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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唐两税法的税制设计思想与原则

2009-04-13李永刚

税务与经济 2009年2期

李永刚

[摘要]唐朝实行的两税法,被看做中国赋税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两税法作为唐朝中后期基本的赋税制度,其成功实施无论对当时的唐朝统治,还是对中国的整个赋税史,以及后来整个中国的经济重心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反映出的税制设计思想和设计原则,如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确定原则、简化原则及低税率原则等,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均田制;租庸调制;两税法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9)02—0105—05

一、唐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两税法由唐德宗时期的宰相杨炎提出,并于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正式实施。有关两税法的记载。见《旧唐书·杨炎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元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夏秋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而失均者,进退长吏。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从古书中可以看到,两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即不分本地人,还是外来户,以居住地为标准,只要在当地有居所的人都是纳税人。无固定居住地的商人也要缴纳1/30的税收。(2)课税对象。“以资产为宗”,这就是说,两税法的课税对象就是纳税人所拥有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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