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证券无纸化立法的几点思考
2009-04-21范健
社会科学 2009年3期
范 健
摘 要:我国早已在证券市场实行了证券无纸化,但《证券法》却未充分体现这一重大变革,导致证券市场中的许多问题都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因此,确实有必要认真考虑就我国证券无纸化进行立法。在证券无纸化的立法模式、指导思想及无纸化方式等问题上,都应立足于我国证券法体系的全面梳理。在证券投资者的证券权益确认及法律维护机制方面,我国也应超越西方国家的一般规定而作合理设计。
关键词:证券无纸化;立法模式;指导思想;证券无纸化方式;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DF.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9)03-0098-06
作者简介:范 健,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江苏 南京 210093)
一、证券无纸化的立法需求
早期的证券均表现为实物券,在发行时需要制作成实物券形式,并实际交付给投资者由投资者占有。在证券交易中,无记名证券需要将证券实际交付给受让人,记名证券还需在发行人或其代理人维护的登记簿册中进行过户登记。因此,早期的证券交易存在手续繁琐的证券移转与变更登记的问题,导致交易效率极为低下。随着证券交易数量的急剧扩大,这种原始的证券交易方式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于是,1967-1970 年在美国华尔街爆发了历史上著名的“文件危机”(“paperwork crunch”)。为了应对“文件危机”,美国证券市场发展出了使证券“非移动化”(immobilization)的证券集中存管制度。该项制度逐渐成为各国证券市场普遍采行的制度。为此,各国普遍建立了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CSD),并依托该机构,使证券“非移动化”程度得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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