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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该不该把新闻人物的“身份”放到新闻报道的标题上

2009-04-14郭延庆

活力 2009年24期
关键词:新闻人物标题报道

张 弘 郭延庆

[关键词]新闻人物:身份;报道;标题

说到“身份”,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它的含意。

《现代汉语词典》对“身份”的解释是:一是指自身所处的地位。二是指受人尊重的地位。笔者要说的“身份”是“自身所处的地位”。那么该不该把新闻人物“所处的地位”放在新闻报道的标题上呢?

目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有些媒体的编辑为了吸引受众眼球、增加阅读率,甚至为了产生轰动效应而在处理新闻标题的时候“大做文章”,其中将新闻人物的特殊“身份”放在标题上就是一种方式,笔者这里所说的“身份”并不是指与新闻事件紧密相联的“身份”。举个例子:

2009年7月18日,《河南商报》(A8版现场版)报道了一条因醉驾连撞11人,其中2人死亡的新闻。其主题为《男子酒后驾车连撞11人》,副题为《致2人死亡2人重伤肇事者是执法局工作人员,车也是执法局的》。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傅某是在被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又是在八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而并非是在执行执法公务的过程中,驾驶与执法工作无关的车辆肇的事,这些都与执法局工作人员的“身份”无关,他仅仅是一名驾车行驶在路上的驾驶人。虽然文中引用死者家属的话对肇事司机和车辆进行了“定性”,但这也仅是死者家属带有主观色彩的观点。

笔者认为,肇事司机和车辆所在单位并不是这一事件的主要新闻点,编辑在制作标题时把一个与新闻事件没有赢接关系、且定性暂时有些含糊的新闻素材——“肇事者是执法局工作人员,车也是执法局的”放在副标题上,实在是太过“刺眼”,似乎有“可让我抓到一个倒霉的,一定要大书特书”的意思,未免有“设置兴趣点、炒作新闻”之嫌。有学者认为,标题制作的基本原则是突出新闻价值、体现宣传价值、文词精粹,这个副标题基本没有遵循这三条原则:还有的学者认为制作标题应该坚持导向原则,即应保持真实、客观、平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一则标题即使很吸引读者,如果立场、导向错位。也将被“一票否决”。在近几年很多群众对“城管”颇有微词的情况下,《河南商报》的这篇报道,可谓火上浇油,为受众又设置了一个针对“城管”的靶子,引导受众将舆论的矛头再次对准了“城管”,报道铺天盖地。全国骂声一片。以下就是例证:

2009年7月18日,《新浪网》的“新闻中心”对这一报道进行了转载。引来网民直接评论六百多少条。相关评论八千多条,有的说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有的说执法局将一名科长借调到其他单位还给配专车;有的说执法局的钱也是纳税人的钱,却被用来报销因醉驾肇事导致的赔偿款……窥一斑而见全豹。

此后,《河南商报》对此事进行了追踪报道。2009年8月4日,《河南商报》A13版“社会”版,主题为《执法局科长醉酒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连撞11人致死3人》,副题为《傅赪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逮捕》。其他媒体也相继进行了转载和报道。

2009年8月4日,《搜狐新闻》以《郑州市城管科长醉酒无证驾驶连撞11人致3死8伤》为题对这一事件进行了报道。

2009年8月5日,《盐城晚报》A10“国内·社会”版也对此事进行了报道,主题为《执法局科长被批捕》,副题为《醉酒驾驶致3死8伤》。

2009年8月5日,《哈尔滨日报》第六版“九州经纬”版对这篇报道进行了转载,主题为《城管科长醉驾致3死8伤》,副题为《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

2009年8月10日,《河南法制报》第3版“重点阅读”版对此事件的全过程进行了说明。引题为《一天两顿酒酿惊天车祸》,主题为《执法局科长肇事致3死8伤案真相》。

以上报道匀沿用了首篇报道将肇事者的所谓“身份”加在标题上的做法和风格,似乎真的到了“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地步,而此事真的与“城管”“身份”有关吗?

2009年8月19日,《河南法制报》以整版的篇幅,从人性、人情的角度给读者讲述了这一事件背后的故事,引题为《郑州3死8伤醉驾事故背后》,主题为《亲情难以承受之重》。直到这里,媒体才将新闻事件中新闻人物的“身份”从标题上抹去,郑州市中原区执法局也才从近一个月的人民群众舆论的浪潮和压力中解脱出来。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笔者并不是主张媒体为了减少负面影响而在报道中隐去肇事者的“身份”,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肇事者的“身份”也是新闻事实,受众也有知情权。笔者只是认为,实在没有必要将这篇报道的新闻人物的“身份”在标题上做得这么“醒目”,加上“身份”不仅没有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反而有画蛇添足之嫌。

原因有两个:

一是从新闻的技术层面上来说,这一新闻事件与“城管科长”的职务无直接关系。这个“身份”不是这条新闻的必要构成要件,即使不在标题上加上“城管科长”也不会对新闻的真实性产生影响。笔者认为,可以将首篇报道的副题改为:《致2人死亡2人重伤肇事者傅某投案自首死伤者赔偿事宜在协商中》,这样的副题会给受众以更多的、有价值的信息。

有些交通肇事报道就没有在标题上注明肇事者的“身份”,也并没有影响受众对新闻的认知。

二是从新闻宣传工作“只帮忙、不添乱”的原则角度上说,在标题上强调“城管科长”这一“身份”不仅无益于新闻宣传,反而容易误导受众将“城管科长”与政府公务人员联系在一起,造成一种不必要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经过人们的口口相传,会产生一种横向辐射和纵向深入的效果,有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应该也必须把“身份”加在标题上的,举一个同是“城管”“身份”、同样是“醉酒驾车肇事”的例子。

2009年8月6日《新晚报》B24版转载了《成都商报》的一篇报道:《城管副中队长撞死人4年后升任中队长》。报道中说,2005年11月18日下午2时50分,成都市金堂县城管大队副中队长黄德彬驾驶车牌号为川AJU255的城管执法车将一名骑车男子撞倒,该男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黄德彬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刑满后,经城管局领导慎重考虑后,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同意其回原单位工作。由于其工作表现突出,先后被恢复副中队长职务并按干部任用制度提升为中队长。

从文中可以看出,黄德彬是在工作时间、驾驶公务用车肇事,此后的新闻事件也都与其“城管副中队长”、“中队长”的“身份”有关,且“副中队长”与“中队长”还有承接关系,所以在这篇报道的标题上标明“身份”是无可厚非、而且是必须应该标明的内容。

从上述正反两个例子我们不难看出,虽然两个新闻人物同属“城管执法人员”,事件均为交通肇事,但因其事物的关联性不同而得出两种不同的结论。这两个例子也告诉我们,作为媒体编辑,不要为了追求所谓的新闻效果而刻意去“制作”标题。而是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的新闻道德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这样才会有益于新闻宣传报道在受众中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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