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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科研合同规范策略

2009-04-26巩桦谕

现代企业 2009年3期
关键词:科研单位委托契约

巩 峥 巩桦谕

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早已对契约理论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我国学者在经济领域对契约的研究已经从宏观研究深入到微观领域,并结合中国改革开放的实际丰富和发展了契约理论。在研究内容上主要针对企业的制度建设和对经理人的激励上。在科研领域运用契约理论进行研究是最近几年的事,主要有两类:第一是对聘任合同的缺陷及其影响的研究。这些研究着重对比发达国家和我国的科研人员聘任合同,对我国科研人员聘任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提得比较详细,对后续研究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可惜的是这种详细的研究数量比较少,并且只研究了合同的表面条文而缺少对合同背后隐藏着的经济关系的揭示。第二对科研单位组织契约性质的考察。这类研究主要是将契约理论及其相关的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用到科研单位领域,揭示出科研单位组织是有一系列契约联结而成的、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科研单位具有契约性质、科研单位契约形式的选择是由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这些研究为我们看待科研单位组织提供了新的视角,为科研领域各项改革提供了新的研究工具,但是这些研究目前都还是比较概括性的,缺少对具体对象的深入研究。本文针对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建议采用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科研合同制的运作机理,提出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科研合同规范策略。

一、契约理论

国外尤其是欧美国家早已对契约理论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在我国的研究中,杨瑞龙和周业安把交易费用分解为契约费用和监督费用两部分来研究所有权分配契约的选择,得出了简单交易用单边治理,复杂交易用共同治理的结论。盛乐认为契约交易是关于产权的交易,信息不对称是契约设计的关键。并以人力资本产权界定费用出发建立模型分析了不同情况下的最优契约类型。陈国富对契约理论的演进与制度变迁进行了梳理。周明,何炼成用建立模型的方法研究了我国国有企业企业家人力资本收益权的界定和人力资本供给的约束机制问题,并提出正是人力资本产权残缺造成了国有企业企业家人力资本供给的不足。

二、科研合同的内涵与特征

“科研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科研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科研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科研合同的标的为提供科研的行为。提供科研的行为包括提供现存的科研成果,对尚未存在的科研进行开发以及提供与科研有关的辅助性帮助等行为,即《合同法》中所称的科研开发、转让、科研咨询和服务行为。科研是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原理而形成的,是作用于自然界一切物质设备的操作方法和技能。科研是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科研合同属特种买卖合同。

2.科研合同的履行具有特殊性。因为科研合同的转让,实质上是一种科研许可,即一方允许另一方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他们所拥有的科研。

3.科研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也就是一方进行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另一方支付价款或报酬。科研合同当事人具有广泛性与特定性。

4.按《合同法》规定,科研合同可分为四类:“科研开发合同、科研转让合同、科研咨询合同、科研服务合

同”。

三、科研合同性质——一个特别的不完全契约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一项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每年签订的经济合同大约有20亿份,但履约率只有50%左右”。科学史上的诸多事实提醒我们,科研活动充满了风险与不确定性,因此,“在科学研究中,失败多于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将科研合同的顺利结题视为科研成功的话,那么,科研活动“失败多于成功”的常识与科研项目“成功多于失败”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需要我们进行合理解释的重要问题。新古典契约理论中“完全契约”的假设与“真实世界”的情况相去甚远。因为完全契约要求“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科研单位的合同是不完全契约。

1.作为不完全契约的科研单位的合同,具有不清晰契约的特征。科研单位的合同的不清晰契约特征主要是特指科研单位的合同在激励条款与惩罚条款方面的不清晰。而科研单位的合同之所以具有不清晰契约的特征,则是因为科研市场是一个“市场半径”很小的“重复博弈”市场。因此,尽管科研单位的合同中的激励条款与惩罚条款都是以默认契约的形式出现。不过,因为科研经费主管部门与科研项目申请人之间的博弈,是在“市场半径”很小的科研市场上的重复博弈,而科研市场又具有一套迥异于其他市场的激励与惩罚机制。所以,科研项目申请人会为了更为长远的预期收益而分外珍惜自己的个人声誉,从而竭尽全力地使科研单位的合同顺利履约。

2.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默认契约有助于顺利履约,但是,缔约方实际上并不存在将默认契约的自我履约的边界不断外移的内在动力。因此,经验地看,虽然科研单位的合同中默认契约的自我履约范围会比科研单位的合同中成文的显性契约所规定的自我履约范围要大,但并不会大太多。

3.科研单位的合同制中委托——代理关系的核心实际上是科研资源控制权和科研成果索取权。我们将科研单位的合同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描述为一个复杂的委托——代理链。由于处于委托——代理链上游的单位员工(委托人)根本不可能对处于委托——代理链下游的单位员工(代理人)进行全方位连续监督,而科研活动的高风险又使得单位员工的努力程度与科研绩效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再加上其他单位员工以各种微妙的方式对科研成果的攫取或分享。因此,处于委托——代理链下游的单位员工通常很难获得全部的预期净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员工会不断修正自己的预期收益值,他们的次优选择包括隐匿信息、消极怠工以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等等。从而争取个人效用在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

四、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科研合同的规范策略

1.制定科研单位防范合同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指管理层制订的、以保证达到一定目的的方针和程序,科研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时,应特别注意“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授权与批准”、“财产的实物控制”等原则,同时对部门之间的协调、牵制等也应作相应的规定。防范合同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合同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一些:批准权;明确员工的职责分工,防止有关人员对正常业务图谋不轨的舞弊行为。职责分工包括:指派不同人员分别承担批准业务、记录业务和保管财产的职责;凭证和账单的设置和使用,保证业务和活动得到正确的记载;对财产及其记录的接触和使用要有保护措施;对已经登记的业务及其计价要进行复核等。

2.实行财务人员的集中管理和财务专员制度。科研单位应实行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制度。科研单位内各部门财务人员的人事管理权归科研单位所有,并在科研单位内部形成财务人员适当进行流动的机制;对财务人员的职权与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以保证他们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3.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内容。①注意条款内容中的陷阱。审查合同时应结合签约原始文件,看是否存在遗漏和不一致之处;如果有相抵触或者末被真实确认原意的地方,要认真审查合同的文字,看它是否准确明了地表达了签约当事人的意思。②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的条款应该完备,即起码应具备《合同法》要求的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如:标的、价格、数量、合同的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如有合同示范文本,最好以示范文本为基础考虑合同条款的具体款项。③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体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考虑:此次的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完备;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无与法律、法规或国际惯例相悖之处。

4.健全考核办法,实施有效激励。为了保证科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并使之不断地得到完善,科研单位必须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看科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遵循,执行中有何成绩,出现了什么问题,为什么某项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执行或不完全执行,估计可能产生或已经造成什么后果。同时在检查与考核过程中,不断发现制度本身不完善或需要改进的地方,以便及时做出相应的改进。对于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规违章的,坚决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与职务升降挂钩。只有做到压力与动力相结合,才能最终达到有效内部控制的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兵器工业集团第二一二研究所、第二零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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