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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错位:茅盾文本解读的三种误区

2009-05-13陈桂良

文艺理论与批评 2009年2期
关键词:茅盾评判现实主义

陈桂良

随着上世纪80年代末“重写文学史”风潮的兴起,文学研究领域出现了批评标准和研究指导思想的大转换,茅盾及其代表的现实主义文学受到了极大的质疑,甚至是不符客观实际的否定,诸如某些“重读《子夜》”的文章,在对文本未作认真细读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就判定《子夜》是一部有“重大艺术缺陷”的作品,并由此推导出茅盾注定要陷入“残酷的悲剧现实”中的可怕结论;还有片面地断言《子夜》是“一份高级形式的社会文件,因而是一次不足为训的文学尝试”,等等,这样的评论,看似有些耸人听闻,实则是一种带有情绪化的偏激之辞,因此也是难以令人信服的。

作为中国现代文学史上经典作家的茅盾,其创作开创了中国新文学的一种现实主义传统,其艺术经验曾经影响了一代又一代作家,对其创作成就与艺术经验进行较为全面的、深层次的思考,不仅涉及到对一个著名作家如何进行全面的、历史的、整体的科学研究与评价的问题,关系到如何通过对某一代表性作家在某个创作领域取得的独创性成就的深入挖掘,以实现对一种创作传统、创作思想的切实把握问题,更重要的是,它还关涉到对整个中国新文学历史经验的总结问题。

“茅盾是一个生动的‘个体,茅盾及其创作的价值是在一个特定的价值系统范围内。当以往‘历史性的评价作为一种先验判断规范着茅盾研究时,研究只成为对“规范”的一种诠释或验证,‘个体的生动性就无从体现;尤其是当‘规范成为一种无所不包的价值评判标准时,茅盾的成就也就无所不包,这显然不符合实际”。但对茅盾的创作成就采取以偏概全,简单否定的做法,也并不可取。对茅盾及其创作价值的研究,我们需要的是从其独特性上揭示作家的创作特征与价值。并将此上升为文学史现象研究,这才有助于茅盾研究的拓展与深化。通过对以往研究的审视和反思,我们发现对茅盾创作作出错位评价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纯艺术观”否定社会价值观;二是不同文学思潮影响下的文学创作评价的错位;三是思想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对立与分离。本文拟就此加以分析与讨论,以揭示茅盾创作的独特性艺术成就,推动茅盾研究的深入发展。

茅盾创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坚持文学的社会价值取向,注重文学对现实人生的积极参与。这种重视社会价值取向的文学价值观,在某些人看来,在多种文学观念并存的中国现代文学整体格局中,并不是作家应有的选择,甚至是应该加以摒弃。理由是影响茅盾艺术才能充分发挥的主要“障碍”是“社会要求太重”(夏志清)。这里便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讨论。

首先,对茅盾重视社会价值取向文学观的价值定位问题的讨论。文学重视社会价值取向,用写实的方法进行创作,在创作中体现积极参与社会现实的精神,可说是中国传统文学的主导倾向。从曹丕的“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到白居易的“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直至梁启超提出的“小说救国”论,便都是此种精神的反映。中国新文学开创期,文学对于社会功利性的追求也要大于或重于对于艺术形式的探求。新文学的旗手鲁迅先生弃医从文,其文学创作通过“揭示病苦,引起疗救的注意”,以达到思想启蒙,改造国民性,从根本上“立人”之目的,同样表现出鲁迅对国民性改造问题的关注和民族命运的焦虑。其文学创作重视社会价值取向,积极参与社会现实的精神显而易见。茅盾是继鲁迅之后又一具有极强社会使命意识的文学作家,强烈的社会参与意识总是使他的创作紧紧联系着时代与社会的脉动,时代性与社会性成为其创作的显著特征。但他的重视社会价值取向文学观的形成确立却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茅盾是从“五四”走来的一代文学新人,他从1916年开始走上文学道路,至20年代末期才正式开始文学创作。之前,他曾有过十年之久从事文学理论和批评,兼收并蓄,广纳博取,在对各种文学思潮作过一番“穷本溯源”的探索与思考后,才对重视社会价值取向的现实主义文学观作出了抉择。其依据正是20世纪现实主义文学思潮的时代适应性,而客观的社会现实情势恰恰印证了现实主义有着不竭的生命力。正如他后来所说:“五四”以来的文章已经从事实上证明,有以各种各样主义出发的,“但时代的客观的需要是写实主义,所以写实文学成了主潮”。应当说,这既是一种艰难的选择,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时代的客观的需要”是新文学谋求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条件,重视社会价值取向的现实主义文学成为中国现代文学的主潮也是势所必然。由此看来,中国新文学作家对各种外来文艺思潮的选择偏重在现实主义,便是顺理成章的了。可见,社会价值观之所以受到广泛重视,是受制于急剧变动的现代中国社会的现实关系,与现代中国社会的历史重心曾向其倾斜密切相关。因而,茅盾选择文学的社会价值观的合理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对文学历史现象进行价值判断应有的态度和标准的讨论。文学的社会价值取向始终居于中国现代文学的主导地位,而鼓吹非功利观念的“纯艺术”文学却没有形成很大的气候,这是受制于急剧变动的现代中国社会的现实关系。因此,简单地以“纯艺术观”否定茅盾创作的社会价值观就会存在较大的片面性。其一,对一种文学历史现象进行价值评判,应持有一种历史唯物主义态度。因为用今天的文学眼光评判是一回事,用历史的文学眼光评判又是一回事,尤其是当历史的重心向着某种文学价值观念倾斜的时候。其二,进行价值评判的标准应该是统一的。即对纯艺术的文学采用纯艺术观来评判,对重现社会价值取向的文学则采用社会价值观进行评判,不能简单地以这一文学观来否定另一文学观。即使在坚持社会价值取向的文学观处于中国现代文学的中心位置时,纯艺术的文学观还有它存在的必要,更何况在文学观念趋于多样化的现代文学格局中。其三,我们提倡对以往的文学历史现象进行认真反思的研究。如对茅盾及其创作作探索性反思,即使是批评严厉,措辞尖锐,但反思所能触及以往研究中的弊端,那就有助于研究的深入,这远比那种带有情绪化地做几篇简单的肯定或否定的文章要强得多。因此,简单地拿“纯艺术观”来否定社会价值观,势必会陷入评判的误区。

茅盾创作的现实主义“范式”,应该有特定的意义范畴。它通常是指茅盾于20世纪30年代初期对一种新的创作方法的探求,而后形成的一种注重社会分析的大规模“解剖社会”的创作范式。其基本特征是根据“社会剖析”的要求,在社会批判中注重科学的理性分析,甚至强调用社会科学理论指导创作。此种范式,形成于《子夜》,流行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大量的文学创作中,一度成为左右中国新文学历史的最强劲的文学潮流。然而至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现代主义文学思潮的风行和对作家作品的重评重估,茅盾创作的“范式”开始受到质疑。有的研究者认为:艺术创作是以形象思维为特征的,

茅盾如此执着于偏重逻辑思维的理性分析,怎么能避免创作的概念化呢?由此得出《子夜》是“一份高级形式的社会文件”。在这里,对茅盾创作的现实主义范式的价值体系和艺术范畴有必要作一番梳理。首先,茅盾创作的现实性主义范式有着自己的价值体系和艺术范畴,若用当今风行的现代主义思潮、理论去评价,势必造成错位。90年代有中国学者把茅盾革出中国20世纪十大小说家之列,而日本的英国文学研究者筱田一士却把茅盾的《子夜》列为“20世界文学上杰出的十部巨作”,即“20世纪世界十大小说”之一,其评判标准就在于“把20世纪小说看成是现代主义和现实主义两派根据小说创造的原点而针锋相对相互竞争的文学”,而“坚持现实主义小说创造的原点”的《子夜》,正是“同时代的世界文学上具有先驱性的存在”。这当然只是一家之言,未必具有客观真理性。然而这位外国学者从20世纪诸种文学思潮并存、共竞的角度立论,分析20世纪世界文学仍是两大流派的“竞争”,作出20世纪现实主义小说仍具有“创造的原点”价值的评判,却可以启引我们思考,从20世纪文学思潮的整体走向考量茅盾的现实主义范式在特定文学思潮影响下所具有的意义和价值,所作出的评判是符合其自身价值体系的,也才具有历史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其次,对理性的“介入方式”的理解,也是合理评价茅盾创作“范式”的关键。因为茅盾在20世纪30年代的文学创作中特别强调“理性论”,强调社会科学理论在创作中的指导作用,有的研究者便将理性的“指导作用”理解为是直接的“介入”,由此得出创作“概念化”的判断。事实上,社会科学理论作为非文学因素在文学创作中的参与是有限度的,并非可以独往独来地孤立进行。具体地说,它必须依附于、渗透于形象思维中,丰富和深化形象思维的内涵,才能获得显著的艺术效果。对此只要考察茅盾的创作理论和实践,就可以得到印证。在20世纪30年代初的革命文学论争中,人们所熟知的茅盾对蒋光慈作品的徒有“革命”名字的“高头讲章”的严厉批评;对阳翰笙《地泉》三部曲等作品的公式主义所作的尖锐批评,几乎都是围绕概念化进行的,指出这类作品只是“理智地”得出结论,而不是让读者“被激动而鼓舞而潜移默向于不知不觉”,并提出艺术作品必须具备的“两个必要条件”:即“社会现象全部(非片面)的认识”和“感情地去影响读者的艺术手腕”。在这里,茅盾既强调了作家对社会现象要理性地全面认识,同时也不忽略创作要用形象思维的“艺术手腕”。可见,理性的参与是有条件的。那么,在创作中,两者之间又如何才能达到和谐统一、水乳交融呢?茅盾在创作中十分重视理性分析,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创作是以理性贯穿始终的。如《子夜》的艺术思路的确是循着既定的主题进行的,但并非只是对主题作简单的图解,吸引读者,产生感人艺术效果的恰恰是人物感人的命运遭遇和形象塑造所产生的美学力量。读者从作品中感受到的,并不是那个抽象的主题,而是作者对人物复杂性格的丰富形象描写,对人物命运的创造性探索,以及对生活场景的精彩描述。其原因是在创作过程中理性的参与只是侧重于创作初期对材料的综合、分析、研究及对人物命运所作的初步设计;在具体创作阶段,更多则是通过形象思维把研究所得的材料加以艺术形象化。

思想价值与艺术价值是评判一部文艺作品标准的两个方面,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从一开始创作起,茅盾就十分重视作品的思想价值,甚至直言不讳地说,自己的创作总是“从一个社会科学命题开始的”,这对于持“纯艺术观”的人来说,的确是十分出格的。于是,某些研究者对茅盾创作艺术评价之前,便形成了一个先在判断,即思想大于艺术。这既不是在对文本细致解读以后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对作品思想与艺术结合的评价方式所得出的必然结果。因此,对由于评价方式而造成的价值误区有必要加以澄清。

首先,要避免“范式化”的思维方式。“范式化”思维的特征,是将作家的创作局限在一种固定不变的“范式”(即先在判断)中,并以此为基础(不是以创作文本为基础)来解读作品,评判作品。如此得出的结论,势必会造成价值的错位。茅盾的创作注重作品的思想价值,与他创作之初坚持文学的社会价值取向是一脉相承的。他的这种强烈的历史使命意识和社会价值观念,正是在中国特有的政治历史背景下形成的。然而,茅盾在注重作品思想价值的同时,也深知文学作品中艺术价值的重要性,并能创造性地遵循艺术创作的内在发展规律,对中国现代小说创作做出了开创性贡献,留下了多样艺术创造经验,这是有目共睹的。以往读茅盾的一个误区,便是对其“艺术价值”评判的缺失或不经意。我们认为对茅盾创作的评判,宜从细致解读创作文本开始,避免“范式化”的思维方式,在分析作品思想价值的同时,更要深入挖掘其潜在的艺术价值,如此才能对茅盾创作作出科学、准确的评判。

其次,要坚持思想价值与艺术相统一的评判标准。在“纯艺术观”看来,文学作品的思想价值与艺术价值是对立的,即作家重视作品思想价值的表现,就会忽略艺术价值的存在;相反,重视作品艺术价值的表现,同样也会淡化思想价值的作用。在茅盾的创作中,注重作品思想价值的表现是十分明显的,与此同时他也没有因此忽略作品艺术价值的存在,原因是他在两者之间找到了有机结合的平衡点。作为现实主义作家的茅盾,他的“社会批判”的思想主题并不是通过“概念化”来表现,而是借助形象来表现的。“正是因为思想始终内化于形象中,作家的典型塑造才成为一个浑圆的艺术整体;形象揉合了思想,社会的批判和分析才有深度与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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