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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合法”一词的规范分析

2008-08-23韩大元秦强

中州学刊 2008年4期

韩大元 秦 强

摘要:宪法文本中“合法”一词的“法”不仅指狭义的法律,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合法中的“合”也不仅包括符合法律的情况,还包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宪法目的的空白领域。对宪法文本中“合法”条款的规范考查可以看出,在涉及公民权利和利益的时候,我国《宪法》实行的是合法财产保护原则。

关键词:合法;宪法;合法财产保护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8)04—0063—03

收稿日期:2008—04—09

作者简介:韩大元,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秦强,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一、“合法”一词的规范含义

我国宪法文本中“合法”一词的指涉对象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其基本功能是为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保障提供一个内在的法律标准。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将合法中的“法”理解为广义的法律,由此又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即如果一项基本权利应当在狭义的法律中予以规定,但因为立法的缺失而只是规定在行政法规或更低层次的规范中,则会不会影响这项基本权利的权利位阶和应有效力呢?例如,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我国还没有制定《结社法》,目前关于结社自由的保障是由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来规定的。对此,很多学者提出质疑,认为由行政法规来保障基本权利缺少宪法依据,或者说这种保障本身就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一种不尊重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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