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的途径和方法
2008-09-08孟华张贵才
中国学术研究 2008年8期
孟 华 张贵才
自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广大人民监督员以对检察机关高度负责、对法律高度负责、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三类案件"、"五种情形"监督,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检察官队伍素质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试行工作的深入,如何深化试行工作,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更大作用,成为检察机关和广大人民监督员共同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条件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是提升监督效果的重要举措。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当前保障人民监督员知情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人民监督员尚处于试行阶段,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还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之中,制度本身需要实践中探索完善发展。从实践的情况来看,在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与不足:
1、缺乏主动性。由于制度的缺失,检察机关向人民监督员主动通报案件情况和工作情况的主动性不高,对明确规定为"三种情形"监督范围的,不得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外,对于检察人员在执法执纪中存在的问题,往往不主动自亮家丑,即使对违法违纪人员作出处理,也不积极向人民监督员通报。由于当前立法的原因,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不明,导致人民监督员的权利、职责、义务没有法律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多数情况下,属于被动地接受检察机关"安排"的监督任务,主动出击"找茬"、"唱反调"的情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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