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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认定

2009-02-01张春雷

当代旅游 2009年11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法律责任体育课

张春雷

摘要:由于我国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还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有很大争议。主要把研究的范围定义在体育课堂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从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原因以及由原因而导致的不同的归责两个方面分析体育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希望能够从体育教学和法律两个视角来解决学生伤害事故。

关键词:体育课;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G4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1—7740(2009)11-0056-02

当前,我国学校体育伤害事频频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现阶段我国缺乏对相关事件的处理机制,一旦出现事故,家长就找到学校,学校为了息事宁人,掏钱了事。体育教师不敢教学生做教学动作,学生也不敢操作,很多学校的体育课处于半放羊状态,体育课标准没有办法完成。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的问题及正确处理类似事故,关键要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应对策略,发生事故后能够应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在此,笔者结合体育教学实践和法律理论,就以上问题进行一些尝试性探讨。

一、导致体育课意外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1.因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伤害

很多学校的场地、设施、器械严重老化、陈旧,不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的安全标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室外的体育器械,常年受到风吹日晒,再加上维护不利,很多器材已经生锈、脱落。学生在这样的器材上上体育课,很容易受伤。

2.教学内容过多,难度过大,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

有些老师没有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安排课程进度,没有让学生充分地做好准备活动,一味的追求难度,对学生的要求过高,往往严重超过了学生能够承受的范围,造成学生的身体伤害。

3.教学方法不规范

有些体育教师因为自身的水平有限,没有能够正确地应用教学方法,对学生做出错误的示范动作,学生根据错误的示范动作去学习,无法掌握动作要领,很容易受伤。还有些老师因为经验不足,在学生做动作的时候给予保护不足,往往造成伤害事故发生。还有些老师本身素质不高,动不动就体罚学生,这也容易促使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4.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伤害

有些学生身体本身存在着不适于体育锻炼的疾病不好意思说出了或者没有意识到隐瞒事情的严重后果,结果导致了伤害事故的发生。有些学生有先天性的心脏病,即使在很正常的体育教学中也有可能发作;有些学生有先天性的骨骼方面的疾病等。这样的学生本身就不宜上体育课。

5.学生自身的纪律问题

在体育课进行当中,由于课堂组织散漫,学生之间相互打闹,开玩笑,不按照要求做动作等也可能导致学生发生伤害事故。有时候即使老师管理得当,活动方式合理,但是有的学生仍然不听从指挥,不遵守规则,动作粗野。结果造成自身或他人的伤害。

二、体育课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

体育课上的伤害事故在法律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适用有关民事法律规范解决。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各方学说众说纷纭,因此,每当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谁来赔,怎样赔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由于体育教学的特殊性和学校在此事故中的主体特殊性,校方的责任认定更是各方关注的核心。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02颁布)第8条第2款,第9条第1、4、5、7款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立法在确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时,依据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则应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如因体育设施存在故障或缺陷、教学内容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教师在组织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而在有些情况下,学校没有过错或者是学校和学生都有过错的,责任认定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校方有过错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学校未尽到维护体育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存在明显的过错,而受伤的学生在合理依赖的心理下,不可能预见和防止危险的发生,学生的伤害与学校的未尽到维护器材义务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校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在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4、7、9款的规定:(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2)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3)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以上情形都是学校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主观上存在承在过错,因而承担责任。

2.双方过错的责任认定情况

即除学校有过错之外,受伤学生也存在过错,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体育课中进行某些特定练习,携带危险物品(如尖锐物或坚硬物),体育教师应在上课前要求学生不要携带危险品或提示学生检查是否携带危险品,如果老师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与学生都具有过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生自身过错或第三方过错的责任认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学生和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几种情形:(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责任的;(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但是在具体怎么认定方面,由于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台,因而有很多问题无法解决。如怎样认定学生的识别能力,监护人的责任的范围等,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4.由于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公平责任分担

学校在意外事故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应承担责任,目前在法学界还存在着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12条做了以下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而民法通则认定的是公平责任。由于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办法,所以应以公平责任处理。但是在现实中的处理,各个事故的处理不一致。这种情形还有待于学界的进一步探讨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尽管过去二十多年来,我国立法进程之快、力度之大有目共睹,但目前并无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活动中人身伤害事故的法律出台。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还有很大的缺陷。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普通公众责任意识也大为提高,这就使如何妥善适用有关法律规范、正确认定法律责任成为此类事件的关注点。而有些学校了顾及自身声誉,靠多给些钱了事,这也无形中给体育教师造成心理压力,直接影响了体育教学活动。在当前我国学生体质健康呈下滑趋势的形势下,为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青少年身体素质的提高,我国已经试点将体育课考试列入高考项目之一,体育课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如果体育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得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必将导致他们工作积极性的降低。由于体育活动自身的特有性质和特点,体育活动的规范应与其他教学活动有所区别,因此加强体育教学的立法工作,给予体育教学工作以提供必要的、专门的法律保障,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合理举措,并将为我国基础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科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使教育部门减轻压力,老师全身心的投入教学,很好的完成教学任务,使学生全面走向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陈本亮,吴仁华.法制在学校[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

[4]杨安定,吴志宏.中小学生伤亡事故案例[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8.

[5]劳凯声.教育法论[M].杭州: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

[6]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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