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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高校用工制度的影响及对策

2009-03-12武涛祥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9年6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高校

武涛祥

提要高校扩招带来用工数量激增,因用工管理不规范而导致的劳动合同纠纷频繁发生。要避免或减少这些问题,只有依靠法律来规范管理高校用工。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高校用工制度面临新的考验。本文就《劳动合同法》在高校的适用、对高校的影响以及高校对策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校;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中图分类号:F241.32 文献标识码:A

2007年6月29日,备受人们关注的《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该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为高校规范用工管理提供了操作性极强的法律依据,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对加强高校用工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校用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高校用工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完全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合同文本不规范、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覆盖面不全、在出现劳动纠纷时未能积极主动地依法解决劳动争议等等,这些都是最近几年暴露出来且呈上升趋势的用工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编职工管理制度缺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未能及时对脱岗人员和无档案人员进行及时清理。高校普遍存在这样一些问题:有的长期在外而未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有的是长期在校工作而不愿意将其档案转入学校,而且学校与之签订的书面聘用合同也不规范。这些与高校有关系而无劳动的人或有劳动而无档案管理关系的人,是导致在编人员劳动人事纠纷发生的高危人群。第二,学校的规章制度相对滞后和不完善,导致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学校因自身规章制度与法律相抵触而输了官司,给学校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学校对违纪职工进行处分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也不健全,未能使职工心服口服。

二是用工无规划,导致人员膨胀,劳动纠纷增多。这种无规划的用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学校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不合理,在编职工中的教学科研人员与行政干部工勤人员比例不符合高等教育办学要求,而为了达到要求,学校引进大量博士级教师,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解决其配偶工作,这使得本已饱和的行政干部工勤人员队伍更加庞大;另一方面学校对非在编用工监控不力,随意地增加用工。在学校规模扩张后,校内各二级单位就纷纷以工作量增大为由,要求招聘合同工或短期用工,而对富余在编职工没有调查或合理调整,放松了招工的监管,导致招用人员的大量增加。

三是没有完全依法管理用工。一方面未能与全部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只是与招聘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如实验员、图书管理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学校治安队员、园林绿化工人等人员重视不够;另一方面未能依法为全部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学校只为上述重点岗位技术人员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大部分劳动者却未能依法享受到学校为他们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极易产生劳动纠纷。

二、《劳动合同法》对高校用工制度的影响

(一)《劳动合同法》在高校的适用。在过去,无论是民办高校还是公办高校,发生用工纠纷后适用什么法律一直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得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民办高校的用工方式较为单纯,学校与全体教职员工之间都是普通劳动合同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民办高校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用工纠纷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公办高校大多存在着三种类别的劳动者:具有正式编制的教职工,雇佣的工勤人员,代课教师。其中第一类人员又被称为“在编人员”,后两类则称为“编外人员”。关于这三类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劳动合同法》做了区别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公办高校作为事业单位,其与后两类人员之间成立的是普通劳动关系,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

难点在于第一类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近年来,大多数高校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试行了聘用制。然而即便如此,在编教师与学校之间的聘用关系,也还是不同于劳动关系。在编教师与学校之间首先是一种人事关系,这种关系的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是一种干部管理体制下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次,虽然试行了聘用制,但教师与学校之间订立的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限、试用期、加班费、工资、福利、保险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与劳动合同并不完全相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对试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该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据此,在编人员与高校之间发生的用工纷纷,首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发布的人事文件,其未作规定的,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即为有保留的适用。

(二)《劳动合同法》在用工管理制度上的具体安排。从《劳动合同法》的制度考察中可以看出,在用工管理方面作了如下制度安排:

1、劳动关系建立制度。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并非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劳动合同成为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定形式而非劳动关系建立的依据。其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的形式记载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能够实际操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种类、必备条款、约定事项以及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制度。《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这些规定体现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的双向自主选择,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3、劳动合同的履行制度。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用工情况大量存在。针对这些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3)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4)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以保障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因工作变动仍能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

4、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与经济补偿制度。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情形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及其标准,《劳动合同法》也作出了规定。

三、高校在用工管理制度上的对策

关于如何应对高校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从创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制度、创新管理团队等方面着手;有学者认为,应从建立有效的人事代理制度入手;有学者认为,应从契约管理的视角分析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思路。以上观点都有其合理性。笔者认为,应当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契机,引入契约管理理念,加强高校用工管理。

(一)通过合约管理,最终实现对人、对岗位之权、责的科学管理。首先,检查合约的合法性,确保合约的法律效力。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同时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一些新规定,订立的合同如果缺乏法定的必备条款,或者有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的内容,将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其次,检查、监督合约的履行情况,确保合约得到全面履行。学校应当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既检查受聘者的履约情况,也检查学校的履约情况。未履行合约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建章建制,发挥规章制度的管理作用。从法律上讲,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规章制度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时,须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通知劳动者。由此可见,通过依法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教职员工的管理,不失为一种合法、高效的用工管理手段。

(三)建立有效的纠纷应对机制。合同的完善、规章的健全都不足以绝对避免用工纠纷的发生。为了有效地应对、化解纠纷,学校应当注意处理好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处罚或解聘时,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二是理性地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根据纠纷的具体性质和相关情况,考虑成本的大小,在协商解决、第三方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做出理性的选择。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

参考文献:

[1]刘笳,王强,《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2]胡林龙,《高校人事代理的制度构成与关系规制——一种新的法律现象的思考》,《中国高教研究》,2006.11.

[3]邹松涛,《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新趋势》,《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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