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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

2009-05-12冯忠明

科教导刊 2009年32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应收账款

魏 娜 冯忠明

摘要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存在质权人单方办理登记、自助登记、弱化管理职能等缺陷。笔者从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概念、特点、登记方式及现实意义解析这一制度,提出了应收账款登记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双重影响, 在推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希望引起商业银行的重视。并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与完善措施,希望能对这一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有所裨益。

关键词应收账款 质押登记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我国中小企业由于经营风险高、信用等级低,商业银行一般不愿意贷款给小企业。即使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银行也要企业提供担保。我国《物权法》对应收账款出质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有现实意义的,它们可以用应收账款第三方付款人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不足的缺陷,获取银行等债权人的信任,这就能使企业更好地使用应收账款资源,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但是,对于另一方的信贷机构来说,在如今这一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做好风险防范和成本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007 年10 月1 日实施的《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然而这一制度仍有不尽完善之处,值得我们仔细研究并探寻行之有效的方法。

1 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及特点

应收账款主要是会计学上的概念,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将其界定为: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此债权而设立的质权称之为应收账款质押,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属于权利质权, 应适用权利质权的普遍性原则。但是,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权还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债务;其次,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可以是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有稳定预期的未来债权;最后,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我们应注意,并不是所有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可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具有财产性,合法性,可转让性和特定性等特点。

2 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及公示模式

应收账款是一种普通债权,但是因为法律的规定,使其能够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因此,通过怎样的制度构建以使质押权人达到控制质押权利的目的是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要解决的关键问题。纵观各国法律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种制度构建模式:

2.1 “书面合同+ 债权证书交付”模式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用此种模式,即希望在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之后,通过转移债权证书的占有达到控制和公示的机能。债权虽为无形财产,但仍可以通过移转债权证书的占有达到控制和公示的机能。但是,因为没有区分债权证书和有价证券,此种公示模式存在偏差之处。有价证券包含债权本身,与债权融为一体,不可分割,因此证券的交付为较理想的公示方法。而债权证书的作用仅仅是从外部证明债权的存在,其交付后出质人就该债权仍然享有的处分权,作为一种证明文件的债权证书,如果出质人不讲信用而将应收账款再次出质,权利冲突就不可避免。笔者认为,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出质人的背信行为,出质人应将该证书交付质权人,但交付证书并非质权成立或生效的要件,仅是出质人的一项义务。

2.2 “书面合同+ 通知第三债务人+ 债权证书交付”模式

此种模式为《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所采用,设立目的是希望通过对第三债务人设质,通知使其知悉新的履行对象,一般第三人要想知道债权质押的事实也可以向第三债务人查询。事实上,这种公示方式也有不妥之处,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公示的作用尚且值得怀疑。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并不完善,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有及时告知的义务,债务人的道德风险难以防范。另外,要对出质人的财富和信用作出正确的判断也很困难,因为通知第三债务人并不能使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从外部清楚地知道质权的存在。

2.3 “书面合同+ 登记”模式

我国《物权法》即采用这一模式,从理论上讲,相比较以上两种方式,登记是比较理想的公示方式:公权利的介入可以更有利的保障这种制度,应收账款之上存在质权的事实能向所有外部第三人清晰的显示,体现了这一债权的物权化。不过,登记的公示机能发挥作用,在实践中也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会增加融资成本,暴露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交易伙伴等。我们应认识到,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可能完美,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时有冲突。由于一个国家担保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其金融体系的稳定,相比较效率价值我们应该更关注安全价值,当然效率价值也不能忽视,因此,登记制度的设计就尤为重要。

3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缺陷

200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 并建立了电子化登记平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自10月8日起在上海正式上线与启用。但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存在制度设计上的一些缺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待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质权人单方登记存在制度设计上的弊端。由质权人单方登记剥夺了出质人、第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第二,系统自助办理登记,使国家登记机构的管理职能流于形式。《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 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 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由此看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为系统自助办理登记,相对于作为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我国担保登记制度,显然弱化和缺失了国家登记机构的管理职能。

第三,账款的描述不具有可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第十五条规定: “应收账款的描述, 既可做概括性描述, 也可做具体描述, 但应达到可以确定所出质的应收账款的目的。应收账款的概括性描述可以使用‘XX 公司未来3 个月到期的所有应收账款, 或‘XX 公司未来6个月到期的对YY 公司的所有应收账款等。”由此看出,这一描述太笼统,最基本的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都没有要求写明,出现争议时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建议做出较细化规定,便于实践中的操作。

第四,最长登记期限的规定没有合理依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 登记期限以年计算, 最长不得超过5 年。登记期限届满, 质押登记失效。”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才有了质押制度的存在。规定5年的登记期限过于草率,建议依据主债权合同和质押合同约定的期限而设定质押登记期限,这也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

4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将应收账款列入担保财产的范围,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中小企业开拓融资渠道,也有利于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可以预见,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将成为各银行机构今后一段时期内积极开展的新业务,将对商业银行产生重要的影响。

4.1 应收账款出质有利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

作为我国现代担保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收账款质押即有助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又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一方面,银行可供选择的担保手段非常有限,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有利于银行进行业务创新及拓展客户群。银行通过应收账款作融资担保, 扩大了银企合作的范围,丰富了银行的金融衍生业务品种,有利于银行改善信贷结构,促进银行自身的快速健康发展。另一方面, 作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金钱财产,应收账款出质在不影响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同时,扩大了企业可供融资担保的财产范围,非常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对于一些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更为重要, 它们可以充分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获取急需的资金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4.2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一把“双刃剑”

应收账款登记存在自身的很多缺陷,这加大了商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但是,与传统的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相比,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具有自己的优点。首先,扩大了登记办理的空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连接互联网的电脑成为登记公示系统的信息录入终端, 不受地域与管辖限制,不用亲自到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和办理登记;其次,程序简便, 节约时间。作为登记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进行形式性审查;再次,登记过程简单,成本低。由质权人录入的登记内容,只要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登记要素齐全, 就可以即刻完成登记并获取登记证明;最后,查询方便。任何社会公众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4.3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则有待完善, 银行质权实现风险高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制定的过于简单,在实施中未能切实保障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交易安全。由此看出,即使法律法规允许应收账款质押,若银行的担保质权得不到法律、法规的切实有效保护,就会使应收账款质押成为高风险的业务,银行只能会对此种质押担保敬而远之,那么这些法律、法规就会在现实中失去应有的意义,难以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鉴于应收账款质押的以上优势和缺陷,商业银行应尽量完善自己应对这一业务的措施,如结合业务实际合理选择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灵活运用各种担保方式强化综合配套措施,建立严格的应收账款登记管理内控制度,加强应收账款质权的行使与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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