当年总成果的数量中肯定是少数的。从纵向上说,那些得到资助的成果的质量很多也远比不上获资助者没有得到资助时的成名作,甚至也比不上同类没有得到资助的成果的质量。这样,项目评审的最终结局是:国家的初衷与实际的结果南辕北辙,这说明我们的项目评审在制度设计层面就存在严重缺失。其次,我国的各类项目评审还存在一个认识误区,除非共识项目外,同类研究只能有一个项目中标。这种认识误区导致我国科研基金的利用效率严重低下。

由于我国项目评审机制存在着问题,高校项目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过分夸大研究能力。有的项目申报者为了把项目弄到手,在没有征得别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一些根本无法参与研究的成员(研究能力很强,相关前期研究成果较多)加到课题组中来,有些则夸大自己的研究、组织能力。这样,虽然所申报的项目被立项,但因孤军奋战或研究能力有限而无法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2.结项程序和制约机制问题。现行的组织鉴定单位只是形式主体,被鉴定单位既推荐专家、又支付鉴定费,构成了鉴定工作的行为主体。虽然项目可能没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者是研究成果质量达不到结项要求,但因有专家鉴定意见而不得不结项。不遵守结项程序,就会产生恶性两极:一部分研究能力弱的人但因有社会关系而虚假申报、虚假鉴定结项;一部分没有社会关系的人为了申报中标而在申报时把自己根本不会使用的研究方法、无法深入研究的内容都填写上,结果因无法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而结不了项。不仅如此,高校项目管理中大多还缺乏结项制约机制,导致有的项目负责人连年立项却不见其结项,有的项目经费用得所剩无几而研究工作还未开始。

3.成果评价及转化机制问题。目前我国科研成果评价和奖励主要由政府部门组织、主持和操作,专家处于行政导向和部分当事人直接间接的压力下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职责,评价中对科研费用的使用效益和成果转化效益有所忽视。发明专利审查由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论文数、成果数和专利数等成为政府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考核或排名的重要依据,不少人为谋生、获奖和晋升而科研,缺乏推广成果的动力和压力。有数字表明,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10%,实现产业化不足5%,在这些转化的科技成果中,2/3以上的靠科技人员自己联系和实施转化,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比例仅占10%左右。产学研结合机制由于缺乏普遍有效的措施,已面临多方面制约:一是研究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二是创新产品的市场前景难以准确预知,联盟各方在各自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上难以平衡;三是缺乏良好的监督机制,容易引发信用问题。

科技管理机制创新对策

科技的目的和价值在于创新,在于其成果能转化为生产力,造福于人类。因此,科技管理体制机制,要有利于培育与发展全社会创新体系,有利于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的有机结合,有助于促进持续创新。

1.建立申诉机制,保障创新性项目及时获得资助。目前我国部分科研项目管理仍禁止申诉,即使允许申诉,也设置了事实上难以跨越的障碍,使得项目申报者即使敢于申诉,最终要付出的申诉成本也高得不可企及。因此,要保证评审公正,就应该允许个人申诉,而且在申诉后,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公开申诉和答辩的机会,甚至可以把申诉提交给全国更大范围内的同行进行讨论,使创新性项目在第一时间得到政府的支持。

2.改静态立项为动态立项和静态立项相结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和共性技术瓶颈问题,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立项;曾承担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单位必须在项目鉴定或验收后方可继续予以支持,对由于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执行不力的单位,三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将先进适用、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作为专项予以安排;对于高新技术领域骨干企业解决关键技术瓶颈的自主创新项目可以连续支持,但以往承担的产业化项目和攻关项目必须鉴定验收或有阶段性成果后方可连续予以支持。

3. 加强项目全程管理,督促项目组按计划研究。首先,项目立项伊始,科研管理部门就要与科研人员签订“项目完成协议”。对于在项目计划期限内完不成研究任务的,除要求其全部退还资助及配套经费外,还可规定其三年甚至五年内不得申报项目。这样加强了项目组成员的责任心,保证项目如期完成,又可有效防止项目申报时夸大虚报。其次,项目获准立项后, 科研管理人员应将立项通知及项目管理办法及时通知并转发给项目组,并立即召开所有项目负责人会议,讲明有关的注意事项, 督促项目组严格遵守各级立项的规章制度,消除他们“申请难,结题易”的思想,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组织成员学习, 认真领会, 从而保证课题研究计划的及时顺利开展。再次,课题开题后,科研管理部门应定时监督检查课题研究的全过程,特别是做好中期检查工作,以在督查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以保证课题的有效实施。如科研管理部门可以在每年的某一时段对本校所有科研课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督促, 要求课题主持人填写一份《课题中期检查报告》上报科研管理部门。查促的内容主要包括:课题进度是否按项目合同书所预计的时间进行, 原设计方案是否改动, 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下一步科研工作的安排, 课题进展过程中是否存在困难, 是否需要科研管理人员协调解决等。对那些即将到完成期限而又未按计划完成的课题负责人要提出警告,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对确实存在困难者, 设法为其完成提供便利条件和有关支持; 对于那些超过期限又没有完成的课题, 应立即终止其研究工作, 收回课题经费; 对课题立项后半年内未启动或一年内无进展的课题,以及在研究工作中不如实履行协议者, 均撤消其课题并收回研究经费, 且在规定年限内不允许申报各级、各类课题。此外,还要对课题主持人给予批评教育, 并把课题完成情况与课题负责人的职称评定、晋升和年终考评等挂钩, 增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感,从而保证立项课题按时完成。

4. 完善创新成果的评价体制和转化机制,增强项目自主创新和成果服务社会的能力。建立和完善以发明专利、成果成熟度、市场需求量和产业化前景为主的技术创新成果评价体系,把成果转化作为鉴定的必要条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的科技项目原则上须有企业予以承接进行转化,对成果转化效益要做出负责和确实的评价,为此,要把从获得科技成果到参与成果评奖的年限延长到5年以上时间,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和公众共同依法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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