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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河公务船适用规范的研究

2009-05-21

科教导刊 2009年33期
关键词:内河规范

谭 涌

摘要解读现行内河公务船所适用的规范,阐述对公务船的一些概念理解,提出了一些对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内河 公务船 规范

中图分类号:F550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现行的内河船舶规范中,没有对公务船进行明确的定义,也没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更没有专门的规范及规则。因此,公务船的设计、审图、建造和检验通常参照的是普通船舶的规定来进行,所遵循的规范体系主要有《钢质内河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1997)、《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内河小型船舶建造规范》(2006)等。由于所遵行的规范体系众多,使得在进行公务船设计、审图、建造及检验中感到非常繁杂,不知所措。本文着重阐述对公务船的一些相关定义理解,对现行规范的规定,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并希望建立独立的内河公务船检验规定。

1 关于公务船一些概念的探讨

1.1 公务船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章第五十六条(三)规定:"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从《登记条例》上来理解,显然,公务船与其它船舶分类的区别在于使用目的,即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如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和执法行为,还有参加搜寻救助、执行消防指挥以及一些非商业性服务的接待工作。另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中对公务船的定义为:公务船(PublicVessel)指专为政府服务,执行政府公务的各种船舶。其司法解释为公务船不必然是政府所有的船舶。

对公务船与非公务船的划分,其目的在于确定各自的法律适用范围。公务船因专用于执行政府公务而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海上拖带、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等章节的规定一般也不适用公务船。

公务船可按具体功能或用途细分为海事船、监督船、指挥船、航标船、消防船等。另外还有一些为公务船提供辅助服务的如供应船、趸船等是否为公务船还不够明确。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的定义上来理解,如船舶使用目的非直接用于行政管理,而只是用于辅助目的,则不可认定为公务船。因此笔者认为这些供应船、趸船不属于公务船之类。

1.2 公务船上人员的认定

根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以下简称“04法规”)规定,乘客系指下属以外的船上人员:船长和船员,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者参加该船业务的人员及1周岁以下儿童。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为客船。

由于公务船的性质和特点,有时船上要载公务人员,有时也要载被救助人员或接待一些人员。那么对这些人员与乘客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公务人员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务船上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归属于船上从事该船业务的人员,不应属于乘客范围内。当然,公务人员的数量也必须限定。如公务人员中有船员资格,在船上行使船员职责时认定其为船员。受接待人员按规定应属于乘客范围内。因为公务船是作为接待或运输使用,不管是专门还是兼作,对乘客的安全性、舒适性要求不会低于普通客船,那么这类公务船应符合各类法规对客船的要求.而对于那些一般公务船来说(除了某些专业救助类船舶外),在执行公务时,如有紧急危险情况救助人员时,一般是临时占用船上空间,不会长时间让被救人员安置在船上,另一方面在这种危险情况下对于被救人员来说最重要的不是舒适性而是安全性,因此可以相对于客船来说适当放宽一些条件。

公务船对稳性有特殊要求。引入公务人员和被救人员的概念后,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这两类人员的情况。即在计算稳性时,应假定当班船员、公务人员位于各自工作岗位上,其他船员、公务人员和被救人员位于各自舱室内或甲板上。在稳性特殊要求中,要求乘员集中一舷引起的倾侧力矩或力臂作用下,从复原力矩或力臂曲线求得的静顷角应不大于极限静顷角。

1.3 高速船的认定

目前专门关于高速船的规范有两个即《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1997)(以下简称“97内高规”)和《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以下简称“02内高规”)。

“97内高规”规定高速船适用范围为:航行于我国内河船长5m及以上至50m以下,航速V≥3.7▽0.1667m/s且V≥18km/h的客船。由于小型公务船一般对快速性要求较高,且排水体积较小,非常容易符合“97内高规”中对航速的要求。经调查,嘉兴市港航管理部门所拥有海事艇中有12.8m艇、14m艇和18m艇等几种船型,排水体积都在30m3以下,航速在24~34km/h范围内,全部都满足“97内高规”对航速的要求。如果载客人数超过12人,则符合《内高规》要求,属于高速船。显然,“97内高规”比“04法规”在船体结构、轮机、电气等方面要求高许多,如要符合“97内高规”则会带来工艺难度增大、船舶造价增加等结果。

而“02内高规”中规定高速船适用范围如下:(1)船长大于和等于15m,其最大航速V≥3.7▽0.1667m/s的船舶;(2)船长5m至15m(不包括15m),其最大航速V≥3.7▽0.1667m/s,且V≥18km/h的船舶;(3)符合(1)或(2)条件的货船系装载非危险品,且载货量不大于100t的货船。与“97内高规”相比,最突出的不同之处就是在于“02内高规”对于船(下转第132页)(上接第126页)舶种类的限制没有仅限于客船,而是扩及到大部分的船舶。显然,新规范的要求提高了,表明规范的编写者思路是对高速船的安全要求增大,扩大了高速船的类型。

笔者认为“97内高规”与“02内高规”对高速船速度的规定显得偏低。根据调查,近几年来在杭嘉湖地区航行的港监船以及嘉兴市的几家船厂为外省市单位所建造的公务船中,航速一般为24~34km/h,参照的是普通船舶的规范,在航行过程中没有因结构不合“02内高规”要求而出现结构问题发生事故。在此建议在新编的“内高规”中提高船舶速度的底限,至少要求V≥30km/h才能认定为高速船。

2 个人设想

提高对公务船舶重要性、特殊性的认识。请海事局、规范所、船级社、船检机构及各使用单位加强对公务船舶特殊法律地位的宣传,完善对公务船建造、管理、使用制度,满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船舶的要求,更有效的发挥公务船的职能,保障船舶及公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公务船特殊情况及要求,尽早出台单独的《内河公务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与《内河公务船入级与建造规范》,使得公务船的建造、检验及使用有更具体、适应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

[2]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1997.

[3]内河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02.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5.

[5]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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