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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掌虚假医疗广告的生死权?

2009-05-22孙瑞灼

大经贸 2009年4期
关键词:医疗广告广告费用发布者

孙瑞灼

“医药广告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繁荣过,也没有像今天这样令人担忧。”日前,全国政协委员、长春市政协主席张元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用法规来严惩虚假医药广告。(3月10日《中国经济时报》)

长期以来,泛滥的虚假医疗广告让消费者难辨真假,严重危害着群众的生命健康。“由于虚假医疗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目前医疗广告违法违规的现状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在2006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就对虚假医疗广告泛滥、误导群众等现象给予了强烈抨击。近年来有关部门也曾采取许多措施对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打击,然而为何虚假医疗广告却势头不减,甚至屡罚屡犯?

2007年11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江千区人民法院就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医疗广告一案,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之规定,依法判处四名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一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当数目的罚金。就是这样一个在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的虚假医疗广告案,居然被称为“全国首例虚假医疗广告案”。由此可见,生活中违法广告者众而真正因此被判刑和处罚者少,加之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的确难以与成千上万的受害人的财产与人身损失划等号。过轻的刑期使刑法在违法广告上失去了应有的震慑力!

民事方面,《广告法》虽规定,对违法广告行为的处罚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与利润相比,这个“成本”并不算高,广告费一至五倍的罚款对于违法广告的受益人来说,无疑是隔靴搔痒。而且这笔钱早已被加到成本里由消费者埋了单,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违法成本”过低导致虚假药品广告盛行,要杜绝虚假医疗广告,让消费者不再“吃错药”,就必须从加大虚假医疗广告的违法成本入手,切实加大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而这需依赖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相关部门执法力度的进一步加强,还消费者一个真正健康放心的消费环境。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消费意识,避免盲目上当。

(编辑:毛丽丽卢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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