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2009-04-13王晓冬
税务与经济 2009年2期
关键词:政府职能
王晓冬
[摘要]目前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环境的治理主要有政府和市场两种手段。由政府征收排污费是一种非市场化的配额交易制度;而借助市场机制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激励企业超量减排形成排污权剩余,再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经济回报,这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当前,如何遵循经济规律,将环境问题引入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政府指导下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排污权交易,依靠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力量解决环境污染,是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这些方面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政府职能;市场机制
[中图分类号]F06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9)02—0052—05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及意义
排污权交易起源于美国。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于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面对二氧化硫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美国联邦环保局(EPA)为解决通过新建企业发展经济与环保之间的矛盾,在实现《清洁空气法》所规定的空气质量目标时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引入了“排放减少信用”这一概念,并围绕排放减少信用从1977年开始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允许不同工厂之间转让和交换排污削减量,这也为企业针对如何进行费用最小的污染削减提供了新的选择。而后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实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利用市场机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从而达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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