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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的制定之路

2009-02-25冯婉桢

中国德育 2009年1期
关键词:筹委会守则教育工作者

冯婉桢

《香港教育专业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在香港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同于大陆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甚至比大陆地区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更具有影响力。它面向所有教育阶段的教师,在取得广泛接受的前提下,规定了教师对专业、学生、同事、雇主和公众的义务,确立了教师的一般权利,作为专业工作者的权利和作为雇员的权利,并对《守则》的执行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在香港教育人看来,这份《守则》概念明确、结构严谨、内容全面,而产生的过程,也令外人羡慕不已。那么,这份《守则》的制定之路究竟是怎样的呢?其令人羡慕之处又在哪里呢?

1980年,应香港政府之邀,“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的四位专家对香港教育进行了考察,随后向香港政府递交了教育报告《香港教育透视——国际顾问团报告书》。报告于1982年公开发表,其中指出香港的教师之间缺乏联系,而教师本身又没有意识到,香港确实有教师这个专业体系存在,而“把香港教育体系的专业人员视为由政府管理是不适宜的”。因此,顾问团建议成立“香港教师组织”,以作为教师专业自主的组织。与此同时,顾问团还建议政府成立“教育统筹委员会”,以负责统领所有教育政策的制定。当时,香港政府依建议成立了教育统筹委员会,并交付其第一项任务——考察国际顾问团建议适宜与否。1984年10月,教育统筹委员会第一号报告书出台,不赞成设立教师专业组织,但建议编纂一份教学专业守则,从而提高专业意识。

依此建议,香港教育署于1987年6月着手组织“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邀请了63个教育团体来讨论“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的成立工作。这场讨论集中了各类教育团体的代表人物,使各类政见、不同利益、不同岗位的教育工作者共聚一堂。在讨论当天,代表们发生激烈争辩,一些团体的代表对“教师守则”的制定怀有警惕心理,担心其成为制约教师的纪律戒条;部分未邀出席但有一定代表性的教育团体对筹委会的组成提出不同看法;到筹委会的代表选出之后,一些教育团体还表示抵制,退出草拟工作。但筹委会最终还是成立了,并通过选举产生了主席程介明,副主席吴中宏和黄建勳,秘书周区月娥(同时任职教育署),以及筹委会委员17人。在当时的环境下,筹委会的成立可谓是困难重重,但它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师专业自主组织。

筹委会成立后,即刻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并在随后举行了多次会议。1988年,委员们在一次与英国Eric Hoyle教授的讨论会上认识到,没有一个专业为主的教师组织为后盾,《守则》难以有真正的生命力。但在现实条件的制约下,筹委会还是努力草拟《守则》,并同时继续建议立法成立“教师公会”,作为教师的专业组织,负责执行守则,维持专业纪律。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筹委会委员们贯彻民主和开放的精神,彼此合作,不仅向自己所属的团体负责,还向整个教育专业负责。他们搜集了全世界23份《守则》或与其性质相近的文件,分三个团走访了五个国家的有关教师组织,在全港教师中作了三次大规模调查,最终于1990年夏天完成了修订稿,并逐项通过。事实上,在1989年中,《守则》的第一稿就出来了,而筹委会在之后的大半年时间里采取了一系列有益的做法对第一稿进行了修订。他们于当年的10月份将《守则》一稿印刷后分发到教师们手中,在随后的三个月里,他们组织了多次分区研讨会,并走访一些学校和团体,阐释《守则》的条文如何写成并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到1990年底,筹委会回收了四千多份问卷,数量占到教师总数的近一成。然而,为求更多的问卷回收,筹委会将日期又延后一个月,并通过教育署的官方渠道向各校发信提醒,并在报章刊出呼吁填写问卷的广告,结果又多回收了几百份。这番努力之后,筹委会在充分吸纳教师们意见的基础上对《守则》进行了修订,并将其正式命名为《香港教育专业守则》。

在《守则》完成之后,筹委会仍坚持进行成立“教师公会”的筹备工作。他们于1990年11月底将《守则》修订稿交到老师们手上,再次开展新一轮的咨询工作,调查教师们对《守则》修订本和成立“教师公会”的意见。大多数回应的教师选择了赞成和基本赞成。1991年,筹委会邀请了所有教育团体,选出“香港教师公会筹备小组”,随即解散“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并于1992年初向教育统筹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联合意见书,提出成立教师公会的大纲。此建议再次被教育统筹委员会驳回,并折衷改为设立一个非法定的“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负责就如何提高教育专业操守向政府提供意见;拟定应用准则,以界定教育工作者应有的操守,并通过咨询使这套准则得到教育界广泛接受;就涉及教育工作者的纠纷或行为失当个案,向教育署署长提供意见。直至今天,“教育人员专业操守议会”仍在这三项职能方面发挥着作用,他们制定了成熟的议会组织方案与个案处理程序,并从事着教师专业操守方面的研究及组织工作。同时,他们依然在成立教师专业自主组织的道路上努力着。

由上可见,《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的制定之路实质上就是教师群体追求专业自治的道路。虽然在这条道路上,香港教育人走得很艰辛,并至今未果,但是他们始终坚持要有自己的专业自主组织,以摆脱教育“外控”的局面,谋求自发的专业发展活动。同时,虽然香港教育人走上这条道路是在西方学者的启蒙和指引下完成的,是在政府机构的主导与管理下进行的,但是香港教育人自身在这项制定工作中所表现出的民主与开放的态度,所选择的精益求精的工作方式,以及多方考证和广泛咨询的具体做法,实在不可谓没有体现出专业自主的精神实质。从中我们难免产生这样的比较——在大陆地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修订工作中,是谁在修改?修改的目的是满足教师专业自主的需要,还是出于外界对教师管理与控制的有效性的考虑呢?修改究竟又对谁产生了影响?在教育部广泛征求意见的两个多月里,我们的教师在忙什么?有多少教师关注了这场修改工作?又有多少教师参与到了修改工作之中?是否真正到教师群体中听取了他们的心声?我们的教师有没有找到表达自己声音的途径?我们的教师之间有没有实质性的联系呢?《香港教育专业守则》的制定之路无疑给我们带来一些十分有益的启迪与鼓舞。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北京,100875】

责任编辑/杨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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