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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序化的社会秩序与治安关系协调的处置机制

2009-01-18郭秋娟

科教导刊 2009年14期
关键词:协调

郭秋娟

摘要人类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与良好的治安关系,这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和关键环节。

关键词有序化 协调 处置机制

中图分类号:D669文献标识码:A

1 有序化是现代社会秩序的核心理念

正因为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这一组织化的人类共同体才具有了保障人类存在和发展的以下两种功能:一是确立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即社会运行的规则,在一个共同体之内,存在着众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而将其所有成员有机联系成为一个整体的纽带,是社会的所有成员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它们不仅维护着共同体的存在,而且对共同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制约性。如果这样的机制缺失,则难以形成秩序,难以形成良好的社会;二是蓄积社会资源。在一定的社会秩序条件下,人类通过组织化形态从社会外部环境中获取生存和发展的资料和要素;另一方面,人们在获取自然资源的同时,也积累了社会资源,社会资源是人类已经创造的文明的总和,是人类能量的总积蓄,正因为社会秩序这两种重要功能,社会秩序成为自古以来人类的追求目标之一。

在当前,谋求社会和谐,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要求,也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更高层次的求识和探索。尤其是在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改革来消除体制性的障碍,促进社会和谐,以发展来改善人民生活,巩固社会和谐,以稳定来促进改革发展,保障社会和谐。

2 治安关系协调的处置机制是实现社会秩序有序化的基本路径

任何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秩序轨迹上运行着,各种社会形态的变迁与更替,归根结底是人们对社会秩序所作的一种自觉的或强制的调整和创新。自从人类通过组织化形态形成人类社会关系以来,人们便把共同体的秩序寄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身上,因为政府对整个社会有着强大而有效的控制力量,无疑是最为直接的工具,并且“社会秩序的保障和供给一直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要义,一切政府权力的运用,都优先服务于社会秩序供给的目标。即使在当代社会,提出了稳定与发展的关系问题,但稳定与发展的一切辩证论证都指向了稳定的社会秩序的优先性上”。在今天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秩序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发展有序性的保证。因此,建立、维护和巩固为社会制度所需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秩序,是各国政府的基本职能。

相对于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不管何种形式的社会冲突所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客观上都会加大社会风险,增加社会成本,而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因此,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研究,采取有效的防控机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正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的讲话中所要求的,要积极“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提高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由此表明,在社会秩序的保障和供给方面,要求政府必须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快速转型的特殊时期,也是不和谐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由于社会分化趋势不断加剧,不同利益群体之间,不同社会阶层之间难免会产生摩擦、碰撞和冲突,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不和谐因素所形成的冲突,如果不能及时地化解,都随时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因此,预防和控制该类事件发生,应把工作的重心放在可能产生的社会冲突或已经出现的社会冲突各方的关系协调上。考虑到当前社会冲突所涉及的人民内部矛盾往往与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密切相关,协调利益关系、利益矛盾便成为现阶段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的一项基本内容,而协调社会冲突利益关系的本领,也不能不成为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与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能力。

3 社会冲突关系协调的处置机制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任务的同时,把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表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历史过程,其间不断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着力增加和谐、稳定因素,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仅要高度重视不同利益群体利益关系协调,而且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其中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需要在不断完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对已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需要政府妥善处置,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应该指出的是,多年来党和政府在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尤其对于信访中或其他社会冲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过程中,建立一套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安防控、矛盾排查、应急处置相统一的新机制。

第一,建立由事后控制到事前控制的治安防控机制。所谓治安防控,就是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社会治安的根本要求出发,围绕社会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矛盾激化,无序上访中可能出现的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在尚未发生之前,就能够及时地有所察觉,超常规地做出预见和警示,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发生,达到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的一种防控机制。建立这种防控机制,一方面需要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牢固树立危机管理意识和预警意识,不断提高政府自身的预见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强防控信息化网络系统建设和防控联络员队伍建设,以此来实现上下联动,为及时、准确、快速地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创造条件。

第二,建立由应急控制到常规控制的矛盾排查机制。当前,我国防范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决定了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工作重心也在基层,推进基层矛盾排查工作,是实现由突发事件的应急控制为事前常规控制的必要的前提性工作,也是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最基础性的工作。矛盾排查的要义,旨在面向基层拉长走访、排查链,依据基层社区组织网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走访和排查,对于基层群众存在的不满情绪或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利于早发现、早化解、早解决,使基层存在的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控制得住,化解得了,解决得好。这种矛盾排查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党和政府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加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而且也有利于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加以解决,尤其是可以有效地防止不满情绪累积,对社会稳定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第三,建立由单一控制到社会控制的应急处置机制。在法治社会条件下,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不仅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而且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这种应急处置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快速做出反应,以防止局部性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为此,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控制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对于已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是一项融法律和政策于一体的复杂工作,应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到事件的处置要合法,采取措施要有法律依据,处置的过程要按法律程序展开。

参考文献

[1] 赵晖.社会秩序供给:政府基本职能的学理分析.湖南社会科学,2004(6).

[2] 张康之.论政府的社会秩序供给.东南学术,2001(6).

[3] 刘少杰.中国社会秩序的理性化困境.学习与探索,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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