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举证时限
2008-10-27李小民
中国学术研究 2008年9期
李小民
摘 要:本文以崭新的视角,论述了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并简略分析了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基础,同时对举证时限制度作了立法上的比较,在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时限制度上的不足后,提出在我国建立举证时限制度的构想。
关键词:举证时限;理论基础;立法比较;构想。
正文:
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举证时限问题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承担不利裁判风险的一个分界,也是影响人民法院办案效率与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般认为,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这个定义揭示了举证时限的两层含义:其一是限定的期间,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举证时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全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当事人相应获得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有利后果。笔者认为,第一层含义是形式上的,第二层含义为实质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为支撑,限定期间才有实际意义。因此,举证时限制度设立的重点应在第二层含义上,它不单是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更是一项证据排除制度,即强调举证责任的"危险负担"性质,举证责任并不是一项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权利,而是一种败诉风险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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