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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庞德的社会控制论*

2009-04-05李垚葳

关键词:庞德权利利益

李垚葳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上海 200042)

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庞德是美国历史上少有的丰产而影响深远的法学家之一,其法律思想以美国土生土长的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通过对美国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法律界盛行的概念和机械的法律思想的批判,且将社会学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中,强调对法律的实际效果进行经验的研究,开拓了法学的新视野。

庞德(Roscoe Pound ,1870—1964) 是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一生著述颇丰,到1960年为止曾发表过24 本书和287 篇论文和报告。其中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影响最为深远。此书是庞德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后所作的专题讲座讲义。篇幅虽然不大,内容却十分丰富,主要是在以前的理论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他提出的建立在利益论基础上的社会工程和社会控制论。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体系内容十分丰富,从法社会学的纲领到法律的概念,再到法律的发展史,无一不是极其精妙的见解。但是,其理论的核心还在于建立在利益论基础上的社会控制理论。

一、社会控制理论提出的时代背景

庞德经历了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他主要的法社会学思想体现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该书写成于1942年,其时代特征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从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态度从放任自流到积极干预。[1]法学也随之社会化。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非常流行,与美国时任总统罗斯福“新政”及最高法院改组密切相关,成为20世纪30年代的官方学说,1929年至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美国总统罗斯福对凯恩斯主张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进行了全面的实践,推行了历史上有名的“罗斯福新政”,成为当时西方国家摆脱危机的典范。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很好地为“罗斯福新政”服务,其利用法律进行社会控制对贯彻“凯恩斯主义”功不可没。[2]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的学说——凯恩斯主义认为,要消除危机必然要加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实行赤字预算、膨胀通货的政策,增加投资,实现充分就业,刺激并激励消费,以保证“有效”需求的充裕。[2]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主张对公共利益的积极关注;通过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控制,实现法律秩序和社会文明等等。

二、社会控制理论的内容

庞德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3]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庞德从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和价值问题四个方面入手,完成了“法律的社会控制说”的构建。“法律的社会控制说”,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赖以为凭就是关于社会控制、文明、法律三者关系的学说。[4]

1.社会控制

罗斯社会控制的观念给庞德法理学提供了一种社会学的起点。1901年,罗斯的代表作《社会控制》出版并很快成为美国早期的经典著作。书中,罗斯坚决主张,在所有不同的社会控制的工具中——公众意见、信仰、社会建议等等——法律作为“社会使用的最特别和高度精致完美的控制机器”居于最高地位。依靠此方法,社会使人们的行为达到一致。

所谓社会控制,就是保持人类对于内在本性的支配力量的手段,它指的是通过作为每个同胞的人对每一个个体的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社会控制,施加这种压力是为了迫使他尽自己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的行为,即不符合社会秩序假定的行为。[5]87

2.文明

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是从文明的概念演发而来。首先要明确庞德对于人性的理解。他认为人的本性表现为两种趋向,其一是扩张性的或自我主张的本能,其二是社会本能。[6]自我扩张的本能,导致了人与人、集团与集团之间利益的冲突。人们只好用强力来遏制其对他人的伤害,但这种强力也有可能受自我扩张的本能的影响,从而走向反面。例如19 世纪对人的自然权利过分强调,使得人类社会陷入另一种暴政———权利的暴政。

而另一方面,社会本能使人渴望在集团、社会和相互关系中生活并表现出合作的能力,正是这种本能约束着自我扩张的本能,而使人类文明免于崩溃。庞德认为,一般地说,社会本能相对于自我扩张的本能占据优势,这种优势的正常发展正是文明的标志。

在此基础上,庞德提出了文明的概念。庞德关于文明的理念源于柯勒。柯勒认为文明就是最大限度地展现人类力量的社会发展,而所谓最大限度,亦即人类为了其自身的目的而最大限度的控制自然,其中包括对人性的控制。庞德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更加完善地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物质自然界和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即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人类对外在世界的控制使得人类得以生存,而人类对于内在本性的控制使得人们得以继承这个世界并且保有和增加所继承的东西。

3.法律——社会控制的手段

庞德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人类社会发展史证明,为了维持正常秩序,必须使人们的活动按照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使人们遵从社会规范、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从法律秩序意义上说,法律就是政治组织社会有组织地运用强力,实施一套权威性的规则来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制度。并且,庞德指出,法律是作为一种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社会控制,它能利用一种权威性技术将一些带有权威性的根据或指示应用到决定上,使司法和行政程序能在一种有秩序的、有系统的方式下运转。[7]

当然,社会制度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作为唯一的途径,法律也不能单独完成社会控制的任务。庞德从历史的经验总结出人类历史上有三种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宗教、道德和法律。近代以来,人们选择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6]

在开始有法律时,三种控制手段是没有区别的。甚至像希腊城邦那样先进的文明中,人们通常使用一个词来表达宗教礼仪、伦理习惯、调整关系的传统方式、城邦立法,所有这一切都被当作一个整体,现在我们称为法律的这一名称,包括了社会控制所有这些手段。当伦理发展的结果产生了道德体系时,就出现了一种法律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人们试图将法律和道德等同起来,使一切的道德戒律本身也成为法律。[7]在文明史的一段很长时期内,它担负大部分的社会控制。接着庞德指出,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这是因为在当前的社会中我们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从十六世纪以来,社会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它具有或要求具有,并且事实上保持着一种对强力的垄断。所有的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是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的权利。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且通过法律来行使,即通过被任命的代理人系统和有秩序地使用强力。

三、庞德的利益理论

社会控制是法律的目的和任务,而达到这个目的的关键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利益的矛盾冲突是社会控制产生的原因所在,而社会控制的最后目的是希望以最小的阻力和浪费来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中人类的利益。因此,利益学说是社会控制理论的基础,也是法律关注的核心所在。[5]86

庞德的利益理论,在思想源流上受到了新功利主义(目的)法学派创始人耶林的重大影响。庞德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的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8]16利益是法律的核心所在。它在古老的原始社会中就存在,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法律只是对利益的一种承认和保障。

庞德相信法律并不创造利益,并从这一命题出发, 他指出,因为法律保护利益,它们才被给予法律权利的地位。因此,一项权利常常是一项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现实社会,权利概念被其多样性的含义所困扰。庞德拒绝把权利的理念视为自然的或不可剥夺的——作为一种理性存在的、人类与生俱来的品性。庞德认为,自然的东西不是“权利”而是“利益”。与抽象的权利概念相反,利益是严格的和简单的经验实体,因为它们只能在法律中或法律性的社会过程中才能被发现。换句话说,利益不是深奥的命题,通过从诸如逻辑原理、关于人性的哲学概念或本能的心理学这样分类的决定论者的资源中得到,而是仅仅通过客观数据的经验调查中得出。“法律发现这些利益迫切要求获得保障,它就把它们加以分类并或多或少地加以承认。它确定在什么样的限度内要竭力保障这样被选定的一些利益,同时也考虑到其他已被承认的利益和通过司法或行政过程来有效地保障它们的可能性。在承认了这些利益并确定其范围后,它又定出了保障它的方法。它还为了下列目的而规定各种价值准则:为了确定哪些利益应予以承认,为了确定保障各种被承认的利益的范围,以及为了判断在任何特定场合下怎样权衡对有效法律相违的各种实际限制。”[6]36-37上述观点,部分地可以将之归功于耶林的新功利主义学说,庞德说,“耶林通过使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而改变了整个的权利理论。他说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6]46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庞德进一步将利益界定为“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体、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因而在安排各种人们关系和人们行为时必须将其估计进去”。他还将其划分为三类: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6]35-37晚年,庞德在《法理学》(第三卷)中对社会利益作了下述定义:是普遍的和合理的……人们集体寻求满足以及文明社会必须认识到并且通过法律要保护的事实上的主张、要求、欲望或期望。[9]

吴经熊先生将庞德拟设的社会利益大纲概括为[10]292: (一)一般安全:平安;健康;和平与秩序;交换财产的安全;占有财产的安全。(二) 社会制度安全:家庭、政治、宗教。(三)基本道德。(四)社会资源的保护:自然资源的使用与保护;受赡养者与残疾人的保护与教育;对罪犯的改造;对经济上需要帮助者的保护。(五) 一般进步:1. 经济进步:a. 财产在出售和使用上免受限制的自由;b. 自由贸易;c.实业自由;d.鼓励发明。2. 政治进步:a. 批评自由;b.思想自由。3. 文化进步:a. 科学自由;b. 文化自由;c.鼓励文学艺术;d. 鼓励高等教育;e. 改善审美环境。(六)个人生活。

另外,一方面“法律的目的固然在于保障利益,但是个人谋求自己的利益和个人谋求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之间,往往互相冲突。”[11]另一方面,社会利益平衡和多元社会群体稳定的保持也直接涉及价值问题:如何测算和评估相互冲突和重叠的社会利益。在诸多的利益主张中,如何来进行取舍呢?作为一个富有实证主义精神的法学家,将权利的概念置于利益之下,本身就体现了庞德思想上十分明显的实用主义倾向。庞德认为,任何法律哲学都不能避开价值问题。庞德将价值问题巧妙地转换成了价值尺度问题,将法律的价值转换成了利益评价的价值问题。庞德视社会学法学为一种约定俗成的和有价值的科学,相对于整体的利益体系而言,它的目的本身是用最小的损失,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或使这种利益在文明中最有价值。同时,对于庞德来说,权利的最终确认不在于权利本身,而在于社会对行使权利的需求。如果社会利益要求行使权利,那么他也就能够要求限制权利,或者甚至废除权利。[10]291在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庞德的标准是是否能够以最低程度的利益牺牲换取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一部法令的颁布、修订和废除,并不是因为它是一部法令,而是因为此时此地的社会利益要求它被颁布、修订和废除。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作为保护利益的一种方式,必须对利益的价值进行判断和比较,以求在最小的成本消耗下获得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四、社会控制理论的评价以及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理论虽然来源于实践,但其最终目的仍在于对实践的指导。庞德所提出的建立在利益学说基础上的社会控制理论不仅在学术上是一种创新,在现实中也适应了法社会化的要求并且为法律实践提供了可靠的指导作用。[12]在社会控制理论的语境下,法律可以被概括成这样一种制度:承认和保护经过经验衡量后最为有利的利益,并由此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事实上,社会利益学说可以适用于一切情形和所有复杂的环境。当前我国的利益冲突存在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为的多样性,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和有限性等特点。[13]因此,以界定利益关系、规范逐利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和保障各利益主体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平等有序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司法就成为控制当前社会利益冲突最理性的选择。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社会利益起着一种导引作用,而且是一种精妙、稳妥和广博的导引。

这里笔者主要阐述庞德社会控制理论中的法制思想对我国依法治国的作用。

第一,对人的自我扩张的本能进行控制。庞德认为,每个人都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按照柏克的说法,人具有的邪恶和由此产生的灾难是人性的先天不足。[14]在我国改革开放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诚信危机,如假稻种、毒大米、问题奶粉等事件;在国家机关中,贪污腐败不断出现。这些现象的产生与人的私欲有关。对这些私欲进行控制,必须完善制度,加强法治建设。

第二,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也是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人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对于掌握国家权力的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也不例外。庞德提出法律不是权力,而是对权力的制约;法律是将权力组织化、系统化,使之成为帮助政府进行社会控制的力量。限权是庞德法治思想的重要表现之一。

第三,法律是当今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宗教和道德是社会控制的辅助方式。现代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变,只有稳定、明确、一致的法律才能调整好社会中复杂多变的利益关系,建立民主政治更离不开法制建设。那种社会控制伦理化、社会生活泛政治化的治理方式已经不具备存在的现实土壤。今天我国一定要树立法治的权威,并要客观对待法律的局限性。[15]

第四,文明是人类对自我扩张的本性和外在自然界的控制。这说明社会发展在于人对自我扩张本性的控制——精神文明建设和外在自然界的控制——物质文明的建设两个方面进步为标准。所以,我国应在经济建设同时保证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民众素质,营造健康的和谐社会。

综上所述,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在立法上,必须对利益进行选择和分配;在司法中,必须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充分利用庞德的社会控制论来指导民主法治的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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