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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乘客打架不文明 随意辞退员工无法度

2009-04-07

记者观察 2009年24期
关键词:仲裁理由工资

公 正

近年来,北京市各级工会组织积极贯彻全总主席王兆国提出的“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突出维权职能,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主线,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尝试,真正使广大职工有了情感归属,把工会当做自己的“娘家人”。有难事,找工会,打12351热线,成了当下首都职工的一种新的维权意识。

人类90%以上的外界信息要靠眼睛来获取,因此,眼睛对于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对司机来说更是这样。记者从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获悉,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小郭,在其眼睛受伤后不但没有得到该公司关心爱护,相反,还连续被解除两次劳动合同。日前,法院作出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判决,彻底打消了该公司将小郭扫地出门的念头。

出租司机抢客打架

因伤休假合同被废

1995年7月,小郭到一家出租汽车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06年3月。合同约定终止期限为2011年4月,车辆承包期内公司为小郭每月发放545元工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006年8月,小郭因抢乘客与他人打架。造成左眼受伤,此后,以治疗眼病为由一直未到公司上班。2007年9月25日,公司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为由,解除与小郭的劳动合同。小郭不服,向仲裁委提出申诉。2008年1月10日,仲裁裁决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手持这份裁决书,小郭心里踏实了,但等到裁决生效,他也未等来重新上班的机会。在领取病假工资后的2008年2月份,他再次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理由是。小郭在病休至上次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存在旷工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规定,所以,要再次废除他的劳动合同。

二次仲裁再驳公司

公司起诉未获支持

仲裁委很快第二次裁决双方履行原合同,并且,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小郭2008年3月至裁决之日的工资2525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举证证明小郭11个月未到公司上班。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与小郭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予履行。由于公司已对小郭停工期间的行为作出处理,仲裁机构认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且双方对此均未提出异议,故公司应严格按该裁决执行,立即恢复与小郭的劳动关系,为小郭提供岗位并发放工资。然而,公司未依法履行裁决内容,并再次与小郭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这个行为无效,应予以撤销。

此外,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曾多次通知小郭上班,并为小郭安排了工作,且公司与小郭均未对原裁决中关于支付工资的内容提出异议,故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依法予以确认。据此,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向小郭支付工资。

解除合同理由不当

职工维权走了弯路

公司第一次解除小郭的劳动合同被否定后,很快转换角度,基于同一事实用另外一种理由再次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法院最终仍然认定该公司的做法错误。如此反复变化,其中是什么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丁女士说,该公司能否解除与小郭的劳动关系,关键要看其理由是否正当。从上述仲裁、判决的内容看,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公司的做法不妥当、不合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三款、第八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本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本案中,公司主张小郭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但未为小郭另行安排工作,未使小郭不胜任新工作这种情况出现,即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理由只能说与以上条例规定相关。不能证明该行为合法。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由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多次通知小郭上班,且为小郭安排了新工作,故公司说小郭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理由也不成立,公司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该款内容。解除其劳动合同。

综上,两次仲裁对事实及法律的适用是正确的。《劳动争议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效力。本案第一份裁决书即源此发生法律效力。在该裁决书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不能解除,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未提异议的情况下,公司又以其他理由解除小郭的劳动合同,自然要被仲裁机构认定无效,被法院判定履行裁决内容。

不过。丁女士认为小郭没有进行第二次仲裁的必要,尽管这样做没有什么错误,但浪费了时间、精力、金钱和司法资源。本案中,第一次裁决发生效力后,公司未让小郭上班,只发给其病假工资,然后,又以旷工为由再次解除其合同。此时,小郭可以走捷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直接进行执行程序就行了,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小郭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仲裁法》第51条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对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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