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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及其治理

2009-04-13刘和东施建军

现代管理科学 2009年2期
关键词:治理

刘和东 施建军

摘要:文章分析了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代理问题——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同时分析了逆向选择的含义、原因、危害及道德风险的含义、类型及原因,最后,针对委托代理问题提出有效治理的对策——利用信号传递机制规避逆向选择,完善供应链协议,有效激励及信息共享。

关键词:供应链企业;委托代理问题;治理

一、引言

供应链管理由于不涉及产权交易,能够快速响应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具有柔性高、风险低、优势互补等优点,降低了整体交易费用,而日益受到企业界的重视。

然而,在供应链中,供应链企业间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无论是委托方还是代理方,都是独立的利益个体,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行动,必然会出现信息不对称,进而会产生大量委托一代理问题;企业间合作博弈的实现,只是减少了委托一代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而不可能完全消除委托一代理问题,最终会对合作关系造成影响。况且,供应链中信任关系的建立与巩固是一个渐近的过程,因此,进行供应链关系管理,实质是应用委托一代理理论,加强供应链企业间的合作关系管理。

二、供应链企业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分析

在供应链管理中,核心企业作为供应链的组织、协调、控制者,与其他节点企业在信息上是非对称的,其他节点企业的履约能力如何、是否努力配合以及努力程度如何,核心企业很难做到完全掌握。在以制造企业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中,制造企业处于委托人的地位,供应商、经销商、物流服务提供商等处于代理人的地位,由于后者拥有制造企业所难以掌握的私人信息,在制造企业构建供应链的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合作伙伴的逆向选择:在供应链构建后,可能会遭遇合作伙伴的道德风险。

1委托代理问题Ⅰ:合作伙伴的逆向选择。

(1)逆向选择的含义。供应链中逆向选择问题是指在核心企业(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合约之前,由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核心企业无法观察和识别代理方提供信息真伪,这样核心企业的逆向选择就存在了。

在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的过程中,核心企业一般都能清楚掌握各合作伙伴候选人的报价,包括供应商中间产品的供应价格、经销商的服务价格、物流服务商的服务价格等,但对各合作伙伴候选人的质量,包括供应商中间产品的质量及供货及时性、送货等相应服务的质量,经销商的销售能力及售后服务质量,物流服务提供商运输、仓储、配送等方面的服务质量等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经常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情况,将质量水平较高的候选人排除在供应链之外,而将质量水平较低的候选人纳入到供应链之中。

(2)逆向选择的原因。虽然供应链上的企业都以最终用户的满意为目标,协同组织生产,但与传统的纵向一体化不同。以横向一体化为特征的供应链上的企业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都以自身效用最大化为目标。这样,能否做好供应链管理也是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的,也正基于供应链上的企业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所以才有了核心制造企业在选择代理方时,代理方为了加入供应链体系中,获得业务而获取收益,在某些方面不能满足核心企业的需求时,仍然铤而走险。提供虚假资质。而如果核心企业要是没有一双“慧眼”,没有强有力的方法和手段去识别,去准确找到自己所需的代理方,那么,作为核心企业的委托方就存在逆向选择的风险。

(3)逆向选择的危害。合作伙伴的逆向选择,对供应链管理造成极大的危害:①重新更换合作伙伴将导致交易费用的提高,包括与原有合作伙伴解除协议可能造成违约损失、重新寻找合作伙伴并达成合作协议花费的费用、机会损失等。②由于供应商选择不当,原材料、零部件等供应不及时或质量问题,最终导致供应链竞争力的下降,

2委托代理问题Ⅱ:合作伙伴的道德风险。

(1)道德风险的含义。供应链中道德风险问题是指在核心企业(委托方)与代理方签订合约后。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核心企业无法观察到代理方行为和其所提供信息真伪,代理方可能做出有损于委托方利益的行动,这样核心企业的道德风险就存在了。如供应商采用低劣的原材料以获得降低成本的好处。特别是产品存在经验属性,其质量在短期内难以辨别时,供应商更有可能采取这种方式。

(2)道德风险的类型。根据信息非对称的内容,供应链中的道德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引发这种道德风险的前提是:外生变量首先决定代理人的行动选择,代理人不同的行动选择决定不同的行动结果。如果在供应链协议签订之后,委托人不但能够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结果,而且能够观测代理人的行动,但却不能观测到外生变量的实际发生情况,代理人就可能截留有关外生变量的知识,选择有损于委托人的行动。如制造商制订了针对最终顾客的促销赠品政策。由于制造商不清楚每一位最终顾客的实际购买量,经销商就可能利用一些顾客的不知情而不按要求向它们发放赠品,从而影响促销效果。制造商派驻在经销商处的代表看到的是赠品都已发放的事实,却不清楚有一部分赠品已被挪作他用。

第二,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引发这种道德风险的前提是:代理人行动的努力程度和一系列不受委托人和代理人控制的外生变量,如自然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等共同决定代理行动的结果。如果在供应链协议签订以后。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外生变量,代理人就可能实施对委托人不利的行动,一旦委托人追究责任,代理人往往将结果的不理想归咎于外生变量。如供应商将供货的延误归咎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造成原料供应紧张,而不是自身生产组织不力。

(3)道德风险的原因。①风险共担。在供应链中,各成员在优势相长的同时也伴随着风险共担,使成员“不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后果”,从而不可避免的是他们的行为“变太谨慎”,从而加剧了道德风险的产生。②信息不对称仍是供应链企业合作现实中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③利润分配不合理或激励措施不当是产生道德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有效治理供应链企业间委托代理问题的对策

1利用信号传递机制规避供应链中的逆向选择。根据信号传递理论,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可通过向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发出具有令人信服的信号来减轻逆向选择行为。针对供应链管理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核心企业需要在供应链构建过程中充分发挥信号传递机制的作用,实现对供应链合作伙伴的有效选择。在分离均衡中,质量保证期这一信号的传递成为了供应商质量逆向选择问题的解决方法。

对于高质量的潜在合作伙伴而言,有必要借助各种信号向制造商传递自己的质量优势;对于制造商而言,要善于对接收到的各种信号进行判断和分析,首先区分出哪些信号属于强信号,哪些信号属于弱信号,借助各种强信号判断各潜在合作伙伴的属性,以便择优选择出供应链合作伙伴。在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时,以下有关潜在合作伙伴

的变量可以充当质量水平的强信号。

(1)质量承诺。它是指潜在合作伙伴以今后将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费用为代价,传递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特性。这种信号传递机制必须借助较为健全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其兑现。

(2)企业声誉。企业声誉有助于鉴别潜在合作伙伴的质量水平。企业声誉机会成本包括沉淀成本和未来成本,其中,沉淀成本是指建立自己良好的声誉所花费的成本,包括先期品牌推广成本,确保产品及服务质量水平的额外费用支出等:未来成本是指一旦企业被发现所传递的信息与事实不符而将蒙受的损失,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管制、市场机会的丧失而导致的损失等。由于破坏声誉的机会成本巨大,一般企业都倾向于维护自己的声誉。一般而言,声誉较好的企业意味着较高的质量水平,尤其是当良好的企业声誉与明确的质量承诺结合使用时更是如此。

(3)被优质供应链接纳。如果潜在合作伙伴已经被某一世界知名企业接纳为其供应链成员企业,则意味着它在质量方面有较强的可信度。

(4)第三方认可。经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中介组织等的认可,可以较为有效地传达企业的质量信息。如果某潜在合作伙伴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先进企业或信得过企业。其产品被评为名优产品,或者通过了相关认证机构,则无疑向制造企业发出了质量水平较高的强信号。

此外,要完善代理方的准入标准。通过对代理方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高质量、高能力的代理方进入到供应链环境参与竞争。包括:①设立科学合理的资格标准。②实行动态分级管理。③利用外部资源,加强与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合作。同时,借助网络平台,实现信息的双向流动和实时交流。

2通过有效激励及信息共享防范道德风险。为了有效防范合作伙伴的道德风险问题,核心企业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在完善供应链协议上进行重点突破:

(1)有效激励:弱化道德风险发生的动机。在供应链合作伙伴设计的过程中,核心企业必须贯彻激励兼容原则。即核心企业希望各合作伙伴所采取的行动只能通过使各合作伙伴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来实现,使各合作伙伴有足够的激励按照核心企业的意愿去行动。

①针对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的激励机制。首先,以合作伙伴的行动努力程度作为其收益确定的主要变量。合作伙伴的行动努力程度能够被观察到,核心企业就根据其努力程度确定伙伴的收益。各合作伙伴努力程度越高,所获得的收益越多。其次,以合作伙伴的行动结果作为其收益确定的辅助变量。由于合作伙伴的行动结果同样可以观察到,核心企业就可以对合作伙伴的行动努力程度与行动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行动努力程度与行动结果出现明显的非对称,则要追究其中的原因。为了杜绝道德风险的发生,核心企业有必要将合作伙伴的行动结果作为考察的辅助变量,使合作伙伴的行动结果与其收益呈现出较强的正相关性。这样,促使合作伙伴确实根据外生变量的实际发生情况,选择核心企业所希望的行动。

②针对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激励。首先,根据合作伙伴的行动结果确定其收益。由于合作伙伴的行动结果受其行动努力程度的影响,核心企业在拟订供应链协议的时候,就应确保行动结果越有利,收益就越高。其次。考虑到外生变量对行动结果的影响确定合作伙伴的收益。由于行动结果还取决于外生变量的影响,因此应对外生变量所引起的风险在核心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进行分摊。由于外生变量对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都是不可控因素,因此,在拟订供应链协议时,核心企业应事先预估出自己与合作伙伴各自的风险系数。合作伙伴的收益应与承担的风险系数成正相关。

(2)信息共享:弱化道德风险发生的信息非对称基础。在供应链管理环境下,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减少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信息非对称现象,动摇道德风险发生的基础。

对于制造企业而言,通过建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在注重对企业内部包括物料、设备、人力、资金、信息在内的所有制造资源进行总体计划和优化管理的同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或互联网,实现与供应商、经销商、物流服务提供商乃至最终顾客的信息共享。ERP系统通过定义事务处理相关的会计核算科目与核算方式,使得在事务处理发生的同时自动生成会计核算分录,保证资金流与物流的同步记录和数据的一致性,可以根据财务资金现状追溯资金的来龙去脉,并进一步追溯所发生的相关业务活动,改变资金信息滞后于物料信息的状况,便于实现对合伙的实时控制。尤其是随着供应链管理的深化,ERP系统将日臻完善,信息非对称的现象将日益减少。

此外,要强化协议中的其它条款。严格界定供应链联盟目标、制定应对变化的条款、规定违约责任。同时构建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包括:市场竞争约束、法律约束、道德约束。进一步打破传统观念,努力发展与代理方的合作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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