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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动机及其监管

2009-03-27任晓峰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7期
关键词:关联交易监管

任晓峰

提要关联交易在任何国家的资本市场都存在,单就关联交易本身来讲,并没有好与坏的区分,但因为关联交易极有可能损害外部人的权益,严重时会导致市场交易和持续性的损失,因此对关联交易监管是十分重要的。本文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入手,找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源,并提出相关的会计监管措施。

关键词:关联交易;监管;控股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一种商业交易行为。这里的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如果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则能够保障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不受侵犯,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节约商业活动的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这属于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一种正常行为。但是,由于关联交易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凭借内幕信息和控股关系,通过交易条件的调控,将关联交易变成某些利益集团及个人的获利渠道,就必然会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国内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

上市公司与控股公司大规模关联交易的动机包括以下几种:

1、提高公司价值。通常来说,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某种利益关联,从成本角度上讲,遵循商业规则,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公平交易有助于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最终提高公司价值。

2、以财务造假为目的的关联交易。这种情况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为达到证监会规定的再融资标准而进行的非公允价格的关联交易,比如向母公司购买或销售商品、置换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等;另一种是上市公司为避免退市,原控股股东(地方政府)或潜在股股东为达到保牌或收购目的,通过资产置换、提供资金、资产托管、研究开发项目转移、协议许可、出售或购入商品等非公允价格交易造成上市公司“盈利”。以上情形都是借助非公允价格和信息不对称对上市公司进行利益输送,最终通过再融资手段收回投资成本。

3、以恶意“掏空”上市公司为目的的关联交易。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迫使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抵押、向高层管理人员支付不合理薪酬、以商标等无形资产抵债、对上市公司置换劣质资产、以损害上市公司为目的的商品或资产处置等,这些方式均以非公平原则和利用不对称进行。

第一种动机属于市场经济下正常的商业活动,虽然也在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使下,但仍然遵循着公平交易的原则。而后两者已经超越“公平”,试图假借“交易”使控制方受益。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来自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与外界的差异性。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源

根据以上对关联交易动机的分析,本文将非公平的关联交易作为研究的重点,因为这种交易自身的非公平性不但造成了股东一方或公司利益的损失,而且很可能会对市场造成风险的集聚。

1、非公平关联交易的风险源头在控股股东和有重要影响的股东及其关联人。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本质是利益输送,根据利益输送的方向,将非公平关联交易分为索取型和付出型两种。索取型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通过关联交易占有上市公司资源或直接将上市公司利润转移到控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典型的方式有廉价或无偿占有上市公司资金、高价提供原材料、高价转让资产、向上市公司转移费用、利用上市公司担保贷款等。索取型关联交易侵害了公司少数权益者的利益;付出型关联交易的交易方式与索取型相反,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公司利益向上市公司输送,表面上看,其目的是人为提高公司短期收益,以保住再融资资格,其实质是,付出型关联交易最终通过更大规模的索取使付出人得到了回报。无论哪种形式,非公平交易的关联方都是通过上市公司向权益者索取,而索取的最终受益人是控制人,包括控股股东以及有重要影响的股东及其关联人。这表明,非公平关联交易所带来的公司以及市场风险均来源于控制人。

2、依靠制度建设控制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市场风险。非公平关联交易的特点是价格的非公允性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监督是防范关联人侵害投资人和债券人利益的有效方法,但投资人和债权人通过市场公开信息不容易甄别。这是因为:首先,公开披露的信息中,交易价格既缺乏客观参照物,也缺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其次,发生在场外的关联交易在价格上没有市场真实价格;最后,监管部门对关联方的认定范围过于狭小,致使部分关联交易以非关联化形式出现。非公平关联交易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以牺牲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代价,其结果必然动摇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石。

三、完善关联交易监督措施

要规范关联交易,必须建立有外部人参与监督的决策程序,需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强化独立董事对此类业务的实质介入,并通过提高流通股股东表决权等方式对侵害流通股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非公平关联交易进行否决。

1、引入追责机制,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大量非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是由于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侵害,因此对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是规范关联交易的关键。建议引进国外“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和“深石”原则进行约束,追究关联人刑事和民事责任。对于控股股东权力滥用的情况,可以在表决回避的基础上制定回购担保制度,即控股股东作为关联人在进行非公平关联交易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如果不能促成上市公司业绩持续向好,应担保回购交易的资产,以此消除非公平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管。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特殊性,董事会中基本没有小股东的代表,大股东过多地控制了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的决策权。可增设有中小股东、债权人参加组成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代表中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公司关联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在董事会决议和相关公告中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

3、加强外部监管对关联方交易的规范。利用中介机构对重要的关联方交易及其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对重大的股权交易和资本交易发表独立的审计报告,建立特别重大关联方交易的独立评估报告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进行独立评价,尤其是对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是否合理进行独立评价,从而相对提高关联交易公平性,减少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发生。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2007普研会计)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S].20O6.

[2]何宪民.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关联方交易的会计监管[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6.10.

[3]杨华.上市公司监管和价值创造[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4]王旭芳.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分析及其对策研究[J].企业论坛,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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