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发挥人民监督员作用,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
2008-10-27徐学明
中国学术研究 2008年9期
徐学明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继"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制度"之后建立的又一充分体现人民性的制度,它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的一项检察制度改革和重要创新。如何充分发挥这项制度的作用,是当前应认真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中应该不断创新,大胆探索,从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方式、监督模式、监督内容和监督作用等四方面加强工作,实现人民监督员与检察干警的同频共振、优势互补,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从而促进整个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在管理方式上,应该实现由检察机关的管理向人大常委会管理的转变,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公正性。
为使人民监督员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加强沟通与联系,争取人大常委会的支持,改变过去那种由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进行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的做法,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和业务培训转变为由人大常委会负责,使检察院成为单纯接受监督的对象,增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公信力。
(一)要改革选任办法,使人民监督员的管理直接与检察机关脱钩。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这一外部监督的有效性,改变检察机关在该项制度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在今后对人民监督员进行改选时,应当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对人民监督员考察任命,人民监督员应当直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管理并对其负责,不再受检察机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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