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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的“性骚扰”案

2009-01-15

百家讲坛 2009年19期
关键词:案子少女男子

张 鸣

“性骚扰”一词为现代人所发明,但此类行为却不为观代人所独有。晚清文人陈炽在《庸庵笔记》中载,有一男子在路旁小解,恰好被一妇女撞见。此男子非但不回避,反而大耍流氓。该女子哪见过这场面,顿时号啕大哭,觉得受了奇耻大辱,回家后就上吊死了。案子送到刑部,大多数人认为该男子行为可恶,但一无手足勾引,二无语言调戏,只能拟为“缓决”(死刑暂缓执行)。

清律规定:凡调戏妇女企图诱奸而未成,致使被调戏妇女羞愤自尽的,要判处绞监候,但要在每年的秋审中再作决断——“杀”还是“不杀”,由朝廷大员在会同秋审时决定。在此之前,刑部必须先拿出个意见供会审官员参考,而那个耍流氓的男子就死在这个参考意见上。原来,大多数刑部官员认为判个“死缓”就够了,可有个人一口咬定:“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于是拟为“情实”。

没过多久,又出了个类似的案子。一私塾先生上课上到一半,起身到室外僻静处小解,偶一抬头,却见对面楼上有一少女倚窗眺望。塾师不禁对少女笑了笑,少女脸色大变,马上关了窗。塾师小解完毕,像没事人一样回到课堂,没过多久,就听得外面吵吵嚷嚷,说一少女上吊身亡。塾师一听,不由得拍桌惊呼:“哎呀!今天错了。”座下恰好有一学生是少女的弟弟,急忙回家探视。女儿死得莫名其妙,父母正百思不得其解,一听儿子说起塾师的非常举动,大为可疑,立马报官。塾师被捉到衙门,问成了“绞监候”。案子到了刑部,多数司员也拟为死缓,还是上次那个司员,坚持“虽无实事,其心可诛”,拟为“情实”,结果塾师亦断送了小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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