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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2009-03-26胡秋灵

金融博览 2009年2期
关键词:互助社农信社社员

胡秋灵 刘 伟

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具有共同贷款需求的农民自发成立的,是按照资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在入股社员范围内开展借贷业务的一种新兴的金融组织。资金互助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其组成人员都是从社员中选举产生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重大事项,由定期召开的社员大会研究决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特点与优点

在我国农村地区,传统的金融机构是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新兴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信社与农行相比较,具有下列特点和优点:

经营管理方面,农信社和农行都是上级管理下级,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则拥有民主的特点,充分体现了农民当家作主的宗旨。

利益分配方面。农信社和农行都是两个利益主体,即自身和农户,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只有一个利益主体,即全体社员的共同利益。

业务办理速度和贷款难易程度方面。农信社和农行速度比较慢,特别在贷款方面,因为其都有很严格的规定,所以一般需要去几次才可能拿到所需的贷款,以致农民经常说贷款难。相比之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办理速度比较快,一般当天去,只要几个理事经过商量讨论贷款者的信用及贷款用途等因素并一致同意后,就能拿到贷款。

资金来源方面。农信社除了公众存款外还有国家的支农再贷款。农行除有公众存款,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拆借。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监管成本方面。农信社和农行由于历史和体制包袱沉重,监管部门基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考虑,一般不会轻易令其退出市场,所以农信社和农行的经常性违规就难以避免,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对二者的监管成本较高。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严格的市场退出管理,一旦违规,将付出极高的违规成本,严重的可退出市场,这就决定了其必须合规经营,大大降低了监管成本。

风险扩散程度方面。农信社和农行由于规模大,面向整个社会进行业务往来,所以风险会扩散到整个社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规模小其风险只会扩散到行政村或者更高一级的乡镇,扩散程度小。

风险最后承担人方面。农信社和农行如果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而倒闭,那么最后的承担人就只能是政府和个人。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规模小,即使倒闭,最后风险的承担人也只限入股的社员。

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

面临的问题

作为新兴的金融机构,农村资金资金互助社的出现给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丰富农村金融体系的同时,对农信社等金融机构也形成了竞争压力,促使其更加完善自己的服务。对整个农村地区特别是西部不发达地区来说,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无疑是具有历史性意义的,给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也正因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刚成立,缺少足够的业务经验,目前在发展中还存在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融资难。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刚刚起步,一些社员对其发展仍持观望态度,所以一般不会轻易地把钱存进来。另外,在社会捐赠方面,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互动的平台把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一些富有爱心的公益组织和个人联系起来,同时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刚进入金融行业,宣传力度也不够,这就使得社会捐赠这一资金来源的效果差强人意。在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方面,目前尽管双方都有意向,但是国家没有相应的政策出台,实际操作比较困难。加之,入股社员在交纳股金后,可以按1∶5或者最高不超过1∶10的股金与贷款额的杠杆比例从农村资金互助社贷到款,实际上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比例都比这个低,而绝大部分社员之所以加入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为了以“小钱换大钱”。这就产生了资金进少出多,加强了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进一步短缺的局面。

二是业务管理水平落后。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但是实际中,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长、经理等管理人员,以及监事和工作人员都是来自社员内部,绝大部分人金融基础知识水平差,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对相关业务不很熟悉,所以,可能会出现操作风险。这就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未来可持续发展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是没有构建具有互助、合作理念的金融文化。大多数社员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个平台,用贷到的款发展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在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后,很有可能会把资金另投入到规模更为庞大的,实力更为雄厚的农行或者农信社,不再选择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业务往来,这样农村资金互助社就失去了原有的社员,造成资源的损失。这主要是因为资金互助社现在还没有在农村形成一种互助、合作理念的金融文化,没有提高社区的人心凝聚力。

四是缺乏针对专门的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缺乏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律势必导致监管部门无法可依,不利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良好发展。一方面,无法避免政府对合作金融组织的不正当干预,另一方面,合作金融事业的参与者不能从立法中明确了解各自的基本权利、义务和风险,参与者之间无法形成相互制约和促进的关系等。

如何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

存在的的问题

一是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群众认识并接受这一新兴为民的金融机构,扩大入股社员规模,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更多存款。

二是适当提高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存款利率水平可以介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贷款利率之间,这样可以体现出风险溢价,因为如果没有风险溢价,即相比农信社和农行来说,在利率相同的情况下,农民群众是不会把存款放到一家没有国家信用保证的机构里,这也符合理性选择的要求。

三是加强商业银行、农信社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商业银行、农信社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合作,有利于解决商业银行及信用社由于对分散农户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高而不向农户放款的问题,又可以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利润。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擔保下,商业银行及农信社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员贷款可以简化手续、降低贷款利率,逐步扩大贷款担保金的杠杆率,从而实现共赢。

四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定期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理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及监事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金融基础知识水平,扩大知识面,学习内控制度,熟悉业务操作,尽量避免操作风险。也可以通过引进人才来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人才匮乏的问题。

五是出台相关扶植政策。建议国家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扶植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使得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同农信社以及农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生存竞争,包括竞争存款,争取支农再贷款方面。另外,建议国家免除农村资金资金互助社的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等,尽可能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社成长壮大。

六是构建具有互助、合作理念的金融文化。在行政村或者乡镇社区内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活动,宣扬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方面所做出的贡献,使农村资金互助社深深根植于广大社员的心中。这样,不但可以凝聚社区的人心,也会促使借助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家致富的社员永远感恩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帮助,知恩图报,在生产规模扩大、生活水平提高后仍然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业务往来,而不会转向其他金融机构。这样,算是一种“反哺”,原有的社员保留住了,互助社的规模也不会减小。(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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